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7 十年後土地到期了,下一輪30年不變,如果這期間土地擁有者去世了,土地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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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國家的土地是在1982年開始下戶,而第一輪的土地承包關係的確立是在1988年,也就是大家所說的分地承包第一個十年的開始,為了更好的完善這種土地承包關係國家在1997年又出臺了新的承包關係,也就是一輪承包時間到期後,又往後延長了30年,也就是說第二輪的承包關係延長到2027年,如果在承包土地期間土地的承包者過世了,應該去何處呢?首先弄明白下面幾個問題就好解決了!

農村的土地承包關係究竟是啥?

我國農村目前實行的是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也就是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也就是說土地的所有權不是個人的,而是整個村集體所有的,而之所以是以家庭為單位也正是考慮到了因為生老病死等原因人口減少,而土地歸屬權無法處理的問題。



既然是家庭,肯定會有很多的家庭成員,比如我家的土地就是以我家的戶口為單位承包的,家庭中會有很多成員,我的爺爺奶奶雖然過世了,但是因為戶口上還有其他的成員,這種承包關係依然有效,除非是那種戶口上只有一人的獨戶,如果承包者過世了土地的承包關係也就消失了,土地就會被村集體回收。

所以說只要承包土地的家庭中,仍然有成員存在,即使是其他的成員過世了,承包關係依然存在的,原因很簡單因為你們是一家人,落戶在同一個戶口本上了,承包關係看的就是這個戶口本上是否還有其他成員,有的話承包關係仍然有效,沒有的話土地就會被村集體回收!



如果土地承包者過世,雖有女兒但已經出嫁了,戶口上已經沒有該女兒的名字了,那又該如何處理呢!

如果是這種情況的話,處理的方式也是一樣,如果女兒想要承包這個土地就得把自己的戶口籤回來才行,首先你得是本村的村民才行,這是基本條件,再有還要通過村委會村民選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同意才行,因為這個涉及到土地的重新分配承包的問題!

總之,現在土地承包關係是以家庭為單位的,如果家庭中還有其他成員,並且還是本村村民的話,雖然有承包者過世,但是承包關係依然有效,如果不滿足這種條件的話,還想要承包土地就得通過村民選舉通過才行,所以在農村有土地的人一定要謹慎自己的農村戶口,儘量不要隨便遷移為好!


草根小閆


新一輪的農村土地改革,又準備迎來了下一輪30年不變的政策。連續兩輪30年不變的土地政策,讓不少農村人對土地的增減有了迷惑。

再過去40年,有的家庭會有老人老了去世,也有的家庭人口不斷增加,如何理解和處理這些家庭人員的增減和土地的關係呢?

第一,“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原則,對農村家庭土地承包還繼續不變。在這個基礎上,一直到下一輪30年不變承包期結束前,如果農戶中有老人去世了,只要農戶家中還有其他家庭成員,屬於老人的那份承包地就可以繼續在家庭內一直繼承經營下去。

第二,土地承包經營權以戶為單位,家庭內部人員變動可以互相轉讓或繼承。我國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以戶為單位,按照二輪承包的家庭人口數,確權分配到農戶中的。

在家庭農戶中,不管是增加人還是減少人,不管是出嫁遷出,還是年老去世,家庭共有的承包地都不變,可以自己家庭內部自行調節分配或繼承。

第三,如果擁有土地的是單身戶,去世後只能由村集體收回重新發包了。這種情況就是指那些村裡的孤寡老人、五保戶,家庭成員只有他自己本人。

如果年老去世之後,他自己那份承包經營的土地由於沒有直接的合法繼承人,村集體將會依法依規將這份土地收回,視情況作為村集體的共用土地,或是重新發包給新增的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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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農通


新農民大雨為你答疑解惑!在1997年的時候,二輪的承包政策就已經開始了,按理說在2027年土地到期,之後進行新一輪的土地分配。但實際上國家在2018年提出了30年的延長期限,在2057年之前,土地都會呈現穩定的局面。

題主的疑慮是多餘的,承包地是以戶口的形式延續下去的,戶主雖然離世了,但只要戶口內還有家庭成員,哪怕只有1位,承包地的面積還是需要穩定,任何人都不能改變。而在法規中也表示,土地的承包關係保持著長期不變,時間不到任何人都不能回收土地,也不能隨意的調整土地。

因此家庭人口多了或者少了,並不會對承包地的總面積帶來什麼影響,這樣才是符合“大穩定,小調整”的原則。不過如果承包者離世了,戶口內沒有了其他成員,此時就需要將土地回收上去。而回收的這部分土地則會用於給那些沒有土地的新人,或者將其承包給村民使用。

那麼有人問,如果農民進城落戶了,會回收土地嗎?這個是不會的,在承包期限內,農民就算已經將戶口遷出,但依舊可以享受著承包地的權益,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不過農民可以選擇將其自願退出,這樣就可以獲得一筆補助金,但不退出村裡也不能回收。

當然婦女的權益也不能侵犯,如果在新的村集體內沒有獲得土地,那她在孃家的權益依舊可以保留。因此大家在生活中,也需要維護合法的權益,別糊塗了!


