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7 拆遷補償不合理,可以拒絕拆遷嗎?

海角4153975019


當前國內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權補償+房屋重置補償,對於列入城市規劃區的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標準也可以參考周邊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但集體土地房屋不能買賣,根本就沒有歷史交易價格,也就不能用商品房市場交易價格做比較。各地方政府在拆遷集體土地房屋時,基本採用房屋重置價+宅基地使用權區位補償價進行補償,宅基地使用權補償基本參照同區域商品房的成本價確定,大概是市場價的70%-80%左右。如果被拆遷人認為補償明顯不合理,有失公平,則可以拒絕拆遷,等待政府或者法院的司法強拆,被拆遷後還可以依法維權。那時候,被拆遷人一方面要蒐集整理拆遷的相關信息,同時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統一徵收集體建設用地的批覆"、"城改辦關於棚戶區改造的批文"等公開信息,然後向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提起行政複議。其次,被徵收人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會對徵收決定是否合法,徵收主體是否合法,徵收補償是否合理,徵收程序是否合法等進行審查。


楊在明徵地拆遷律師


在拆遷案件中,很多被徵收人抱怨政府給予的補償太少,不能接受,例如張三(化名)家院落面積200㎡,房屋面積120㎡,其中正房100㎡,門房20㎡,2012年縣政府決定對該區域實施舊城改造,張三的房屋位於徵收範圍。政府發佈徵收補償方案,方案規定,徵收範圍內正房按照1:1比例置換安置房或由評估公司評估確定補償數額給予貨幣補償,門房、偏房之類房屋屬於附著物按照800元/㎡補償,房屋被徵收時院內空地同時被收回。周邊商品房售價為5000元/㎡,期間徵收辦同張三協商,徵收辦希望給予其貨幣補償50萬元或置換100㎡安置房並給予門房等附屬物5萬元。張三不同意,徵收辦委託評估公司對張三房屋作出評估,評估總價值為40萬元,其中正房價值36萬元,附屬物價值4萬元。縣政府對張三作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決定給予張三貨幣補償40萬元或給予置換安置房100㎡並給與其附屬物4萬元補償,限期15日搬遷,否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房屋徵收補償決定》作出後,徵收辦再次找張三協商,要求籤訂協議,仍然可以按照原定的“給予其貨幣補償50萬元或置換100㎡安置房並給予門房等附屬物5萬元”補償,否則強制執行後只能按照《房屋徵收補償決定》補償,並且由張三承擔執行費。

張三對此非常不滿,總覺著補償不合理,但說不出哪裡不合理,也不知道該怎麼解決,那麼這個案例中補償有沒有問題呢?

萬典律師認為:1、被徵收房屋土地使用權不能忽略,《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房屋被徵收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故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一併補償,而非房屋被徵收時無償收回,張三的房屋應當根據被徵收房屋200㎡土地使用權和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等一併評估計算徵收補償,而不能將空白麵積無償收回。

2、補償方案規定被徵收房屋正房與安置房1:1置換沒有根據,被徵收房屋屬於單門獨戶的院落,而安置房屬於高層樓房,其容積率、建築結構、舒適度完全不同,例如被徵收房屋院落內體育鍛煉、養花、停車等功能,安置房就沒有,而這些因素都會影響房屋的價值。

3、方案規定門房、偏房只能按照附屬物補償不合理,

被徵收房屋的門房、偏房之類房屋,無論是否實際用於居住只要其高度、結構符合住宅的標準,應當按照住宅對待,例如我們購買普通商品房其中的廚房、廁所、電梯等全部要按住宅單價購買,一樣的道理,被徵收房屋的門房、偏房、廁所、廚房之類應當獲得同等的對待。

經過諮詢後,張三知道了其中的問題,於是向徵收辦提出,但是徵收辦仍然不同意做任何改變,因為方案是縣政府制定的,所有人都執行這樣的標準,不可能因為張三一個人而改變,並明確告知,政府正在做強拆申請的材料,勸張三早日簽訂協議,否則一旦強制執行,就只能按照《房屋徵收補償決定》來處理了,張三表示,如果敢強拆就聘請律師起訴政府,徵收辦告知“起訴時你的權利,我們歡迎你提起訴訟”。

張三感到非常無奈,再次找到萬典律師事務所,希望政府申請法院強制拆遷時,由律師代為維護權益,萬典律師事務所律師告知,千萬不能等到強拆的時候,因為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政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時候,被徵收人已經失去了對補償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法院不會審查評估機構的評估是否合理、也不會審查政府徵收補償方案存在的瑕疵,故即使有律師幫助,也難以救濟,大多會眼睜睜看著房屋被強拆,而一旦被強拆,被徵收人失去談判的砝碼,補償問題解決起來難度會大增。

隨後,律師向張三告知了萬典律師事務所歸納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十二個環節、以及作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的程序和條件並一一核對縣政府行政行為是否符合要求,律師和張三發現徵收部門在徵收工作存在多處嚴重違法。

1、房屋徵收與補償方案違反《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如之前提到的忽略土地使用權補償,規定的置換忽略容積率、舒適度、土地等級等影響房屋價值的因素,門房偏房按附屬物認定沒有依據等等問題。

2、房屋徵收評估機構的選擇時,沒有履行被徵收自由協商選擇的程序,而是直接由政府組織搖號的方式選定。

3、作出評估報告後,沒有告知張三進行復核、鑑定的權利,直接作出《徵收補償決定》

4、作出《房屋徵收決定》時、《補償安置方案》雖然履行了30天徵求公眾意見的程序,但是對於徵求的公眾意見和對方案的修改情況沒有公示,且方案沒有任何修改。

張三接受律師的建議,決定提起訴訟,律師告知張三在提起訴訟之前應當首先進行調查取證,但是因為情況緊急,律師建議先行提起訴訟,於是張三和律師起訴要求撤銷《徵收補償決定》,並對《房屋徵收決定》另行提起訴訟要求予以撤銷。並在人民法院立案至開庭的空檔期內進行了調查取證工作,期間又發現了該縣房屋徵收中存在的其他嚴重問題,律師經過整理在開庭前3日將全套證據提交到人民法院。

