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5 受傷老闆索賠20萬誤工費被駁回

人民法院報訊 員工離職時與健身中心老闆發生口角併產生肢體衝突,導致老闆身體受損、住院治療。老闆將打傷自己的離職員工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自己住院產生的相關醫療費損失1萬元及因住院脫離公司經營導致公司利潤下降,從而產生的“誤工費損失”20萬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結了此案,法院判決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損失7000元,駁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誤工費損失的訴訟請求。

庭審中,被告梁先生辯稱,原告徐先生對於損害結果的發生存在過錯。其對原告的毆打行為確實導致原告受傷,但原告先期存在挑釁、辱罵、推搡的行為,對於雙方衝突的發生存在過錯,故原告應當自負一部分損失。對於原告主張的誤工費損失,被告認為根據法律規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應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對此應由原告承擔舉證責任。在原告未能提供相應收入證明的情況下,用公司經營收入向被告主張誤工損失於法無據,不應支持。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根據健身中心監控視頻顯示,原、被告在產生肢體衝突之前,原告對被告確實存在多次推搡行為,雖然監控視頻沒有聲音,但能夠看到畫面中原告多次用手指著被告,口中振振有詞,可想而知雙方應當是發生了激烈的言語衝突,加之原告的推搡行為,很容易導致被告情緒激動。因此,法院認為,原告不理智的行為加速、激化了雙方之間的矛盾衝突,原告對於被打的損害後果存在過錯,原、被告應當根據各自的過錯程度對損害後果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原告主張其作為健身中心的老闆,健身中心的營業收入減少部分即為其誤工損失。法院認為,首先,該主張混淆了公司營業收入與個人收入的概念,二者並不能等同;其次,根據法律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原告作為主張誤工損失的一方,應當對於誤工損失承擔舉證責任,但其並未提交相應證據予以證明。最後,法院判決被告對損害後果承擔70%的賠償責任,賠償原告醫療費損失7000元,對於原告主張的20萬元誤工費損失,由於不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依法予以駁回。(海 宣)

■法官說法■

法院:公司營業收入與個人收入並非同一概念

誤工費是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的一項經常性主張,作為主張誤工費損失的一方,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規則,被侵權人對其所受的具體誤工費損失應承擔舉證責任。審判實踐中,被侵權人主張誤工損失的,一般需要提交個人工資銀行流水明細、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工作單位出具的請假及少發工資證明、公司考勤記錄等,特別是個人工資銀行流水明細以及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尤為重要,根據我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依法納稅是公民應盡的義務;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3500元后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即3500元為個人工資、薪金的個人所得稅起徵點,被侵權人以超過每月3500元的標準計算誤工費損失時,必須提交個人工資銀行流水明細以及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予以證明,否則法院將無法支持超過每月3500元標準計算的誤工費損失。這種情況下,被侵權人主張誤工費損失的,法院一般會綜合考慮被侵權人的年齡、所從事的職業等因素,在3000元至3500元範圍內酌定被侵權人每月的誤工損失。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作為公司、企業的經營者,其個人所得與公司經營利潤並非同一概念,本案中,徐先生以住院脫離公司經營導致公司利潤下降為由,主張利潤下降部分為其誤工費損失的訴訟請求缺乏相應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不應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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