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7 公司為一般納稅人,本月給對方開了普票,對方下個月才能對公打款,有沒有什麼影響?

平凡人平凡人平常心


[困困賬坊認為]:在經營活動中,發票是載體,服務是內容,資金是目的,從而產生我們通常所說的“三流合一”作為反映真實業務的依據。發票不僅是經濟活動內容的載體,同時也是雙方信用的載體,而具體的處理方法就是需要第三方強制力的監管。當一方開出了發票,說明服務過程已達到雙方當事人協議的結果,此時有取得報酬的權利,而對於支付時間,不支付,延期支付均是因為相對者趨利因素產生的,在《合同法》中屬於民事糾紛的範疇。下面我們就從“為什麼不支付”,又趨益於誰?一 一進行闡述。

一、歷史:

在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歷史中,完成打款作為抵扣的依據曾經佔據了很長一段時間(國稅發[1995]15號)第二條第一款第(二)項,可在國稅發[2003]17號文中則做出了根本性改變,打款不再是抵扣的必要條件。所以前輩們經歷的這段尷尬時間,在新一代會計人中將不復存在。

二、提供服務方:

當企業開出發票以後,形成一筆債權,作為企業的資產在財務報表中披露,可資產必然有不良資產,如果因為對方信用產生回款困難,就會存在“壞賬準備”,可讓人遺憾的是這項“資產減值損失”並不能在企業稅前扣除,也就是說你明知道錢收不回來了,也得不到稅法的“同情”,彙算清繳時“應納稅所得額”也不會發生改變。

舉例:高新技術企業去年的“壞賬準備”2000,稅率15%,不能稅前扣除,要在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納稅調增,會計科目如下: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300 (2000*15%)

貸:應交稅費 —— 應交企業所得稅 300

結轉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借:利潤分配 —— 未分配利潤 300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300

小結:本月開票,下月打款的回款期已經相當不錯,企業要密切注意那種長期呆賬的存在,而最好的辦法就是做賬齡分析,派專人負責。

三、購買方:

不完成正常的款項交付,購買方不僅佔用了大量銷售方的資金,還在沒有任何成本的情況下獲取了降低應納稅所得額的依據(如果取得的是增值稅專用發票,則是取得了抵扣增值稅的依據),因為交易行為是真實的,所以購買方即便沒有將款項回給服務方,也不會受到《刑法》的處罰,換句話說,這是一種市場經濟中“還款能力”的欠缺,不構成犯罪。但如果經法院裁定具備“還款能力”仍不履行,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四、稅務局:

“以票控稅”是稅務機關常用手段,資金的迴流是判斷“虛開發票”的有力證據,若沒有這項指標意味著購買方沒有承接增值稅的流轉,也就沒有依託的資金在下次銷售中抵扣。所以“及時還款”能夠保證公平稅負的同時,有利於生產經營結構的合理化。

五、如何開票:

隨著國家稅法體制的不斷完善,開具發票的類別(專票或普票)已從銷售方的規模逐漸向購買方的需求過度,目的就是將著眼點放在保證經濟發展上,讓錢運轉起來,因為只有運轉起來,錢才會產生價值,才會產生增值稅。最突出的體現就是有些小規模納稅人也可以像一般納稅人一樣根據需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下一環節的抵扣。

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從事住宿業、鑑證諮詢業、建築業、工業以及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符合條件的轉登記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綜上所述:本月開票,下月完款屬於正常的交易行為,歷史也早已不把它視為增值稅抵扣的依據,不同的主體,不同的還款時間都會因為各自所處環境的不同產生影響,會計要十分明確他們最關心的東西,才能保證賬務處理的合法與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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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困賬坊


這個情況在實務中是很常見也很正常的。要說影響可以從發票、資金、應收款來考慮下。

1. 發票的問題

給對方開專票還是普票,還要看對方是什麼身份,如果本來是小規模納稅人,那麼公司開具普通發票給對方,也並無不妥。

但是,實務當中需要注意的一點,就是雙方事前約定的發票事項,是否滿足。因為這個問題經常是後期付款產生爭議的地方。比如,要求開具什麼發票,按照什麼稅率開票,什麼時候開具,幾天內寄出送達等等,有約定的從約定,避免一些後期付款的問題。

2. 資金的問題

如果本月開票,下月收款,那麼企業的納稅和收款之間可能會有一個時間差,這個時間差可能會導致企業資金的佔用。這也是個常識性的問題,所以,作為企業老闆,都會盡量把賬期談得短一點。不過這個問題取決於企業在行業中的地位等多種因素,有時候被佔用資金也有點無可奈何。

3. 應收賬款的問題

應收賬款一是佔用資金,二是存在風險。對於這個企業來說,本月開票,下月能夠正常把款項收回來的話,這個回收期已經是不錯的了。期間佔用的資金不大,而且由於回收期較短,相應的風險也較低。

