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17 拆遷後跟您籤補償協議的主體對麼?

拆遷後跟您籤補償協議的主體對麼?

主體的意思是我們應該與誰簽訂協議,與被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協議的主體必須具備相應資格。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的拆遷,對補償協議的主體有著不同的法律規定。

對於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規定,確定了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責任主體是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者是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

對於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因此,與被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協議的主體應當是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負責房屋徵收與補償的部門。這裡的房屋徵收部門可以是市、縣級人民政府專門設立的房屋徵收部門,也可以是現有的部門(如房地產管理部門、建設主管部門),但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單位不應當以盈利為目的。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