小豬喂喂


💔土地承包三十年不變,如果再延期十年不變,就是四十年了。在全國農村出現了許多不公平的做法,家中老人去世田地沒及時收回,而女兒出嫁田地仍然在孃家,而兒子娶媳婦進了門又分不了土地。這種做法從一九九七年土地二輪承包時,都在全國流行。


改革開放四十年了,農民種地投資大,農副產品滯銷售價低,農村人外出打工不看中土地,要麼家裡娶了媳婦無田可種會餓死的。我村李平生今年六十七歲,父母在世四個兒子,全家七口人分得了田地九畝多一點,一輪承包父母去世了,交出田地兩畝多,二輪承包期已過。2000年2001年,2003年,2005年娶了四個媳婦致今沒有分得田地,

戶口轉來是農村的,只有在外面務工為生!這種現象在各地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希望有關部門在制定土地承包時引起重視,出臺更完善的法規制度,把死者土地收回,確保新增農業人口能及時分到土地,讓自己更好的生存!💔


安徽農村廣播聽評員


從今年國家公佈的最新承包政策方向來看,之所以在二輪承包的基礎上再延長30年的承包期限就是為了未定農村的土地承包關係,並且也強調了不能夠大範圍進行土地調整,因此,如果期間土地承包人去世了,依然堅持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原則來,但如果是整戶消亡的話,就可以收回土地進行重新分配發包。下面我們具體來看一下。

1.土地承包戶主去世,戶內還有其他成員,土地承包關係不變這種情況,不會將已去世戶主的地塊收回,而是需要家庭成員推選出另外一個戶主辦理過戶,如果因為協商不成二需要分戶的,則在達成分戶意見之後,去發包方各自重新簽訂土地承包協議即可。

2.土地承包戶主整戶消亡,發包方收回土地做調節人地矛盾地處理根據土地承包法,如果是這種整戶消亡的情況,那麼發包方會收回該地塊,再根據村集體內部土地申請情況,比如新生兒,新嫁娶等情況需要分地的,進行小調整。如果需要打亂重分的,必須獲得2/3以上的村集體成員同意才行。

因此,只要不是整戶消亡的情況,你大可不必擔心自家的土地權益,現在農村土地確權、農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也在加緊修訂中,目的都是為了讓農村的土地關係更加穩定,保障大部分農民的利益,同時也是為了之後盤活農村土地資源,給農民增收打下基礎。


土地論壇


土地是一個珍貴的不可再生資源,任何方面都要依賴我們的土地。首先,我們人是生活在土地上的,然後我們吃的各種食物都是依賴土地長出來的。可以說沒有土地就沒有我們現在的生活。但是土地就這麼點,人口這麼多,我們該如何分配我們的土地呢?

我們國家的土地是公有制的,實行的是你們承包的模式。也就是說農民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每次承包的年限一般是幾十年。我們最近一輪的土地承包將會在十年後到期,不過我們國家現在明確表示,現行的土地承包不會變,將會在十年後到期之後再延長三十年。

聽到這個消息,我相信大多數的農民朋友都是很開心的吧。但是現在有這麼一個問題,但若下一輪土地確權時間不變,但地主離世了,那麼遺留下來的土地該歸誰呢?對此,國家也是有相應的規定的:

一、繼承人繼承

如果我們的土地承包者去世了,在他的名下還有相應的繼承人的話,是可以繼承這個土地使用權直到期限結束的。集體不得將這個土地收回。

二、發包方回收

如果土地承包者去世之後發現沒有可以繼承使用權的人存在,也就是說整個戶頭上的人都已經過世了,那麼把土地承包出去的一方(很多時候都是集體也就是村委會)是可以把土地回收的。這個土地的使用權將會視情況轉到那些需要新土地使用權的承包戶上。

綜上,對於死亡的情況,大部分土地的使用權都是可以轉移到繼承者的身上,完全不用擔心。很多農民表示還是不放心的,可以去看一下我們的土地法這些法律,它們都明確規定了我們土地承包戶的利益,如果發生土地使用權被違法佔用回收的,可以藉助法律救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很多事情都是雙面的,這個政策對於原來持有土地的農民來說是一件好事,但是對於那些想在新一輪土地承包的時候分到地的人就看起來不好了,因為這意味著他們至少還要等三十年了。