開庭前,萬典律師辦案小組申請事務所集體研究庭戰方案,隨後律師團隊集體對案件進行了研究和梳理,辦案小組將案件所涉及的所有法律問題進行彙總、並商定了應對方案,紮實的準備和專業的水平,開庭效果非常的好,開庭結束後,法官詢問張三是否同意協調,律師斷然決絕,走出法院後張三不解的問律師,“為何不同意協調,能夠協調解決不是很好嗎,反正我不管他違法不違法,只要補償問題解決了就行”,律師告知他,不要著急,徵收版還要找他協商。

果不其然,過了不久徵收辦再次找到張三要求協商,張三徵求律師的意見,律師勸其沉住氣,1、不要急於達成協議,2、不要主動提出補償數額,3、不要獅子大開口,不能主張無理要求。張三聽取了律師的意見,經過1個月的協商,法院審判期限都快要到期了,雙方協商的也差不多了,最終徵收辦對於張三的合理要求予以同意,對於一些不合理的要求經過解釋,以及徵求律師意見,張三也做出了退讓,雙方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協議,案件圓滿結束。


萬典拆遷律師


拆遷補償不合理,有失公平,可以拒拆。我聽過拆遷朋友訴說過,先拆少補,後拆多補,這種事在農村中是常有的。基層幹部在當地是比較熟悉地方情況的,先找好說話的村民做工作,因為他們思想簡單,一般對政府及上級指示是比較積極響應的,容易忽略一些細微細節,卻無形中造成經濟受損。為了避免拆遷補償不公平,提醒廣大拆遷戶注意,政府有政策拆遷,這應當積極響應才是。不過,不能只聽拆遷動員人口頭說的,一定要他們拿出地方政府蓋有章印的紅頭文件,仔細查看文件規定的補償金額、丈量方法、房屋置換等相關規定。如果工作人員拿不出文件,沒有讓人信服的東西,可以拒拆,避免遭受損失,也是預防拆遷補償被基層一些人矇騙貪腐的極好舉措。


秋風好1


什麼叫合理!周圍六千房價!補六千就是不合理!因為你拆遷了!我們多了一堆後期開銷!所以房屋補償最起碼是周圍的兩倍!不然就是不合理!別人沒求你們拆遷!不可能要自己貼後期的費用


說說大人


拆遷補償不合理可以拒絕拆遷嗎?

如果是明顯不合理,有失公平,當然可以拒絕。而且還可以依法維權。

但這個“合理”與“不合理”要弄清楚是怎麼不合理。不能用自己的期望值去對待是否合理。比如,在當地就是這個標準,或者你就是自己賣,也賣不岀這個價錢,可自己覺得這是徵遷,最好能翻倍。用這個心態去衡量,那永遠也不會合理。如果按照依法規定的標準,大家都是一個樣,你個人認為不合理,就是拒絕,那是不行的,拒絕會吃虧的。

如果在拆遷當中,徵佔方沒有依法辦事,別人標準高,就給你個人標準低,或者低於當地公平價格,那就明顯有失公平。在這種情況下,你就應該拒絕,並且還可以依法進行維權,維護自身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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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遷的程序不合法的,被徵收對人徵收補償不滿意的,是可以拒絕拆遷的,被徵收人對徵收決定不服的,是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

相關法律規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三條 【徵收公告】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四條 【徵收複議與訴訟】被徵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 【徵收調查登記】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徵收範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徵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佈。

第十六條 【房屋徵收範圍確定】房屋徵收範圍確定後,不得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二、拆遷協議雙方身份出現法定無效的情形

由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有辨別自身行為的能力,所以拆遷方與其簽訂的拆遷協議,全部無效。

(一)無民事行為人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拆遷協議

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指不滿10週歲的未成年人或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指包括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實踐中,和未成年人簽訂的情況比較罕見,常見的往往是與老年人簽訂,有的老年人事後被證明已患老年痴呆症。所以此類情形下籤訂的協議全部無效。而更離譜的則是,拆遷人往往不與房屋所有權人簽訂拆遷協議,即拆遷人常常會與被拆遷人的親戚、朋友簽訂拆遷協議,這樣簽訂的協議也是無效的。

(二)沒有辦理有關拆遷手續就簽訂拆遷協議

在拆遷協議簽訂的過程中,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拆遷人時,沒有辦理有關拆遷手續,即不具有拆遷資格時,簽訂的協議應當被認定為無效。

實踐中拆遷方往往為趕進度,在法定手續不齊全的情形下與被拆遷人簽訂協議,這種情形下所實施的拆遷行為應當被確認無效,可以請求法院確定協議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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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方違法,明顯斯詐被拆才可打客事,但拆方對這太熟了他不會這樣做,可拆方里套路太多又不懂,就算是明顯不合理你也反搏不了怎麼辦?比方說你家房進門和側方處牆突然倒了上面瓦懇定塌下來那他就可算三,五百,談兩次兩個價這是什麼情況都知,那隻依他否則能怎樣?


用戶3193379149320


可以但會抓起來給你一個涉黑罪名,在廣州的白雲區就這樣了


笑對人生test208


傳染病有傳染,拆遷也傳染嗎,城裡拆完拆農村,害了一代又一代。世界上都流行拆遷嗎。


大浪淘沙87631


那是當然,你不籤協議,也不好拆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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