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7 請問,九零年,供銷社算是國家的企業單位嗎,為什麼有些地方的供銷社現今還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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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紀九十年代(未改制)前,市場以計劃經濟指標為主,主要以流通商業單位支撐,支持國家地方市場經濟繁榮。那就是:糧油食品局,商業局,供銷社;簡稱:糧供商。

九十年代前的歷史老照片(配圖)





計劃經濟時代,以糧供商系統單位,負責行業收購領導權,加工銷售一條龍,統購統銷制,計劃分配製,產品價格政策定價制……商品流通主要以各主管局系統,指導下屬企業,公司,進行產、供、銷服務;是保障市場供給,穩定物質,保障民生的主力軍。

糧油食品局,供銷合作總社,商品局是國有所有制企業,下轄基層單位,在崗工人編制,分國有、集體、新辦集體(待業)混崗性質,無本質性區別,但是在崗位用工、分配、福利上有區別的。

糧油食品局:分糧油工業企業,主要以糧油,食品加工為主。

糧油商業,主要以糧食統購統銷為主,各鄉鎮基層都有“糧站”,及糧庫。

糧油直屬庫:主要以保存國家、省市地方儲備糧,備戰備荒為主。以及全國範圍內糧食計劃調配工作。

供銷系統範圍最大,主要以生產物資收購,商品供應為主。下分棉麻,茶葉、生資(化肥、農藥)、再生資源回收(廢品)公司,供銷社保障市場日用商品五金交電的民生供給,最基層的“供銷代銷店”進入鄉村。

同樣人員編制是混編,與糧油企業一個樣。

商業系統局,分為菸酒、餐飲食堂、土雜食品,鹽業,能源計劃供應,人員編制同上,都存在混編制。

為什麼改制後,現在還保留糧食局,供銷社,商業局編制局?經過破產倒閉,變賣資產後,其糧供商職能已退出歷史舞臺,每個系統還保留一些公務員編制,分管市場管理功能,下屬已改制返聘職工,有的是股份制入股,合同制聘用,維持現狀而已,發揮不了多大作用。

過去的已過去,歷史的車輪留下的痕跡,歷歷在目,那時的輝煌已載入史冊,忍辱負重,不慷回首;罪孽深重,得過且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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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父親是供銷社退休職工,上世紀80年代是供銷社黃金時期也是最鼎盛時期,也就是計劃經濟消亡的最後幾年。憑票供應時期,全國的大小型商場,商店都是供銷社產業,在那裡當售貨員比當時任何一個職業都吃香。一次和老父親聊天,閒談中父親說,曾經縣檢察院院長的老婆,一天跟著一個供銷社售貨員的屁股轉,目的是讓幫忙搞定一輛自行車票。我聽著不禁啞然失笑,覺得好笑,哪有恁牛逼的售貨員。極盛之後必是衰亡,進入90年代,供銷社衰像慢慢的顯露,93年,單位入不敷出,我父親辦理停薪留職,自謀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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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紀五十年代初,由農民入股組成供銷合作社,原由人民公社管理,它是入股農民自己的,不是國家的。當時與農業生產合作社(後為人民公社)、農村信用合作社一道,成為我國農村三大經濟支柱。後來國家為便於管理,國家設立供銷合作總社,省、市、縣三級都成立供銷合作社聯合社,工作人員為國家公務員,負責管理設在鄉鎮(人民公社)的由農民入股組成的供銷合作社。基層供銷社的性質屬集體所有制,但它由農民入股組成的性質沒變。基層的供銷合作社職工大多為縣辦大集體,也有亦農亦商人員。

九十年代中期,基層供銷合作社轉制後,所有員工下崗(包括亦農亦商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前的工齡,計算為視同繳費年限)。現在國家、省、市、縣四級仍有供銷合作社,設在鄉鎮的基層供銷社大多解散,保留的也是由個人了承包經營,農民入股組成供銷社性質已不復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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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銷社是黨和政府領導下農民集體經濟組織,起源於上個世紀三十年代的中央蘇區,是中華蘇維埃中央政府領導組織農民成立的經濟組織,至今已經有八十多年曆史了。

建國初期,供銷社是國家主要經濟組織,承擔城鄉大部分物資流通任務,1958年大躍進以後糧食局,商業局分走了一部分業務,計劃經濟時期供銷社承擔縣以下農村市場的商品供應任務,農副產品的收購任務,縣級以上土特產,日雜用品,棉麻,農業生產資料,廢舊回收,收購調拔任務。

供銷社的體制建國後跟著政治形勢幾次變革,一會官辦,一會民辦,有幾年是國營企業,過幾年又改為集體企業,從總體來說,鄉級供銷社為集體企業,有社員股金,縣級以上的各級公司為國營企業,縣級以上的供銷社機關為行政部門,現在的縣級以上供銷社機關為事業單位,機關幹部為公務員,領導職務和同級政府的局,廳,部級別相同,全國總社是正部,省社是正廳,市社是正縣,縣社是正科。

