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7 信託新規會打破資管市場的格局嗎?

傷心在所難免


信託新規出臺,顧名思義,它約束的是信託這一類的資管產品,對於其他產品如券商資管,銀行理財甚至私募基金都有會有間接影響,但對於打破整個資管市場,這無疑是不大現實的。而真正對整個資管市場有影響的應該是 2018年4月27號 頒佈的資管新規。

筆者可以負責任的這麼說,時下在資本市場發生的大大小小事件都可以在資管新規 找到出處。

資管新規主要內容簡而言之 無非就是那麼幾點:

去槓桿、去通道、去嵌套以及去資金池運作和打破剛性兌付!!

而信託新規也是在資管新規的文件精神下頒佈的“信託版資管新規”,具體針對信託板塊再次地細分和規範。

信託新規主要包括五點內容:

信託產品包括公募與私募,可以面向不特定社會公眾發行公募信託產品,認購起點1萬元;

創設信託產品新分類,資金信託分為資金融通型信託和資產配置型信託;

投資者首次認購私募信託產品必須面籤,並且設置24小時冷靜期;

固收類證券投資信託產品,允許以賣出回購方式運用信託財產;

業績報酬提取頻率不得超過每6個月1次,且不得超過基準收益的60%。

下面咱們就來細聊下這五點內容。

第一點:信託公墓化——1萬起投,大家都知道 平時咱們熟知的信託都是100萬起投,而且單筆委託金額在300萬以上,(單個項目自然人不得超過50名)不受名額限制,時下信託資管規模在22萬億上下,但是通道業務在17年和18年時 佔比過半 甚至高達59.6%,一下子信託便淪為了監管套利的工具,並沒有真正擔當起信託機構“受託人的責任”。此次資管新規很重要地明確了一點即是穿透化監管,向上穿透到最終投資者,向下穿透到最終的底層資產。而降低信託的起投門檻就可以讓更多個人投資者參與其中,其一 募集群體被放大(多了一條資金來源),對之前有限的融資渠道的限制 起到一定的緩解作用,其二,也是給予信託機構壓力,不再是依靠通道費用盈利,而是真正地憑藉專業的資管能力,讓投資者創造收益 從而賺取費用!!

公募信託勢必會吸引大量資金流入,從而提振信託貸款,減緩非標的萎縮速度,改善實體經濟的融資環境。但一方面信託並不具備公募銀行理財和公募基金的渠道優勢,面向普通公眾的銷售能力較為有限。而且由於客戶主體的變化,信託以往累積的在產品設計、資產配置和風險管理上的經驗優勢會大打折扣。另一方面,資管新規的期限匹配要求給公募信託發放信託貸款帶來了很大困難。因為普通公眾偏好的是一年以內的短期資管產品,因此多數公募信託的期限會在一年以內,這就意味著多數公募信託可能只能投資於股票和債券等標準化資產。但問題在於信託在這些標準化資產的投資管理上並沒有什麼優勢。故而公募信託對銀行理財和基金的資金分流作用可能會很有限。因此我們認為,信託新規一定程度上可以提振非標融資,但提振作用有限,無法為當前的非標頹勢帶來結構性逆轉。(網絡節選)

這段話,筆者認為總結的就很不錯!!

第二點,對資金信託進行再一步地細化,該條規定針對主體是信託機構,要求起對資金信託的用度更加明確!!說白了也是進一步對通道業務的明確限制,有意通過這種新分類來將通道業務歸入一般的投資範疇之中,從而淡化對通道類信託的認定。

第三點,很容易理解,24小時冷靜期,這是多類資管產品的標配,對於投資者也是一種保護

第四、五點 主要是針對浮動收益的證券投資方向的信託產品的約束,時下,信託幾乎是固定收益的代名詞,該2條時下 暫不做評論!!!

以上就是筆者的一點愚見,感謝閱讀!!


信託者


為對標資管新規相關要求,監管部門正抓緊制定或修訂信託行業相關監管制度。 其中,由銀保監會信託部制定的《信託公司資金信託管理辦法》(簡稱“《辦法》”)進一步梳理並明確了具體業務的監管規則,目前已經結束對各省級銀監局的徵求意見階段。 根據媒體報道,該《辦法》包括五大要點內容: 信託產品包括公募與私募,可以面向不特定社會公眾發行公募信託產品,認購起點1萬元; 創設信託產品新的分類,資金信託分為資金融通型信託和資產配置型信託; 投資者首次認購私募信託產品必須面籤,並且設置24個小時的冷靜期; 固收類證券投資信託產品,允許賣出回購方式運用信託財產; 業績報酬提取頻率不得超過每六個月一次,且不得超過基準收益的60%。

資金信託是信託機構一項重要的信託業務,也是信託機構理財業務的主要存在方式。 此番,《辦法》創設了新的信託產品分類,將資金信託分為資金融通型和資產配置型。以受託人的身份開展融資業務,信託融資就具有了直接融資的功能。在資管新規之前,如果是起售金額300萬以上,信託可以超過200人募集;但是按照資管新規超過200人則一定是屬於公募,如果嚴格執行,私募性質的信託肯定不能再繼續。此次直接將公募銀行理財的標準複製到信託層面,無疑對信託而言屬於非常重大的業務促進作用。


立馬財經


  信託新規明確了在統籌監管的監管理念下,信託產品作為一種資管產品所應具備的屬性:它打破了以往的信託“私募化”限制,允許信託產品以公募方式募集,實際上是對資管新規的具體落實,是將信託拉平到與基金和銀行理財相同的起跑線上。意味著信託產品不再只是用來走通道、加嵌套和投非標的工具,而是迴歸資管的本源,為包括社會大眾在內的委託人提供專業化的投資管理服務。事實上導致信託產品長期淪為監管套利工具,偏離資管本源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信託受到的“私募化”限制。資渠道的同時,破除了使信託產品偏離資管本源的一個重要內因。則在拓寬普通公眾投監管機構引導資管業務迴歸本源的政策思路主要有兩條:其一是 “堵”偏離本源的資管業務,這是去年對資管的監管政策的主線;其二則是通過出臺信託新規這樣的擴展資管產品屬性的監管政策,來賦予這些由於監管原因而天然存在偏離資管本源的內在動力的資管業務以迴歸資管本源的正當途徑。這種“疏”而非“堵”的政策取向可能會成為今年對資管的監管政策的主線。統籌監管的監管理念還體現在信託新規徵求意見稿的後三點內容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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