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25 正當維權or專利流氓:男子專盯擬上市公司打專利官司被控敲詐


以專利侵權的名義,向多家擬上市公司提出訴訟,得到和解費後再撤訴。上海多家科技公司的負責人李雲松,被貼上“專利流氓”的標籤。

李雲松的家屬王千文不認同“專利流氓”的說法。她說,被侵權後提起訴訟,是專利發明者的權利,“和解費”也並非敲詐勒索而來,“你用我的技術你就該付費,這是天經地義的。”

據上海市公安局及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消息,2009年起,李雲松用自己經營的公司,申請了600、700項專利。這些專利多數並未實際使用,但李雲松經搜索發現如果擬上市企業侵犯專利權,就會“借專利訴訟之名敲詐勒索。”

2018年1月10日,李雲松被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其弟弟李雲柏被警方刑拘。據上海市公安局消息,李雲松的公司沒有任何實體業務,其專利大都是模仿其他品牌,技術含量低,營收大部分來自訴訟的和解費。2015年至2017年間,李雲松等人以此方法,向4家單位索取216.3萬元,實際得款116.3萬元。

8月24日,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李雲松、李雲柏二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強行索取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應以敲詐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正當維權or專利流氓:男子專盯擬上市公司打專利官司被控敲詐


▲李雲鬆手持科斗公司研發的電極殺蟲設備。受訪者供圖


“發明大王”

今年36歲的山東濱州人李雲松,在大學期間就是校內知名的“發明大王”。新型沖洗水箱、交叉式摺疊自行車、超常壽命電燈……他的多項作品,獲得山東省科技協會的獎項,發明的“循環自濾式水族箱”,申請到國家新型實用專利。為此,學校提供了一間實驗室,專門供他做研究。

2007年畢業後,李雲松來到上海,找了一份撰寫專利的工作。兩年後,他開始創業,註冊了科斗、本星等多家公司,主要做知識產權服務和技術研發。

據李雲松家屬王千文介紹,公司的技術研發方向是智能家居,如智能遙控器,一個遙控可以控制多個家用電器;再如智能窗簾,可以用電子設備控制窗簾的開合。除此之外,不同設備之間的數據傳輸,也是公司主要的研究項目。

“一項技術在研發過程中,往往有大量專利產生。”王千文稱,項目推進過程中,李雲松以個人或公司的名義,註冊了大量專利。其申請的專利數量接近1000多項,其中400-600項專利拿到證書,公司每年的專利維護費,達到10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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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雲松獲得的部分獎項和榮譽。受訪者供圖

李雲松曾提到,專利產生經濟價值,有兩種方法。一種是將專利出售給其他公司。2013年,他曾將汽車領域的專利賣給上海一家公司,賺取30多萬元。這些年,他一共賣掉100餘項專利,每項價格數萬元不等。

2017年這一年,依靠手中的專利,李雲松的公司盈利三四百萬元。李雲松供述,收入基本上來源於技術許可和代寫專利,其中代寫專利收入約佔60萬元。

另一種方法,是通過訴訟。獲取專利後,他會進行市場檢索,尋找侵權產品,通過訴訟要求對方停止侵權、賠償,或與其和解,併購買他的專利。

李雲松供述,2016年至2017年,他以侵犯專利權為由,共發起30起左右的訴訟。這些訴訟大部分撤訴,其中有部分和解後撤訴,有些被法院判決敗訴,有些還在訴訟過程中,無最終勝訴的訴訟。


上市前的訴訟

起訴侵權對象時,李雲松常常會選行業的龍頭企業。

他曾起訴過微軟公司,並獲得30萬美元的和解費,國內電商平臺的領軍企業,也輪番成為其訴訟對象。

此前的訴訟,大多以和解的方式順利告終,唯獨與掌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掌閱公司)的訴訟,可以說是一波三折。

李雲松與掌閱公司的交鋒,始於2017年3月份。彼時,他申請的兩項專利取得證書,專利名稱分別為,“通過圖像採集獲取網絡連接的數據傳輸方式及其系統(簡稱:圖像獲取系統)”和“通過圖像採集啟動設備間數據傳輸的方式及其系統”(簡稱:圖像啟動系統)。

該技術“相當於拿手機掃一個特定的二維碼,就可以很便捷的獲取數據,最簡單的例子就是,用手機掃碼,可以下載電子書。”李雲松的辯護律師袁洋解釋。

李雲松供述,獲得證書後,他通過專利特徵,在網上進行篩查,發現掌閱公司在使用這個專利。袁洋律師解釋稱,在電腦上登錄掌閱官網,點開一本圖書,會出現一個二維碼,用掌閱手機APP掃描這個二維碼,便可下載圖書。他提到,這項技術侵犯了李雲松上述兩項專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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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斗公司註冊的部分專利。受訪者供圖

