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17 拆迁后跟您签补偿协议的主体对么?

拆迁后跟您签补偿协议的主体对么?

主体的意思是我们应该与谁签订协议,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主体必须具备相应资格。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拆迁,对补偿协议的主体有着不同的法律规定。

对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确定了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者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

对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因此,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主体应当是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的部门。这里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是市、县级人民政府专门设立的房屋征收部门,也可以是现有的部门(如房地产管理部门、建设主管部门),但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单位不应当以盈利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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