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1 鬆滋公開宣判涉惡團伙 8名被告人獲刑

3月27日上午,松滋市人民法院對被告人談某武等8人涉惡團伙案進行公開宣判。審判庭上對談某武等8名被告進行宣判,8人分別因尋釁滋事罪等罪名被判處四個月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

經審理查明,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談某武糾集被告人易某、蘇某、秦某等人在松滋市新江口鎮採用暴力等手段,多次尋釁滋事、任意砸毀他人財物,損失共計10萬餘元等違法犯罪活動。

松滋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談某武、熊某、杜某某無視國家法律,以非法營利為目的,利用具有賭博功能的遊戲機開設賭場,違法所得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且賭博機能夠獨立供一人進行賭博活動的操作基本單元達到10個以上,按照一個基本單元為一臺機器計算,其設置賭博機10臺以上,三名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開設賭場罪。被告人談某武因懷疑賭場被查處系他人舉報而發洩情緒、逞強耍橫,組織、邀約被告人易某某、蘇某某、李某、汪某某、冉某某等任意損毀他人私財物,價值達十萬元以上,情節嚴重,該六名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其中被告人談某武組織、糾集其他五名被告人等實施尋釁滋事,其糾集策劃,組織嚴密,社會影響惡劣。

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犯罪情節、社會危害性以及各自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等酌情予以判處,依法作出如下判決:被告人談某武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拘役五個月,並處罰金二千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五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五個月,並處罰金二千元;被告人熊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拘役四個月,並處罰金二千元;被告人杜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拘役四個月,並處罰金二千元;被告人易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蘇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被告人李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五個月;被告人汪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被告人冉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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