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8 《四川省糾紛多元化解條例》實施

由四川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四川省糾紛多元化解條例》,已於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從立法層面鞏固、規範和促進糾紛多元化解工作,從制度上解決制約我省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發展的瓶頸難題。

《條例》對糾紛多元化解工作領導責任制作出規定,對司法行政機關在糾紛多元化解中的職責作了相應銜接修改,明確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的糾紛化解責任。

《條例》總結了我省開展“三三制”調解等實踐經驗,完善糾紛預防、排查、調處、化解機制。《條例》明確,開展重大行政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從源頭上預防和化解社會穩定風險事件和重大群體性糾紛;健全行政執法監督和糾錯機制,將行政爭議預防和化解納入行政執法責任制考核,從源頭上預防和化解行政爭議;建立糾紛排查分析工作制度;建立糾紛分級分類管理和分級遞進調處機制;建立多發性、群體性和重大疑難複雜糾紛研究、預防、督辦機制等。

《條例》還特別強化人民調解在糾紛多元化解中的基礎性作用,對人民調解組織、人民調解員依法自願組成人民調解協會,人民調解協會依法設立人民調解組織作出規定;就人民調解組織處理特殊糾紛作出規定,規範民間調解,引導公道正派、熱心調解、群眾認可的社會人士參加人民調解組織擔任人民調解員。

採用調解、仲裁等多元化手段解決矛盾糾紛,是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的基本要求,可以充分調動多元解紛主體的積極性,推動國家實現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但由於缺乏相應的地方立法,多元化解糾紛機制缺乏應有的權威性,人民群眾、律師對多元化解糾紛認同感和支持度不高,缺乏參與的積極性、主動性,嚴重製約了我省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深入發展。此次從立法層面鞏固、規範和促進糾紛多元化解工作,將釋放更多活力。

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 鍾茜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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