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6 身處“家暴”的漩渦,“我”還能走出來嗎?

“現實中家暴”的實例

1, 忍受家庭暴力20年 最後她用板凳活活砸死丈夫

張茹被打了20年,忍了20年。她說不知道最後怎麼會動手殺人,“我實在是沒路可走了。”她穿著厚厚的棉囚服,棉布鞋,說一口地道的關中話,臉上都是茫然。

( 在法律上她可能錯了,但是在情理上考量她可能真的是覺得自己無路可走了)

身處“家暴”的漩渦,“我”還能走出來嗎?

很多身處“家暴”漩渦中的人怎麼想的呢?

“為了孩子,我不想離婚,一個人撫養孩子太累了...”

“我不想孩子,因為我而遭受別人的指責”

“再忍忍,等孩子長大了,就離婚”

“算了,一輩子就這樣了,得過且過吧”

(注意:當初你是這樣想的嗎?)

身處“家暴”的漩渦,“我”還能走出來嗎?

一味容忍的後果

俗語說:家暴只有一次和無數次的區別。

一味的容忍換來的可能不是幸福,而是更加殘酷

法律建議

現如今我們有多種應對家暴的方法,2016年3月1號施行的《反家暴法》第2條:“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一,具體有如下一些措施

1,調解:針對一般情節,適合調解的可以申請群眾自治組織,當地婦聯,民間調解組織等等參與調解。

2,申請單位介入解決:這也是未涉及重大人身性侵權時,可以向單位求助,或者政府機關,當地組織求助

3,向公安司法機關報案:涉嫌刑事犯罪或者行政違法,可以直接讓司法機關介入,並且申明不接受調解解決。如果擔心人身可能遭受2次傷害,這時候可以像公安機關申請臨時的庇護。(這時候公安機關都會給予幫助,要不然可能構成行政不作為}

4,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根據《反家暴法》第23條之規定"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二)有具體的請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情形

身處“家暴”的漩渦,“我”還能走出來嗎?

特別補充

注意:在遭受家暴後,及時取證,如果婚姻走到盡頭,起訴離婚後,在財產分割時,法院會酌情不分或少分其財產

小編為什麼會告訴大家還有許多外部手段可以保護自己呢,我希望告訴大家,再囂張的氣焰也有害怕的時候,每一個人都有“欺軟怕硬”的心態,你要勇於保護自己,一味妥協忍讓,只會使得事情變得更糟糕。最後小編希望每一位都能活的像個天使,笑的像個傻瓜。

在生活中你見過家暴嗎?害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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