不過,這個政策面向的是所有人,對所有人都是公平的,我們也沒有什麼可以抱怨的。國家的土地政策的出發點都是為了保障農民的根本利益。這次延長三十年承包期,也就是為了穩定我們的土地政策,如果政策一旦發生大變動的話,到時候發生什麼就控制不了了。而且,我們國家也說到,我們即使要改,也不會大規模的改,都是小規模的。對此,我們也要清楚。


用戶75723943468


我國長期以來的土地原則是: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以戶為單位,大不動小調整,以保證土地的長期穩定。


很多農民期望在新一輪承包期公佈的時候,能重新分地。這部分農民恐怕要失望。農村土地分配的時候是以家庭為單位承包並約定30年不變。新媳婦雖在本村沒地,但孃家有地。至於老人去世,因誰家都有老人,其土地也不會退出再分配。

土地承包期內,如果是家庭人口全部消亡的農戶,其家庭農村承包地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條、第四條和第十五條規定,農戶家庭人口全部消亡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主體(農戶)巳不存在,應依法由土地所有權主體(村集體),依法收回其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

如果是戶主死亡的農戶承包地,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代表人(戶主)死亡後,只要其家庭還有1名以上成員存續,該農戶仍依法擁有完整的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


雲遊Anny


現在的戶主大部分是50至60歲的人,他們多數是兩個子女,有很大一部分是獨生子女,有的家庭父母因病去世,子女因上學戶口外遷,如果以戶口為標準調整土地,那每個村將有百分之60的土地被收回,由於50,60,出生人口多,新生兒少,死亡率、外遷率遠遠高於出生率,如果不保持土地承包不變,那麼各個村的土地將全部集中在一少部分的農業家庭,那時就會出現真正的有地的多的種不過來,沒地的想種沒地種,居民對土地的擁有權會嚴重失衡,所以國家繼續延長30年,保持承包關係不變是非常正確的,除90年代較早進城的一小部分人口,其他不管戶口是什麼性質,都能基本上有地。能使全國百分之80以上的家庭有地。


王同30


西門觀點:如果是單身,沒有其他家庭成員,土地收歸村集體;如果有其他成員,可以繼續耕種。

十年後土地到期了,下一輪三十年不變,如果這期間土地擁有者去世了,土地如何處理?這是目前農村備受關注和爭議的一個問題,大多數新增人口多的家庭都主張打亂重分,大多數新增人口少的家庭主張維持原狀。

《土地承包法》原則是,承包期內,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第一是因為第二輪土地承包是以家庭為單位平均分配的,公平合理,第二是誰家都要增人和減人,從這個角度講也公平合理,第三是打亂重分不可操作,而且也公平不了。

所以,根據分配原則,承包期內,如果土地擁有者是單身戶,無兒無女,去世後,其土地收歸村集體。

如果土地擁有者不是單身,有兒有女,而且都在這個戶口本上,承包期內,土地擁有者去世,則土地不減,在下一輪土地承包中,他的土地由仍然由其兒女繼續耕作。

謝謝您的關注,期待您的看法!


西門白甫


十年後土地到期了,我國第二輪土地承包期為30年,從1997年開始,2027年到期,嚴格說到期時間十年不到。下一輪30年不變,是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共十九大工作報告中宣佈決定的,在二輪土地承包關係的基礎上,繼續延長承包期30年,土地承包政策將長期保持穩定不變。



那麼在延長承包期這30年期間,土地承包人去世了,土地如何處理?

首先、在承包期內承包人去世了其土地由其家庭成員繼續承包經營。

我國土地承包是以戶為單位的家庭承包責任制,家庭成員共同承包經營權,在承包期內,承包人去世的,只要承包人還有其他家庭成員,其承包地就不能被收回,其承包經營所得依據《繼承法》規定繼承,其承包的林地由其繼承人繼續承包經營。


其次、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土地不得調整土地。

《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不得調整承包地。這裡所說的承包期,即包括土地管理法規定的30年承包期限,又包括土地承包期屆滿後,再延長30年承包期的期限,在此期限內,只要承包人不嚴重違反土地承包法規定,土地發包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和調整土地。

再次、土地承期內不得調整土地的核心是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

增人範指家庭新增加的人口,包括新生人口和結婚新進人口。減人範指家庭減少的人口,包括去世的人口,外遷人口和外嫁人口。不管是家庭人口的增加還是家庭人口的減少,發包方不得因為家庭人口的增加而增加土地,不得因為家庭人口的減少而收回土地。《中央一號文件》指出,保持土地承包政策長期穩定不變的原則是,收回土地打散重分的紅線不能踩,國家把不能收回土地打散重分劃定為一條不能踩的紅線,可想而知,承包關係的穩定致關重要。

綜上所述,在承包期內,承包人去世的,其承包地由其家庭成員繼續承包經營,發包方不得違規收回去世人口的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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