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4 女子保養愛車不慎受傷,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愛莫能助

買了車子交了保險,就是給自己在關鍵時刻能少掏出點錢。

但有些購買了保險的客戶在發生意外後,卻得不到保險公司的理賠。

是保險公司的原因,還是被保險人遇到的“意外”壓根兒就不在保險公司所承保的範圍之內?

女子保養愛車不慎受傷,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愛莫能助

這些意外具體怎麼分?讓我們通過下面的案例來看看。

案例詳情:

2010 年 11月,王某和丈夫張某一起將其所有車輛送至修理廠保養。

工作人員檢查過程中,不料將車輛啟動,車子自動向前滑行撞上站在車前的王某,直到車子將王某頂在了對面的牆上,車子自動熄火,王某受傷。

事故發生後,警方瞭解情況後傳交通事故處理。

經鑑定,王某傷情構成“人損”十級傷殘

后王某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內承擔賠償責任。

女子保養愛車不慎受傷,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愛莫能助

保險公司認為事故發生在車輛保養期間,屬於安全生產經營事故,不屬於在道路上發生的交通事故,不屬於保險責任的範圍,拒絕賠償。

案例分析:

“交通事故” 定義隱含的含義是車輛在行駛過程中發生的事故,也就是說,駕駛員駕駛車輛的行為是交通事故成立的必備條件。

本案中,工作人員站在車外,上身傾進車內發動車輛的行為並非駕駛行為,而是修理、檢測行為,故該事故不屬於交通事故,而屬於安全生產事故。

工作人員在執行工作任務過程中致王某受傷,應由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工作人員在該事故中存在重大過失,應與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因該事故不屬於交通事故,故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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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法院作出如下判決:

由維修公司賠償王某各項損失 114956. 19 元。

懂寶總結:

是否認定為交通事故,應當根據案件事實綜合判斷,而非僅憑公安機關的事故責任認定書確定事故性質。

道路交通事故與安全責任事故區別在於:

發生地點不同

前者發生在公眾通行的場所,後者發生在生產經營場所;

發生原因不同

前者因駕駛車輛引起,後者因生產經營活動引起;

損害客體不同

前者損害的是道路交通安全,後者損害的是生產安全;

行為人身份不同

前者的行為人為一般人,後者的行為人僅為從事生產、作業的人,僅為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或者是群眾合作經營組織或個體經營戶的從業人員;

主觀過錯表現也有所不同

前者的過失與業務有關,屬於業務過失,後者行為人除道路交通安全外主觀上沒有其他注意義務;

適用法律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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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需要注意的是公安機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並非法院審判的絕對依據。

( 1) 交通事故認定書僅是證據之一。

( 2)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查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證明力。

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或經人民法院調查的事實,足以推翻交通事故認定書時,人民法院可以依據查證的事實作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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