企業需要注意的是,要把握好回收的時間,到期了就要進行催收,因為很多時候企業的付款並沒有那麼準時,時間長了,會增加對企業的資金佔用。

另外,需要關注下對方企業的情況,對於信用良好的企業或者長期合作的客戶來說,30或者最長60天賬期不算太長,但是,如果是對於初次合作的供應商或者是對方信用資質不太好的企業,則需要更多關注該筆款項的風險。

所以,當企業在做生意的時候,需要根據客戶的情況,來進行不同的管理,以避免經營中的風險。


財會小童


一筆業務涉及三個方面:業務、發票和資金,題主的問題沒有提及業務的具體情況,所以無法判斷是否對公司有影響。

情景一:公司為商貿企業,本月出售一批貨物,對方公司已經驗貨

財務和稅法上沒有影響,但需要考慮對方的信用和還款能力。

公司本月給對方開了普票,對方下個月才能對公打款,是典型的賒銷行為。公司按照業務進展確認收入和應收賬款並申報納稅,同時根據會計政策計提壞賬,次月收回貨款時衝應收賬款和壞賬。

賒銷行為需要關注對方的信用和還款能力,建議公司在賒銷前會對客戶進行評級,根據對方的具體情況決定賒銷額度,畢竟一旦錢收不回來是一項損失。

情景二:公司為商貿企業,上月出售一批貨物,對方公司上月已經驗貨

公司上個月確認收入和應收賬款並申報納稅,上個月納稅申報的時候填入未開票收入,本月開具發票時未開票收入需要填負數,發票收入那填正數。

由於未開票收入是負數,所以需要專管員簽字同意。實際工作中很多企業為了避免經常找專管員,會在有未開票收入的月份開具發票。

情景三:公司為商貿企業,本月出售一批貨物,只簽訂了合同,貨物還沒發生轉移

業務還沒有發生,理論上是不能開具發票的。實際工作中先開票再發貨的情形是有的,但兩者發生的時間相隔不要太久,要不稅務檢查時沒法解釋,也會給企業帶來很大的損失。

開具發票就需要納稅申報,意味著企業得提前繳納相關稅費,會佔用企業的資金,而賒銷本身對方也在佔用企業資金,資金佔用帶來的影響應該予以考慮。

財稅問題的分析離不開具體業務場景,以上三種情景的分析希望能夠解答你的困惑。


墨非鳴


此類的行為,在企業間進行交易過程中是普遍存在和正常的,一般不會對開票企業有什麼影響。但儘管如此,也要提醒開票企業注意以下三點:

一、給對方開的是普通發票,看是否符合合同的約定。

一般情況下,供求雙方都在合同中約定是普票還是專票,這是結算的一個前提。

如果約定是專票,就必須開專票。如果沒約定是專票,那開專票可以,開普票也沒問題。

當然,如果對方是小規模納稅人,也沒有開專票的必要,也不允許開專票。

如果合同沒有約定開專票是結算付款的前提,那麼給對方開發票也不會對己方有不利影響,無論對方是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只要不是挑剔的話。

二、一個月的賬期,注意應收賬款的回收問題

如果合同約定一個月的賬期,那麼在未來一個月要關注應收賬款的回收。關注對方的經營情況,還有對方的信用。

如果回款合同沒有約定,只是口頭的約定,那麼更要注重款項的回收,不時進行催款。

貨物銷售出去,款項全部回來,這個業務才算完結。應收賬款若短時收不回來,不但是對公司資金的佔用,也給應收賬款的管理帶來了成本。若成為壞賬,企業這筆交易不但本賠掉了,而且還產生了機會成本。

應收賬款對企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要關注下個月的回款情況,根據回款情況及時應對。

三、款項下月收回,增值稅的納稅義務已經產生

會計確認收入和增值稅的確認收入是有差異的。

如果這筆交易,會計上判斷經濟利益很可能不能流入企業,那在會計上是不作為收入的。但發票開具了,稅務是認可這個收入的,這時增值稅的納稅義務已經產生,需要在次月申報納稅的。

即使會計上判斷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下個月回款),但納稅義務已經產生,增值稅很大可能是在回款前繳納的,這時稅金佔用了公司的流動資金。

當然,上述企業也可能存在進項稅高於銷項稅,當期不用納增值稅的情況。

以上三點都是對企業是有影響的,但個人認為影響最大的是應收賬款。作為企業,尤其要重視應收賬款的回收。


東嶺財經


非請自來。

不知道這裡所講的影響是指哪方面的?根據描述,感覺不到沒有什麼影響。

生活中,我們講的是開門七件事,可以說,公司生產經營過程中,離不開三件事,那就是發票、收款、納稅。每一件都是公司的心頭肉。

提問的也是主要與納稅有關,通常的思路是,公司發生銷售業務,開具發票,收取款項,並進行納稅,這是常規操作。事實上,現實並不是按此正常發展,這三項並非能同時完成。怎麼說?經常討論的,開具發票,不能按時收回款項,還得按規定在納稅期限內繳稅,經歷過的都深有體會。

回到題目的業務來,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等通常情況下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而非普通發票。當然了,如果對方是小規模納稅人,開普通發票,這不存在什麼問題。只是提問對此沒有具體講明,不好判斷,這是一點。

談及款項收取,正常的銷售業務,具體如何收款,何時收訖等,主要看雙方的約定,符合相關合同、協議即可。正所謂,法無禁止即可行,不是嗎?