九零年以後,各級供銷社下屬單位進行了私有化改革,農村鄉鎮供銷社由個人承包經營,後期個人買斷產權,縣級以上的各級公司,和當地的其它商業公司一樣進行了各種形式的股份制,租賃制,私有化等等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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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銷社是計劃經濟舉國體制的產物。在新中國成立後,供銷社作為負責保障性物資統購統銷的主體單位,隨著形勢的變化不停在變革。改變的主要是基層供銷社(鄉鎮一級),先是以農民合作社方式出現,後來變成全民所有制,屬於集體所有制企業,而非國營企業,最後部分改成私企。一會民辦,一會官辦,有國營過,也有集體過,機構性質一直比較複雜。縣級以上供銷社一直保持行政體制,作為供銷企業的行政管理機構存在,享受公務員待遇。

在行政級別上,供銷社作為群團組織和同級的政府組成部門平級,縣級為正科級單位,地市級為正處,省級正廳,總社為正部。

現在,基層鄉鎮的供銷社已經全部改制或取消,不再承擔當初的保障職能。但是縣級以上的供銷社仍然保留在體制序列,作為群團組織參公管理,人員繼續保留公務員待遇。其職業主要有兩項:

第一,按照政府授權,對重要農業生產資料、日用消費品、廢舊物資、農副產品的經營,進行組織、協調、管理。

第二,負責管理社有資產,確保社有資產的保值增值,並按出資額依法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

現今供銷社已經失去往日輝煌,但這個大集體原來保有的大量房屋、店鋪及集體資產仍在,在八項規定前可以享受經營收益成果,單位不起眼,實際上非常實惠。現在實行收支兩條線後,供銷社不如以前那麼滋潤,不過沖著目標考核指標少、工作環境輕鬆兩大優勢,個人認為是體制內比較適合過日子的單位。

  


80後小公


縣級全稱為xx縣供銷合作社聯合社,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管理。屬下各專業公司為二級公司(如農資公司、土產公司、果品公司等等),資產歸聯合社理事會,所需經營資金由聯合社理事會撥付。鄉鎮一級稱基層供銷社,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基層社下設購銷站,購銷站下設雙代店(代購代銷)、代銷店(點)。改革開放之前,人員分幹部、全民工、集體工(戶口農村的是農民、口糧生產隊分發,城鎮的居民口糧國家供應)、亦商亦農(臨時工)、雙代員、代銷員。

八十年代改革開放之初,各門店實行經營承包責任制,由於都是老企業,退休員工多包袱重,經不起市場衝擊,大多入不敷出。九十年代迫於無奈,進行改制,變賣社產安置職工,大部分職工賣斷工齡,成為下崗職工。各公司、基層供銷社只返聘一至三人管理剩餘一點資產和牌子,所以大部分公司和基層供銷社名存實亡。


陵園遊魂


一哥“供銷社人說供銷社事”之――也說供銷社

關於供銷社的性質,在計劃經濟時期供銷社是介於國營企業與集體企業之間的一種組織形式,俗稱“大集體”,改革開放後逐步恢復其合作經濟屬性,屬合作制企業(有別於公司制)。

本提問所說的供銷社消失問題,應屬於基層網點的流失,但很多基層社做為市場主體還是存在的,正如歷史有周期率,企業亦然,然而一些基層社常常能死灰復燃,原因在於:1、合作制性質使然,表面上可能是資產、資金等已蕩然無存,可實質內在的與農民的合作關係未變。2,專業合作社的替換功能加強,樹幹枯孽、枝壯同根生是有可能的。3,開放辦社是合作經濟的優勢,嫁接的照樣能枝繁葉茂。4,兼併重組、區域建社、一縣一基的探索也是不錯的嘗試。無論是恢復的、重建的、託管的、替換的、引進的、改造的……合作經濟將顯示其強大的生命力!





一哥於一


九零年時期的從全國供銷合作總社至各省、地級市、縣供銷合作總社,各鄉鎮基層供銷合作社應是大集體,職工有全民(國家職工、與集體職工,幹部是國家幹部。到現在這個全國性的大集體的各級供銷合作社單位還存在,還有大量的房屋與鋪店。縣以上供銷合作總社的幹部已轉為公務員編制,基層社還有黨支部書記、理事會主任、監事會主任,會計與出納等留守人員在上班。


小南巷2


回答了:全國供銷合作社直到現在都屬於大型國企吧!經歷了共和國的發展成長以及改革過程。計劃經濟時期負責各類商品的採,供,銷和零售。改革開放後逐步過度為市場經濟。改革開放,商品經濟的活躍及私營經濟的參予,才使其逐步縮小了經營範圍。但供銷合作社糸統的機構設置及大宗地產還在。


彭1779


我是供銷合作社下崗的,一年補兩百,我在供銷合作社上班時,現在那些農還欠我二三元化肥農藥錢呢!做好人搞得一家都不安,工資養不了家,我上班的供銷合作社高場都讓主任他們家的了,現老誰與我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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