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1 高鐵“CRH”商標戰愈演愈烈

高鐵“CRH”商標戰愈演愈烈

閱讀提示:CRH是China Railway High-speed的簡稱,譯為中國高速鐵路。 “CRH”商標於2009年獲准註冊,核定使用在第35類服務上,申請人是中國鐵道科學研究院。2017年,註冊地在英國的老城堡公司針對訴爭商標向原商標局提出連續三年不使用的撤銷申請但未獲支持。在老城堡公司申請複審後,原商評委對訴爭商標做出了“撤三”決定。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對此商標糾紛案做出一審判決,一起來看看。

  我國高鐵自問世以來,因其方便、快捷、舒適受到乘客青睞,成為中國創新的閃亮名片,CRH也隨之成為中國高鐵的象徵。

  近期,一起涉及CRH的商標糾紛案受到社會廣泛關注。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就中國鐵道科學研究院集團有限公司(下稱中國鐵道科學研究院)商標權撤銷複審行政糾紛作出一審判決,撤銷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原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第5131441號“CRH”商標撤銷複審決定(下稱被訴決定),要求其重新作出決定。該案涉及的商標“撤三”、商標使用等問題成為雙方爭辯的焦點內容。

  遭遇“撤三”申請

  據瞭解,CRH是China Railway High-speed的簡稱,譯為中國高速鐵路。中國鐵道科學研究院是我國鐵路系統唯一的多學科、多專業的綜合性研究機構,承擔著高速鐵路的建設、運營和維護工作。該研究院於2004年提出“CRH”商標(下稱訴爭商標)的註冊申請,於2009年獲准註冊,核定使用在廣告、市場研究、拍賣、人員招收、文字處理等第35類服務上,有效期至2029年4月27日。

  老城堡集團服務有限公司(下稱老城堡公司)是一家註冊於英國的公司,英文名稱為CRH Group Services Limited。2005年,該公司在我國申請註冊了“CRH”商標,用於建築施工、建材等多個領域。自2015年,老城堡集團服務有限公司多次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原商標局)申請第35類“CRH”商標,用於廣告、商業中介服務、市場營銷、採購等服務,但都未獲成功。2017年2月8日,老城堡公司改變申請策略,針對訴爭商標向原商標局提出連續三年不使用的撤銷申請。2017年10月20日,原商標局作出了對訴爭商標不予撤銷的決定。老城堡公司不服原商標局的決定,於2017年11月16日向原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

  原商標評審委員會經審查認為,由於訴爭商標並未在2014年2月8日至2017年2月7日期間在第35類廣告、市場研究、拍賣、人員招收等服務上進行公開、真實、有效的商業使用,遂作出被訴決定。

  中國鐵道科學研究院不服被訴決定,將原商標評審委員會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撤銷被訴決定

  中國鐵道科學研究院訴稱,訴爭商標是其建立中國高速鐵路系統所打造的品牌名稱,自注冊以來就被廣泛用於中國高鐵的運營之中;基於我國國情和歷史因素,其雖然作為訴爭商標的權利主體,但實際使用人卻為中國鐵路總公司及下屬單位,故後者對訴爭商標的使用即視為其對訴爭商標的使用;訴爭商標作為中國高速鐵路建設和運營的第一品牌,已在宣傳和使用方面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若被撤銷,必將帶來巨大損失。綜上,中國鐵道科學研究院請求法院撤銷原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被訴決定,並判令其重新作出決定。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的爭議焦點為訴爭商標於指定期間內在核定使用的廣告、市場研究、拍賣、文字處理等35類服務上是否進行了真實、合法、有效的商業使用。

  法院認為,商標撤銷制度的立法目的旨在激活商標資源,原告訴訟階段提交的證據可以確認訴爭商標系由中國鐵道科學研究院申請註冊以及其與青海路興公司廣告分公司、甘肅金輪公司、中國鐵路總公司的關聯關係,故青海路興公司廣告分公司、甘肅金輪公司對訴爭商標進行的真實、公開的商業使用,並未違反其意志,亦屬於商標權人履行使用義務的行為,故訴爭商標的使用屬於原告的主動、真實、合法、公開的商業使用。

  法院同時指出,原告提交的證據足以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證明訴爭商標於指定期間內在第35類核定服務上進行了真實、合法、有效的商業使用。據此,法院判決撤銷原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被訴決定,要求其就重新作出決定。

  記者從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瞭解到,老城堡公司已就該案提起上訴。

  爭議備受關注

  孰是孰非有待法院的進一步審理查明,但該案涉及的商標“撤三”、商標使用等問題值得關注。

  上海邦信陽中建中匯律師事務所知識產權部負責人戎朝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我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明確規定,註冊商標成功之後,企業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有權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商標‘撤三’制度的建立是為了避免有限的商標資源被閒置浪費,給在後需要使用商標的企業掃清障礙的機會。企業在經營中應當重視商標使用證據的保存及管理,避免商標在遭遇‘撤三’申請時因無法提交充足的證據而被撤銷。”

  在司法實踐中,如何判定商標的有效使用?戎朝介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涉及撤銷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註冊商標的行政案件時,應當根據商標法有關規定的立法精神,正確判斷所涉行為是否構成實際使用。商標權人自行使用、許可他人使用以及其他不違背商標權人意志的使用,均可認定屬於實際使用的行為。

  “有效的商標使用應當符合兩個標準:一是使用者具有使用商標的主觀意圖,即將商標用於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二是商標的使用在客觀上起到了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作用。此外,對於商標權人提交的商標使用的證據,應當充分考慮企業經營活動的實際情況及商標使用的習慣、商標使用方式的差異性等實際情況,並不要求達到確定無疑或排除一切合理懷疑的程度,只需要達到高度蓋然性的證明程度即可。”戎朝表示。

  戎朝建議,企業應當規範使用註冊商標,在收集留存使用證據時儘量收集有客觀時間節點的證據,若因政策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商標無法使用,也應當及時保存相關正當理由的通知或相關報道。

  中國鐵道科學研究院能否成功捍衛“CRH”商標,本報將繼續關注該案的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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