另外,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本月給對方開了普票,增值稅納稅人義務時間已經發生,需要計算銷項稅額,而非下個月收取款項才需要計稅。

可以想象下,銷售業務,款項沒收回,稅額正常計繳,公司及公司老闆表示很心慌。一方面,對應收賬款款有一定了解的都知道,款項能否及時收回、能否全額收回等都是未知數;再者,稅款還得繳納,都會對公司的資金形成一定的壓力。或許,這是最大的影響吧。對此,經常有人大吐苦水。

大概就是這樣,我先閃了。


龍門賬


  應該沒有什麼影響。在現在的市場環境下,競爭壓力大,很少有交易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常見的方式是賒銷和賒購。

  你企業已經把貨賣出去了,也發票開據了增值稅普通發票,而貨款下月才付,顯然這就屬於賒銷。

  這種情況,你當月進行正常做賬報稅就可以了。

  賒銷的優點有能夠刺激購買力;能夠提高賣方的競爭力;能夠起到穩定客戶的作用;能夠減少庫存。

  賒銷的缺點是當應收賬款長期無法收回時,有可能會發生壞賬損失。

  對於購貨方來講,這就屬於賒購,這樣做的好處是,能夠維持正常的生產經營;可以緩解暫時的資金週轉困難。


傲嬌論談


開票(不管是普票還是專票),與是否收款無必然聯繫,開了發票沒有收到貨款也是要計入當月營業收入的,並計算銷項稅額。這裡面有兩種情況:

一種情況是當月的進項稅發票足夠多,大於當月銷項稅額,這樣當月就不存在應繳增值稅了,這種情況就沒有什麼影響。

另一種情況是當月的進項稅發票很少,加上上月留抵稅額,都不足抵扣當月銷項稅額,這樣當月就存在應繳增值稅以及城建稅和教育附加了,這種情況就有影響了。

因此,每個月有多少進項稅發票,要開多少銷售發票,要事先進行稅收籌劃,合理避稅。


丁賢友


本月開具發票,對方下個月對公打款,有什麼影響?

實際上這種情況在現實中是經常存在的。影響談不上,但對於開票方來說,有一定的風險。

至於如何發貨,如何驗貨,開具何種發票,甚至如何回款都屬於事前事項,應該在購銷合同中約定了,但即使在合同中約定了回款方式,還是有很多企業不按照合同的規定來,不然就不會出現題主所說的情況。由此可見,合同是一方面,執行是另一方面,只有當對方惡意違約,考慮用法律手段維權的時候才會按照合同的約定來,大部分企業還是會根據對方的商譽情況有一定的浮動。

那麼既然沒有影響,對於開票企業來說風險在哪兒呢?

第一,壞賬的風險

公司銷售貨物,肯定是完成了貨物的轉移,如果貨款不能回收,這些貨款勢必會形成壞賬。應收款不能收回,實際上相當於把自己的貨款給對方提供了無息貸款,還還是不還,對方佔據了主動權。

第二、需要提前墊付各項稅款

確認應收款的同時,需要確認銷項稅,應收款中,不僅包含自己的收入,還包含產生的稅費,如果應收款收不回來,稅收可不會等到錢收回來的時候再上繳,不管應收款收不收的回來,稅款都必須按時申報繳納,那就需要企業自己墊付各項稅費,佔用自己企業的現金流。

還有很重要的一點,就是發票不僅是完稅憑證,還是商事憑證,很多企業收到發票就意味著交易完成,有些企業就會以這種理由為藉口賴賬,所以,在給對方發票以前,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最好同時讓對方簽署一份發票簽收單,同時聲明與該筆發票對應的貨款未支付。

在交易過程中,為了防範風險,先小人後君子是非常必要的。要相信人性複雜善變,更何況還有能力的問題,還有好心辦錯事的時候,提前做好對己方有力的證據的收集沒有錯誤。


簡淨軒語


不管在稅收還是在會計賬務處理上都沒啥影響的。

本月正常開票正常申報納稅即可,跟什麼時候回款沒有關係。

本月會計處理:

借:應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下月會計處理: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帳款


瞾罡的小屋


同時工商註冊登記的企業,為何不約束對方的行為負責呢,開稅票的時候什麼費用先收。按照工程的結算方式,開票已經是最後的程序咯,有些單位故意拖著不支付。有些企業只能說被活活的拖死。支持國家稅務公商部門授權機構負責制定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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