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1 長春朝陽交警處理一起交通事故中破獲“案中案

5月31日,吉網、吉刻APP記者從長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獲悉,朝陽交警在處理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中,仔細甄別,通過蛛絲馬跡,再通過科學地檢驗鑑定,破獲的案中案終於塵埃落定。一輛出租車,發生交通事故後,卻帶出了“竄掛號牌、非法營運”案。

長春朝陽交警處理一起交通事故中破獲“案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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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悉,5月1日11時45分,在南湖大路與南湖大路中胡同交會處,駕駛員劉某駕駛一輛吉AY***8的出租車將過馬路的行人高某撞倒。這本來看似一起很簡單交通事故,事故處理也在按部就班地進行著,從事故民警出警,到保險公司定損,再到事故車輛外檢都按正常程序,並沒有什麼不對,但在隨著事故辦案民警不斷推進過程中卻有著意想不到的變化。

朝陽交警大隊主管事故的副大隊長錢忠革在對案件審批時,感到一絲異常,便反覆查看卷宗,不放過任何細小的情節,最後,通過電腦交通管理“查緝布控系統”比對,該車號涉及套牌。錢忠革副大隊長立即指示辦案民警郭志超要仔細查辦此案。郭志超隨後在對比事故現場照片及實車照片時發現,兩輛出租車包括號牌、前車保險槓、後側裝飾條在內有多處不同。民警隨後認定,發生交通事故時的車輛,與車主後來提供的檢驗鑑定的車輛,並不是同一輛車。駕駛員劉某還想百般抵賴,卻被事故處理民警層層擊破,終於道出了實情。

原來,駕駛員劉某駕駛的出租車長期套用其他出租車的號牌,車牌和行車證都是由真車車主謝某提供的。在出現交通事故以後,駕駛員劉某害怕交警和保險公司核對出該車的套牌行為,遂聯繫謝某,想在車輛外檢和交警審核時能借真車一用,希望能矇混過關,可還是沒有逃過辦案民警的眼睛。

駕駛人劉某“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號牌”, 朝陽區交警大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條第三款、《吉林省實施辦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第十七項規定,決定對劉某處以5000元罰款並記12分的處罰。

因劉某套用其他出租車號牌非法營運,車輛已被依法扣留,朝陽交警將移交給長春市地方道路行政執法局(運管)做進一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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