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小義工204
你朋友上班路上撿到的10萬元錢屬於遺失物。
遺失物
是偶然將某物失落在某處,以致脫離自己的控制。通俗的說遺失物的主人很難知道物品遺失在什麼地方,難以找回;而遺忘物的物主一經回憶較容易找回。
遺忘物
是遺忘人無意識地將自己持有的財物放在某處,因為一時疏忽而忘記拿走而暫時失去控制的財物。
遺失物和遺忘物適用法律不同
我國刑法只規定侵佔遺忘物,而未規定侵佔遺失物,也就是說侵佔罪只能是侵佔遺忘物,而拾到遺失物拒不歸還的只能追究其民事責任。
本案中,你朋友上班路上撿到十萬元鉅款,為了等待失主耗費了3個小時,要求失主支付60元誤工費合情合法。
因為我國法律規定:
拾得人的權利
(1)費用償還請求權;
(2)在遺失人發出懸賞廣告時,歸還失物的拾得人還享有懸賞廣告所允諾的報酬請求權。
拾得人的義務
(1)報告義務:拾得人拾得遺失物後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2)保管義務: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損毀、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3)返還義務:遺失物權利人享有遺失物返還請求權,拾得人應當返還遺失物給權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