案情介紹:原告楊向軍訴被告閆海青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經林州市人民法院審理後作出(2016)豫0581民初1368號民事調解書:被告閆海青於農歷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前支付原告30000元,2017年6月30日前支付剩餘款項65000元及訴訟費1475元,共計96475元。被告如未在2017年6月30日前給付完畢,將按照132500元給付原告楊向軍,法律文書生效後,被告閆海青未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原告楊向軍向我院申請強制執行,我院依法向被執行人閆海青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及相關法律文書,責令被執行人收到通知書後三日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其至今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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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執行人:閆海青
性別:男
年齡:49歲
身份證號:4105211969****403X
戶籍所在地:林州市五龍鎮河頭村31號
立案時間:2017年8月31日
執行案號:(2017)豫0581執2343號
執行法院:林州市人民法院
執行依據文書:(2016)豫0581民初1368號民事判決
執行依據製作單位:林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132500元
被執行人履行情況: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舉報電話:(0372)6162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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