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N鞋評舊號
題主你這回是終於說清楚大概的情況了。
《公司法》允許公司章程中規定,股東可以不按照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所以上述分配方式是允許的。
但同時,《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貨幣股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其中並沒有規定可以以勞務出資。
《合夥企業法》第十六條規定,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根據上述規定,我覺得可以從兩個方面著手:
1、以合夥企業形式經營
這種方式最為簡單,如果設立合夥企業形式經營,可以在合夥協議中可以約定甲以其勞務出資,其他合夥人的份額也無須同出資比例一致,合夥協議中允許如此約定。
2、如果以有限公司經營,若要保證甲的股東地位,甲仍然需要有所出資。
公司法規定股東必須有出資,可以是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貨幣股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可以參考如下操作方式:
(1)甲可以用其名下的知識產權出資,只要符合上述要求的能夠評估作價且能夠轉讓的要求即可,評估價值多少不是很重要,如評估作價5萬元,甲仍然可以享有65%的股份;
(2)甲如果無任何其他財產權利,可以象徵性的認繳出資1萬元,享有65%的股份;
如果一定不願意出資的話,可以簽署委託出資協議,與投資人約定由其代為履行出資義務,投資款不用打給個人,直接進公司的賬。
西天蝸牛
這個問題的合作協議,比起共同出資,股份均攤的合作協議相比較起來,的確顯得麻煩與增加了可操作的困難性!
首先來說,甲方做為創始人在不出資的情況下能佔到65%股份,大致能有三種情況:
一:說明甲方是此公司的創意,文案的策劃者,以及精通業務的優秀管理者。
二:技術入股(含個人發明專利)。
三:擁有壟斷性的資源,(包括行業的跳槽者和擁有公共資源關係的背景人士)。
如果在這三種範圍之內,甲乙丙三方在設計管理模式時,千萬不要採取趨同,固定,重疊的管理框架的方式,而是要採取靈活運用的模式,既不能出現外行指導內行的衝突,也不能出現甲方獨大,擁有獨裁式的管理模式,而傷害到乙方與丙方利益與合法權益的事情發生!
如果是第一種模式,乙方與丙方要尊重甲方的管理模式,不要對甲方指手劃腳,橫加干涉!
如果是第二種情況,乙方,丙方必須就要注意了,如國甲方不具備管理能力,三方都不具備管理能力,以及乙方,丙方有管理能力,而又無法加入到公司的日常管理中來,就一定慎重的對待這個問題,因為這關係到公司的生死存亡與興旺發達。如國出現這種情況下,必須的要招聘一位懂管理,精通業務的職業經理人來管理公司。
如果是第三種情況,對於丙方和乙方來說,可能算得上是最大的福音與幸事了。只要是在這種情況下,甲乙丙三方把公司的管理權限與公司發展計劃,與前景框架確定下來,寫進公司,"共同投資額與投資方式,權利與義務,運營責任,利潤分享與虧損的分擔,投資的轉讓,終止以及終止後事項"等相關條款中,乙方和丙方基本上就是等著查錢與分紅利了。
相忘江湖71941665
在有限責任公司中,不按出資的分配股權,主要涉及同股不同利和同股不同權問題。
第一,同股不同利,即股東的分紅比例與出資比例不一致。
想要採取這種方式,需要公司全體股東達成書面一致意見就行,不需在公司章程上顯示。
第二,同股不同權,即股東表決權與出資比例不一致。
這需要在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
如果當地工商部門非要採取公司章程的所謂模版,可在公司成立後,通過股東會決議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中同股不同權的條款,達到股東當初的目的。
在成立公司前,發起人可在合作協議中約定不同目的的實現路徑,達成協議後逐步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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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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