2017年三四月份,李雲松找到掌閱公司談判,但沒有談妥。隨後,他以科斗公司的名義,向北京市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訴稱掌閱公司侵犯其圖像獲取系統的專利權。

作為數字閱讀平臺的龍頭,那時,掌閱公司正處於擬上市階段。據中國證券網消息稱,在2015年底完成首輪融資後,掌閱公司開啟了IPO(首次公開募股)征程。這一情況,李雲松是知情的。

訴訟期間,他和掌閱公司進行商談,但未達成統一意見。之後,李雲松以專利無法當庭演示,證據上有瑕疵為由撤訴。幾個月後,他以相同原因,又向上海市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對此,李雲松供述稱,他公司地址在上海,且取得新證據,所以又一次起訴。

法院開庭前,他再次與掌閱公司進行和談。此次和談達成統一意見:掌閱公司以80萬元,購買科斗公司及相關公司持有的所有專利項目許可行。雙方簽訂協議後,掌閱公司先行支付了50萬元,科斗公司撤訴。


二次談判

“這次協議,掌閱公司留了兩個漏洞。”李雲松的辯護律師斯偉江提到,一個漏洞是,李雲松將上述專利以普通許可的方式,許可給掌閱公司,但未提及掌閱的客戶——預裝掌閱APP的手機商,“協議中,並未約定,掌閱的客戶也可以使用該專利。”第二個漏洞是,協議中沒有保證,許可給掌閱公司的專利,在此之前未許可給他人。

斯偉江說,據此,李雲松發起三項訴訟。一訴掌閱公司違約;二訴掌閱的客戶——多家使用該技術的手機商。此外,李雲松虛構日期,以科斗公司的名義,與弟弟李雲柏名下的步島公司,簽訂專利許可協議,謊稱在掌閱公司之前,科斗公司已將圖像啟動系統的專利權,獨家許可給步島公司。實際上,步島公司是由李雲松控制。

發起訴訟後,李雲松授意弟媳以步島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向中國證監會實名舉報,披露對掌閱公司發起的專利糾紛訴訟。

斯偉江說,據證監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相關規定,一旦涉及專利訴訟,企業上市的計劃可能被終止。

2017年8月27日,北京市知識產權法院立案。不久,掌閱公司的代表和李雲松再次坐到談判桌前。據李雲柏供述,2017年9月17日,李雲松打電話告訴他說,向證監會提交舉報材料後,掌閱公司收到證監會的問詢函,該公司相關負責人主動聯繫他,要求和步島公司的負責人見面談談。

之後,李雲柏以步島公司負責人的身份,與李雲松一起同掌閱公司談解決方案。

談判最終結果是,掌閱公司支付給步島公司80萬元,先支付10萬元,上市後再付尾款。兩天後,北京市知識產權法院作出裁定:步島公司未在七日內預交案件受理費,按撤訴處理。


 “專利流氓”

除掌閱公司,廈門的盈趣公司,杭州的古北公司、鴻雁公司,也在李雲松發起訴訟後,與其簽訂和解協議或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並支付錢款。

上述公司被訴時,一家公司在IPO階段,一家公司處於深圳股市主板上市進程中,還有一家公司則處於融資階段。

據此,李雲松被認為“專挑擬上市公司起訴”。與這四家公司的“訴後和解”,也成為檢方指控其敲詐勒索的犯罪事實。

檢方提到,李雲松向這四家公司索取216.3萬元,實際得款116.3萬元。另外,檢方提出,四家公司均認為不構成侵權,但為了避免影響上市、融資或擔心訴訟成本過高,被迫和李雲松簽訂協議。

據上海市公安局7月26日消息,2017年,部分受訪單位向警方反映,近年來,擬IPO(首次公開募股)企業在上市階段,常收到同行、競爭對手專利權訴訟。不少IPO企業倒在“專利”門前。獲悉相關線索後,經偵總隊會同浦東分局組成聯合專案組,並破獲上述案件。

2018年1月10日,李雲松因涉嫌敲詐勒索罪,被浦東警方刑事拘留,次日,李雲柏也因此罪名被刑拘。


正當維權or專利流氓:男子專盯擬上市公司打專利官司被控敲詐


▲圖為犯罪嫌疑人李雲松。受訪者供圖

警方提到,李雲松等人儲備了六七百項專利,待合適的擬上市企業出現後,再借專利訴訟之名敲詐勒索。其公司沒有任何實體業務,營收大部分來自訴訟和“和解費”,而其專利大都是模仿其他品牌,技術含量低。

