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3 「車輪下的悲劇」兩起道路交通事故帶來的啟示

一直以來,道路交通事故給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帶來了巨大的隱患,銀川市公安局交警分局興慶區交巡警一大隊梳理了轄區內發生的兩起典型交通事故案例,希望引起大家的高度重視、引以為戒。

「車輪下的悲劇」兩起道路交通事故帶來的啟示

01

清河街與六盤山路交叉路口“7.5”道路交通事故

(一)事故簡要情況

7月5日9時18分許,大隊指揮中心接到“110”指揮中心指令稱,在清河街與六盤山路交叉路口,有一輛寧A牌照的工程車與電動車發生碰撞,電動車駕駛員已死亡,需要民警處理。接到報警後,興慶區交巡警一大隊迅速出警,勘察現場,經查,7月5日9時07分,馬某某駕駛一輛重型自卸貨車沿六盤山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清河街與六盤山路交叉路口違反交通信號向北左轉彎,遇姚某某駕駛電動自行車沿六盤山路由西向東行駛至該路口處由南向北通過路口時發生碰撞,造成姚某某當場死亡、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車輪下的悲劇」兩起道路交通事故帶來的啟示

(二)主要違法行為

重型自卸貨車駕駛員馬某某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未按照交通信號指示燈通行,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臨時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之規定,是造成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

電動自行車駕駛員姚某某駕駛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通過路口時未注意觀察,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條:“駕駛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有關交通安全的規定,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之規定,是造成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三)警示

1.機動車駕駛員法律意識淡薄,違反交通信號,駕車時存在僥倖、麻痺大意心理。

2.非機動車駕駛員通過路口時未能及時觀察周邊環境,與機動車未能保持安全距離;且存在駕駛車輛未靠右行駛的交通違法行為,反映出非機動車駕駛人交通安全意識薄弱。

「車輪下的悲劇」兩起道路交通事故帶來的啟示

02

清和南街與崑崙建材市場交叉路口“7.13”道路交通事故

(一)事故簡要情況

7月13日22時42分許,大隊指揮中心接到“110”指揮中心指令稱,在清和南街與崑崙建材市場中央大道交叉路口,一輛寧A牌照的重型自卸貨車與自行車發生碰撞,自行車駕駛人已死亡,需要民警處理,我大隊指揮中心派遣事故民警前往現場處置。經查,7月13日22時28分,王某駕駛一輛重型自卸貨車沿清和南街由南向北行駛至崑崙建材市場中央大道交叉路口處右轉彎時,遇蒲某某駕駛自行車沿清河南街東側非機動車道由南向北行駛至此發生碰撞,造成蒲某某當場死亡、自行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車輪下的悲劇」兩起道路交通事故帶來的啟示

(二)主要違法行為

重型自卸貨車駕駛員王某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轉彎未讓直行的車輛先行,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三項:“機動車通行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除應當遵守第五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外,還應該遵守下列規定:(三)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先行;”之規定,是造成次事故的直接原因,王某承擔全部責任。

(三)警示

肇事車輛駕駛人交通安全意識淡薄,交通違法行為突出,轉彎時未能減速觀察周邊情況,讓行直行車輛確保安全駕駛,存在僥倖心理,是引發事故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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