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2 因57噸不明固體廢物 固鎮一男子獲得刑罰

近期,固鎮法院審理了一起汙染環境犯罪案件,被告人黃某因犯汙染環境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緩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2016年9月份,周某某從浙江縉雲縣一電解廠分兩車向固鎮縣某窯廠承包人黃某運送固體廢物共計57噸,並給予黃某2000元處置費。黃某將約三分之一的不明固體廢物摻入黃土燒磚並向外出售。2017年年初,黃某在得知該不明固體廢物為政府部門要求不得隨意處置的危害物質後,因怕被人發現,遂將剩餘的摻有黃土的不明固體廢物進行掩埋。2017年4月10日,經檢測該批不明固體廢物確認為有毒物質。2017年6月5日,固鎮縣公安局、固鎮縣環境保護局同縉雲縣環境保護局三方達成處置該批固體廢物的協議,由縉雲縣環境保護局負責督促某公司委託有資質的單位對該固體廢物進行安全處置。2017年5月13日至15日固鎮縣新馬橋鎮組織人員對黃某處置的有毒物質進行挖掘、打包收集、稱重和暫存,共轉移上述物質218.03噸,清理有毒物質共產生費用58346元。

另查,2017年5月12日,被告人黃某接固鎮縣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隊民警電話通知後主動到固鎮縣新馬橋派出所接受調查,當日被抓獲。2017年10月16日,被告人黃某親屬代其向本院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2000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黃某違反國家規定,處置有毒物質,嚴重汙染環境,其行為已構成汙染環境罪。被告人黃某接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後主動到案,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名,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主動退繳違法所得,亦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綜上,根據被告人黃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宣告黃某犯汙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緩刑一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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