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29 注意了!防治“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可能涉及的相關罪名及裁判規則

說法 | 注意了!防治“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可能涉及的相關罪名及裁判規則

連日來,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牽動人心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已將新型冠狀病毒

感染的肺炎納入《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

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

說法 | 注意了!防治“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可能涉及的相關罪名及裁判規則

傳染病防治相關罪名及裁判規則

裁判規則

1. 從事傳染病防治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得知本地已有傳染病時,沒有及時上報縣衛生防疫站,也沒有采取任何防範措施,導致傳染病在一定範圍內迅速傳播並流行,情節嚴重的,應認定為傳染病防治失職罪——田軍傑傳染病防治失職案

案例要旨:行為人身為行政工作人員,受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委託,代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從事傳染病防治工作,在得知本地已有傳染病時,沒有及時上報縣衛生防疫站,也沒有采取任何防範措施,導致傳染病在一定範圍內迅速傳播並流行,情節嚴重的,其行為構成傳染病防治失職罪。

審理法院:河南省睢縣人民法院

2. 違反政府關於預防、控制“非典”的規定,明知他人有被感染的可能,反而任其在社會上逗留,造成“非典”疫情傳播,情節特別嚴重的,應認定為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王華妨害傳染病防治案

案例要旨:行為人違反政府關於預防、控制“非典”的規定,明知他人有被感染的可能,反而任其在社會上逗留,造成“非典”疫情傳播,情節特別嚴重的,其行為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3. 編造與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有關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而故意傳播的行為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黃旭、李雁編造虛假恐怖信息案

案例要旨:編造他人患有“非典型肺炎”症狀的虛假事實,屬於“編造虛假的恐怖信息”。對於編造虛假恐怖信息並將所編造的虛假恐怖信息予以傳播且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認定為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即可。此罪是結果犯,是否造成嚴重後果,一般可以從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社會恐慌程度等方面認定。

審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4. 以報復為目的,編造與突發傳染病疫情有關的恐怖信息,構成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

——許某編造虛假恐怖信息案

案例要旨:編造與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有關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規定,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定罪處罰。

5. 行為人捏造“非典型肺炎”疫情在互聯網上傳播屬於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其行為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黃某某編造虛假恐怖信息案

案例要旨:行為人在我國人民共同抗擊“非典型性肺炎”疫情的特殊時期,故意捏造虛假的恐怖信息並故意在互聯網上發表、傳播,嚴重擾亂了社會秩序,其行為已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依法應予懲處。

6. 使用暴力襲擊施工人員,搶走施工工具,嚴重干擾了該市“非典”防治工作的順利進行的,應認定為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許某、田某、張某、王某、饒某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案

案例要旨:行為人使用暴力襲擊施工人員,搶走施工工具,嚴重干擾了該市“非典”防治工作的順利進行的,其行為構成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

7. 宣傳信耶穌能防非典等虛假恐怖信息,構成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朱彬一、方士田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案

案例要旨:宣傳信耶穌能防非典等虛假恐怖信息,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構成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

8. 對醫療機構和其他個人而言,如果其使用未經註冊、無合格證明、過期、失效或者淘汰的醫療器械的應認定為使用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醫用器材——無錫某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邱某、糜某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案

案例要旨:非典期間,為獲取高額利潤,使用未經註冊、無合格證明、過期、失效或者淘汰的醫療器械,或者是重複使用國家禁止翻新使用的醫用器材,或者使用無相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註冊產品標準的醫療器械的,依法應認定為使用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醫用器材。

案例來源:經濟犯罪定罪量刑情節熱點案例釋評

9. 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擾亂社會秩序的構成尋釁滋事罪——張月新尋釁滋事案

案例要旨:行為人在使用假幣購買食品被賣主識破後,謊稱自己患有“非典”,公然強拿硬要他人食品,並在獲取食品後仍不罷休,繼續幹擾他人正常經營活動,並用自己患有疾病威脅前來制止其行為的公安人員的,行為人的行為嚴重擾亂了社會管理秩序,構成尋釁滋事罪。

審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10. 拒不配合檢查和消毒,將正在執行公務的民警打傷,致使消毒站的工作無法正常進行,造成現場秩序混亂,構成妨害秩序罪——金正德防害公務案

案例要旨:行為人將車停在路中,拒不配合檢查和消毒,且將正在執行公務的民警打傷,致使消毒站的工作無法正常進行,造成現場秩序混亂,構成妨害秩序罪。

審理法院:北京市密雲縣人民法院

11. 以駕車衝撞檢查關卡、逆道行駛危及行人及正常行駛車輛等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金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案例要旨:行為人駕車“闖關”和逆道行車的目的在於躲避“非典”攔截檢查,並且主觀上有妨害公務的故意,但由於其採取方法和手段的危險性使其故意內容外延擴大,與危害公共安全的間接故意形成競合,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結果,但仍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且其駕車“衝關”的行為與逆向行車的行為其實是一種行為兩個階段,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因此對其行為應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03]8號

為依法懲治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犯罪活動,保障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工作的順利進行,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現就辦理相關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第二條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或者生產、銷售用於防治傳染病的假藥、劣藥,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或者生產、銷售劣藥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第三條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生產用於防治傳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用於防治傳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不具有防護、救治功能,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醫療機構或者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系前款規定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而購買並有償使用的,以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第四條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工作中,由於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的規定,以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者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定罪處罰。

  第五條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假借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名義,利用廣告對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致使多人上當受騙,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以虛假廣告罪定罪處罰。

  第六條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第七條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假借研製、生產或者銷售用於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用品的名義,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有關

詐騙罪的規定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第八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治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第九條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對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首要分子,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以搶劫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第十條編造與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有關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規定,以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定罪處罰。

  利用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製造、傳播謠言,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煽動分裂國家罪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定罪處罰。

  第十一條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第十二條未取得醫師執業資格非法行醫,具有造成突發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突發傳染病病人貽誤診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行醫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第十三條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等國家有關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突發傳染病傳播等重大環境汙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的規定,以重大環境汙染事故罪定罪處罰。

  第十四條貪汙、侵佔用於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款物或者挪用歸個人使用,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以貪汙罪、侵佔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資金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挪用用於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救災、優撫、救濟等款物,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的規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處罰。

  第十五條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工作中,負有組織、協調、指揮、災害調查、控制、醫療救治、信息傳遞、交通運輸、物資保障等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翫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以濫用職權罪或者翫忽職守罪定罪處罰。

  第十六條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或者在受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委託代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雖未列入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人員編制但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代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職權時,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條的規定,以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定罪處罰。

  在國家對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採取預防、控制措施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四百零九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對發生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地區或者突發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突發傳染病病人,未按照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工作規範的要求做好防疫、檢疫、隔離、防護、救治等工作,或者採取的預防、控制措施不當,造成傳染範圍擴大或者疫情、災情加重的;

 (二)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隱瞞、緩報、謊報疫情、災情,造成傳染範圍擴大或者疫情、災情加重的;

 (三)拒不執行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應急處理指揮機構的決定、命令,造成傳染範圍擴大或者疫情、災情加重的;

 (四)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第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辦理有關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對於有自首、立功等悔罪表現的,依法從輕、減輕、免除處罰或者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

  第十八條本解釋所稱“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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