警方發佈的消息指出,由於對此類案件的處置在上海無先例可循,李雲松等人的“收益”,是在看似“合法合理”的民事訴訟及庭外和解中產生。於是,警方深入高校法學院及相關司法部門,開展大量調查研究工作。

得出的結論是:李雲松的手法,表面是爭奪專利權,實質上是一邊打官司,一邊對企業採用威脅、要挾、恫嚇等手段,迫使企業交出財物,符合敲詐勒索的罪名特徵。

李雲松因此被貼上“專利流氓”的標籤。

對此,王千秋並不認可。她說,簽訂和解協議時並不存在敲詐和協迫,其中有兩家公司,是在法院調解下進行和解的。李雲松發起訴訟時,也沒有專門挑選時間節點,“檢方提到的鴻雁公司,並不是上市企業,而且也沒有融資歷史。”

王千秋說,與掌閱公司的訴訟,也是在專利得到授權半年後才提起的,“專利授權後,如果想要發起訴訟,通常要購買涉嫌侵權產品、侵權分析、準備起訴資料,所以半年後向掌閱公司提起訴訟,時間上是合理的,並不是專門挑對方上市或融資時起訴。”

袁洋律師提到,“選擇合適的公司上市、或融資時,提起訴訟,這也是一種策略,本身並不違法。”在真實維權的情況下,即便在維權時機等方面進行有意選擇,仍屬行使權利的自由,不能認定這一行為具有不正當性。

8月24日,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

起訴書顯示,2009年至案發,李雲松申請大量技術領域的專利,未實際使用卻通過上網搜索等途徑,尋找在生產經營中使用與其相似專利的單位,向法院提起專利權糾紛訴訟,以影響企業經營、上市、融資為要挾,與被訴方簽訂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和解協議等,迫使對方支付錢款,換取其撤訴或者不再主張權利。

李雲松和李雲柏被控,以非法佔用為目的,採用要挾手段,強行索取公私財物,應當以敲詐列索罪追糾刑事責任。

 “正常維權”or“惡意訴訟”

起訴他人專利侵權,反而被警方以敲詐勒索罪抓捕,此案引發司法界關注。

京衡(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鄧學平告訴重案組37號,警方認為李雲松等人的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犯罪,歸納起來,共有四個方面的理由:其一,惡意訴訟和惡意舉報,在法院終審中從來沒有勝訴過;其二,專門選擇擬上市的公司進行訴訟和舉報;其三,名下的公司沒有任何實體業務,營收大部分來自訴訟及和解費;其四,控制的專利大都是模仿其他品牌,技術含量低。

鄧學平律師提到,我國法律中並不存在“惡意訴訟”或“惡意舉報”的正式概念。訴訟或者舉報,並不需要提起者出自善意。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在處理案件時,一般情況下,並不需要甄別原告或者舉報人的主觀意圖,而只需要審查判斷起訴的理由是否成立、舉報的事實是否屬實。至於此前的訴訟是否勝訴,更非判斷是否“惡意”的標準。“因為從邏輯上講,每個案件都是不同的,此前敗訴不代表今後永遠敗訴。”

另外,他解釋稱,擬上市的公司並非維權的禁區,如果其存在侵權行為同樣需要承擔法律責任。選擇擬上市公司,利用其害怕影響上市進程的心理進行訴訟或者舉報,充其量只是一種維權策略的選擇,本身並不違法。至於當地警方提到的“威脅、要挾和恫嚇”,需要結合證據判斷李孫二人的言行是否超越了正常談判的法律限度。

北京盛美律師事務所律師蔣利瑋,對此案提出不同看法,他認為李雲松第二次起訴掌閱公司,屬於典型的“惡意訴訟”。“提起訴訟固然是一種權利,但是並不意味著,所有披上訴訟外衣的行為,都可以免除刑事責任。”

知識產權行業微信公眾號“IPRdaily”的署名文章也提到,基於誠實信用和節約程序的原則,李雲松等人應該將掌閱公司涉嫌侵犯的全部自有專利進行完整、及時地披露,這是其應盡的義務。李雲松等人先是隱瞞了相關專利沒有許可給掌閱公司的重要事實,再偽造文本時間,並將相關專利獨佔許可,給了他們所控制的步島公司,然後再次以步島公司的名義,起訴掌閱公司專利侵權,並向證監會舉報。從這些行為的緊密聯繫和因果關係上判斷,李雲松具有非法獲取掌閱公司更多和解費的預謀和主觀故意。

蔣利瑋律師認為,對於本案中的被告來說,無效宣告以及訴訟週期漫長,影響上市融資,提出專利無效宣告以及在專利侵權訴訟中應訴的律師費用,又高於和解金額。因此,即便明知道不侵權,也只能接受和解。


新京報記者 趙凱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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