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11條規定,被徵集服現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戶主持應徵公民入伍通知書向常住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註銷戶口,不發遷移證件。
公民被批准服現役的,本人、父母或者戶主應當憑入伍通知書、居民戶口簿,在入伍前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報註銷戶口登記。
公民服現役未按規定註銷戶口登記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據兵役機關提供的入伍人員名單,向入伍人員直系親屬發放註銷戶口通知書;經告知7日後仍未申報註銷的,公安派出所可以依據兵役機關提供的批准服現役人員名單、應徵入伍批准書存根複印件或其他相關證明註銷其戶口。
公民被徵集服現役,入伍前由本人或者家屬持入伍通知書向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註銷戶口。被批准服現役的公民未按規定申報註銷戶口的,公安派出所憑據人民武裝部出具的應徵入伍人員名單,直接註銷戶口。
監製:羅俊峰
審核:安文莉 唐振華
供稿:戶政室
西和縣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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