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0 ST雲網:上海臻禧關於向公司提供1500萬元財務資助款的承諾事項履行完畢

12月31日,資本邦獲悉,ST雲網(002306.SZ)公告稱,公司於2019年12月3日收到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海淀法院”)郵寄送達的(2019)京0108民初59487號《民事判決書》,一審判決金紫銀(北京)餐飲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15日內,向中科雲網賠償各項租金、違約金及受理費用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此後公司收到海淀法院郵寄送達的《民事上訴狀》,獲悉金紫銀公司不服海淀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8民初59487號《民事判決書》,已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四的有條規定,本案進入二審訴訟階段。截至回覆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海淀法院送達的《開庭通知》等相關法律文件,亦未知悉本案二審開庭日期及其判決情況。

公司於2019年12月4日披露《重大訴訟進展公告》,以“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為案由起訴金紫銀(北京)餐飲有限公司、北京金紫銀海鮮酒樓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判決上述公司向你公司賠償房屋租金及費用。該項判決主要支持你公司向上述公司追償前期因與北京大自然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訴訟案件被北京一中院判令支付的房屋租金及相關費用,將對公司產生正面影響。

ST雲網稱,如前所述,被告在上訴期內提起了上訴,據此,一審《民事判決書》並未生效,被告亦未向公司支付賠償款。此外,公司能否收到訴訟賠償款,不僅取決於未來二審判決所產生的法律效力,而且關鍵在於被告名下有無可執行財產以及可執行財產能否覆蓋公司所承擔的須向大自然公司支付的判決金額。

截至本回復披露日,上海臻禧通過關聯方向公司支付財務資助款人民幣1,500萬元。至此,上海臻禧關於向公司提供1,500萬元財務資助款的承諾事項履行完畢。

截至本回復披露日,ST雲網與萬科物流尚未簽訂具體項目合作協議,後續如有進展情況,公司將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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