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3 “舊鑑定”遇上“新標準” 男子刺傷人後躲4年檢察院為何不批捕?

武漢晚報6月13日訊(記者譚在龍 朱麗蘭 通訊員汪寶 郭穎)男子在騎車過程中與他人發生爭執,動手刺傷對方,躲了4年後,終被抓獲歸案。面對陳年舊案,江漢區檢察院用新標準進行了損傷程度鑑定,得到的結果卻和舊標準大相徑庭。昨悉,該院對涉嫌故意傷害罪的犯罪嫌疑人張某作出了不批准逮捕決定。

2013年8月29日下午,張某騎著電動車載著妻兒途經京漢大道時,在一輛公交車的“夾擊”下,險些撞上旁邊的柵欄,他隨即騎著電動車超車到公交車前方,將其攔停,並隔窗質問公交司機王某。在王某否認該事後,兩人發生口頭爭執。情緒激動的張某從電動車坐板裡,拿出其隨身攜帶的修車工具——鐵銼刀,朝車門方向走去,王某也拿著車上的鐵棍下了車。

張某說:“他下車舉起手中的鐵棒朝我打了過來,差點打到兒子身上,我才氣急了衝上前,拿銼刀刺他,他腿受傷後倒在地上,拿手擋,混亂中,我又刺了他幾下。”公交車司機王某表示,自己拿著鐵棍沒有打到人,只是嚇唬對方。旁觀群眾將兩人拉開,張某見情形不對,害怕承擔責任,遂騎電動車逃跑。

2013年12月的法醫鑑定結果顯示,公交司機王某全身多處刀傷,左中指、左手正中均有不同程度的受傷,損傷程度為輕傷(輕型),公安機關隨即對該案進行立案偵查。犯罪嫌疑人張某在逃。

警方多次在張某所經營的小賣部蹲點,也沒有找到他。直到今年4月,躲藏了4年的張某被民警抓獲,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由江漢區人民檢察院對此案進行審查批捕。

辦案過程中,承辦檢察官汪寶委託檢察法醫郭穎對2013年12月所做的司法鑑定傷情報告進行技術性證據審查,經過認真審核和比對,郭穎發現,被鑑定人王某左手掌、雙臂、右膝等部位均有不同程度的損傷,根據《人體輕傷鑑定標準(試行))》規定,符合輕傷的評定標準,但按照2014年1月1日施行的《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彼時被害人王某可能不構成輕傷。承辦檢察官遂要求公安機關進行第二次司法鑑定,鑑定結果顯示,王某損傷系輕微傷。

根據最高法相關規定,如果致人損傷的行為發生在2014年1月1日之前,尚未審判或者正在審判,需要進行損傷程度鑑定的,適用原鑑定標準。但按照《損傷標準》不構成損傷或者損傷程度較輕的,適用《損傷標準》。汪寶介紹說,輕傷需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若為輕微傷,則不構成犯罪。

最終,該院經審查認為,張某致人傷情未能達到追訴標準,決定對其不批准逮捕。目前,案件雙方正在協商民事賠償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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