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4 審判不是“反轉劇”!4名證人竟在一起強姦案中當庭翻證

四名證人在對一起強姦案出庭作證時,證言竟與在警方偵查階段所作證言截然相反。經查,四人之所以當庭翻證,是受人指使在法庭上做了偽證。3月26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二中院)審結了這起案件,以偽證罪分別判處四名證人有期徒刑1年3個月至10個月不等的刑期,以妨害作證罪判處指使四人作偽證的楊某有期徒刑1年4個月。

审判不是“反转剧”!4名证人竟在一起强奸案中当庭翻证

聚餐後發生強姦案

被害人是否醉酒成關鍵

2017年6月16日晚,某公司舉行集體聚會活動,一共19名員工參與了這次聚餐,席間氣氛非常熱鬧。一行人在用完晚餐之後覺得不夠盡興,於是又前往附近的KTV娛樂,直到凌晨一夥人才漸漸散去。

誰料第二天,女員工王某報警稱,她遭到了公司經理馬某的強姦。馬某到案否認,稱雙方是自願發生關係的。但王某表示,她在當晚的聚會上喝了很多酒,馬某是趁她醉酒無力反抗之際強行與她發生了關係。

那麼,當時王某到底有沒有喝醉?為了證實這一關鍵事實,警方傳喚了多名一同參加聚會的同事,試圖還原當晚的情況。

當晚參加聚會的同事李某、張某、許某、林某等人在警方的詢問筆錄中均表示,王某當晚喝了不少酒,離開娛樂場所時處於明顯醉酒狀態。然而,2017年12月12日,當法庭依法傳四名證人出庭作證時,四人的陳述卻和在公安階段的筆錄截然不同,均表示王某離開KTV時並沒有醉酒。

法庭經調查後認為,馬某實施強姦的事實,不僅有被害人的陳述筆錄予以印證,還有監控錄像、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予以印證。對於四名證人的證詞,法院查明四人關於王某案發時處於醉酒狀態的證詞與其他證據能夠相互印證,故應採信被害人醉酒的證詞。最終,法院判決馬某犯強姦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

前後供述不一致

證人供認系受人指使

該案庭審後,證人林某、許某稱自己是受人指使在庭審中提供了虛假證詞。由於四名證人的行為已經涉嫌偽證罪,警方對該案展開了立案調查。

據許某、林某供述,指使他們作偽證的人叫楊某。調查顯示,在出庭前一天,楊某讓四名證人早點到法院。在開庭當天中午,楊某告知許某在法院隔壁的某飯店碰頭,後讓四人作有利於馬某的陳述,且在馬某強姦案的關鍵點上,讓四人回答被害人王某沒有喝醉、喝得比較少等。待開完庭後,楊某又讓四人至法院附近的咖啡店瞭解開庭情況,這一情況與在案的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相互印證。楊某的行為已經涉嫌構成妨害作證罪。

案件到了庭審階段,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許某、張某、李某、林某受被告人楊某指使,在馬某涉嫌強姦一案的庭審中作為證人出庭時,對於該案有重要關係的被害人王某是否醉酒、事後表現等情節,故意作出虛假證明,意圖隱匿罪證,導致該案不能順利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許某、張某、李某、林某已經構成偽證罪,被告人楊某指使他人作偽證,已經構成妨害作證罪。林某作案時系已滿16週歲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依法應當從輕處罰。許某、林某到案後均如實供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張某、李某、楊某到案後拒不供認自己的罪行,但在庭審中能予以供認,認罪態度尚可,均可酌情從輕處罰。

最終,一審法院以偽證罪分別判處被告人許某有期徒刑1年2個月,張某、李某有期徒刑1年3個月,林某有期徒刑10個月;以妨害作證罪判處被告人楊某有期徒刑1年4個月。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張某、李某、楊某不服,提出上訴。日前,上海二中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後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示

如實作證是每個公民的應盡義務

上海二中院的承辦法官張華指出,在刑事訴訟中如實作證,是每個公民都應當履行的義務,也是維護司法正常秩序,確保司法裁判公平公正的重要保證。而做偽證是一種犯罪行為,偽證犯罪會侵犯司法機關正常活動,嚴重影響裁判結果的公正性,危害司法權威,且可能直接侵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甚至可能導致冤假錯案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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