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3 “旧鉴定”遇上“新标准” 男子刺伤人后躲4年检察院为何不批捕?

武汉晚报6月13日讯(记者谭在龙 朱丽兰 通讯员汪宝 郭颖)男子在骑车过程中与他人发生争执,动手刺伤对方,躲了4年后,终被抓获归案。面对陈年旧案,江汉区检察院用新标准进行了损伤程度鉴定,得到的结果却和旧标准大相径庭。昨悉,该院对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张某作出了不批准逮捕决定。

2013年8月29日下午,张某骑着电动车载着妻儿途经京汉大道时,在一辆公交车的“夹击”下,险些撞上旁边的栅栏,他随即骑着电动车超车到公交车前方,将其拦停,并隔窗质问公交司机王某。在王某否认该事后,两人发生口头争执。情绪激动的张某从电动车坐板里,拿出其随身携带的修车工具——铁锉刀,朝车门方向走去,王某也拿着车上的铁棍下了车。

张某说:“他下车举起手中的铁棒朝我打了过来,差点打到儿子身上,我才气急了冲上前,拿锉刀刺他,他腿受伤后倒在地上,拿手挡,混乱中,我又刺了他几下。”公交车司机王某表示,自己拿着铁棍没有打到人,只是吓唬对方。旁观群众将两人拉开,张某见情形不对,害怕承担责任,遂骑电动车逃跑。

2013年12月的法医鉴定结果显示,公交司机王某全身多处刀伤,左中指、左手正中均有不同程度的受伤,损伤程度为轻伤(轻型),公安机关随即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张某在逃。

警方多次在张某所经营的小卖部蹲点,也没有找到他。直到今年4月,躲藏了4年的张某被民警抓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由江汉区人民检察院对此案进行审查批捕。

办案过程中,承办检察官汪宝委托检察法医郭颖对2013年12月所做的司法鉴定伤情报告进行技术性证据审查,经过认真审核和比对,郭颖发现,被鉴定人王某左手掌、双臂、右膝等部位均有不同程度的损伤,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规定,符合轻伤的评定标准,但按照2014年1月1日施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彼时被害人王某可能不构成轻伤。承办检察官遂要求公安机关进行第二次司法鉴定,鉴定结果显示,王某损伤系轻微伤。

根据最高法相关规定,如果致人损伤的行为发生在2014年1月1日之前,尚未审判或者正在审判,需要进行损伤程度鉴定的,适用原鉴定标准。但按照《损伤标准》不构成损伤或者损伤程度较轻的,适用《损伤标准》。汪宝介绍说,轻伤需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若为轻微伤,则不构成犯罪。

最终,该院经审查认为,张某致人伤情未能达到追诉标准,决定对其不批准逮捕。目前,案件双方正在协商民事赔偿事宜。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