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24 涉嫌逃匯、內保外貸等被外匯局通報 工行中行等13家銀行及支付寶、財付通等5家支付機構成典型

涉嫌逃匯、內保外貸等被外匯局通報 工行中行等13家銀行及支付寶、財付通等5家支付機構成典型

經濟觀察網 記者 胡豔明 7月24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官網公佈了2018年查處的違規行為,並對27件典型外匯違規案例予以通報,在本次通報中,中國工商銀行、中國銀行等全國性商業銀行及支付寶、財付通等支付機構因違規行為上榜。

在此次通報中,涉及銀行、第三方支付機構、企業轉口貿易等機構及個人,其中,華夏銀行、交通銀行、北京銀行因違規辦理轉口貿易案被通報,第三方支付機構首次上榜,支付寶、財付通和上海盛付通因在跨境外匯支付業務違規被罰,另有智付電子支付和易智付涉嫌逃匯分別被處以1530.8萬元人民幣和107.45萬人民幣罰款。

2018年以來,國家外匯管理局針對銀行、第三方支付機構、企業轉口貿易等重點主體和業務開展專項檢查,嚴厲打擊各類外匯違法違規行為。上半年共查處外匯違規案件1354件,罰沒款3.45億元人民幣,同比分別增長19.7%和59.5%。其中,查處金融機構違規案件455件,企業違規案件340件,個人違規案件559件。

支付寶等第三方支付首次上榜 兩家涉嫌逃匯

第三方支付機構首次上榜,支付寶、財付通和上海盛付通因在跨境外匯支付業務違規被罰,另有智付電子支付和易智付涉嫌逃匯分別被處以1530.8萬元人民幣和107.45萬人民幣罰款。

智付電子支付有限公司構成逃匯行為。2016年1月至2017年10月,智付電子支付有限公司憑虛假物流信息辦理跨境外匯支付業務,金額合計1558.8萬美元。公告認為,該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構成逃匯行為,嚴重擾亂外匯市場秩序,性質惡劣。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以罰款1530.8萬元人民幣。

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也因逃匯被處以罰款107.45萬元人民幣。2016年2月至2017年6月,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通過系統自動設置辦理分拆購付匯,金額合計159萬美元。公告稱,該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四條,構成逃匯行為,嚴重擾亂外匯市場秩序,性質惡劣。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以罰款107.45萬元人民幣。

另外被通報的三家支付企業均因違反外匯管理規定被處罰,2014年1月至2016年5月,支付寶(中國)網絡技術有限公司超出核准範圍辦理跨境外匯支付業務,且國際收支申報錯誤。外匯局稱,上述行為違反《支付機構跨境外匯支付業務試點指導意見》第六條、《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第七條。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處以罰款60萬元人民幣。

2015年1月至2017年6月,財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未經備案程序為非居民辦理跨境外匯支付業務,且未按規定報送異常風險報告等資料。公告指出,上述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處以罰款60萬元人民幣。

公告通報,2015年1月至2017年6月,上海盛付通電子支付服務有限公司違規辦理跨境付款業務,且國際收支申報錯誤。上述行為違反《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開展支付機構跨境外匯支付業務試點的通知》第九條、第六條等規定。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八條,處以罰款62.5萬元人民幣。

13家銀行上榜 5家涉及內保外貸

除了第三方支付公司此次通報還涉及13家銀行,包括全國性商業銀行、部分城商行和外資行,涉及違規辦理轉口貿易案、違規辦理個人外匯業務案、違規辦理內保外貸等內容。

六家銀行因違規辦理轉口貿易案被處罰。其中華夏銀行上海分行違規辦理轉口貿易案處以罰款200萬元人民幣,暫停對公售匯業務兩年;以罰款600萬元人民幣,暫停對公售匯業務三個月,並責令追究負有直接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責任;南洋商業銀行(中國)杭州分行被處以罰沒款131萬元人民幣;北京銀行上海被處以罰沒款84萬元人民幣;徽商銀行合肥天鵝湖支行被處以罰款40萬元人民幣。

五家銀行涉嫌內保外貸,民生銀行廈門分行被處以罰沒款2240萬元人民幣,暫停對公售匯業務三個月。在2014年8月至2016年12月,辦理內保外貸簽約及履約付匯時,未按規定對債務人主體資格、貸款資金用途、預計還款資金來源、擔保履約可能性及相關交易背景進行盡職審核和調查。

廣州銀行深圳分行被處以罰沒款295.8萬元人民幣。在2015年5月至2017年1月,辦理內保外貸簽約及履約付匯時,未按規定對債務人主體資格、貸款資金用途、預計還款資金來源、擔保履約可能性及相關交易背景進行盡職審核和調查。

廈門國際銀行泉州分行被處以罰款280萬元人民幣。在2015年6月至2016年7月,在企業境外貸款已經發生不良、明知擔保履約義務確定發生的情況下,違規辦理內保外貸簽約及履約付匯業務。該行上述行為違反《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第十二條及第二十八條。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處以罰款280萬元人民幣。

韓亞銀行廣州分行違規辦理內保外貸案被罰沒216.26萬元人民幣。2015年7月至12月,韓亞銀行廣州分行在辦理內保外貸簽約及履約付匯時,未按規定對預計還款資金來源及相關交易背景進行盡職審核和調查。該行上述行為違反《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第十二條及第二十八條。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處以罰沒款216.26萬元人民幣,暫停對公售匯業務六個月,責令追究負有直接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責任。

天津銀行第六中心支行違規辦理內保外貸案,被處以罰沒款740.25萬元人民幣。2016年1月至2017年7月,天津銀行第六中心支行在辦理內保外貸簽約及履約付匯時,未按規定對預計還款資金來源、擔保履約可能性及相關交易背景進行盡職審核和調查。

中國銀行莆田分行和中國工商銀行深圳市分行涉及違規辦理個人外匯業務案,分別被處以罰款70萬元、43萬元人民幣。

另有5家公司及4位公民個人因逃匯、非法結匯、非法買賣外匯等行為被處罰。

國家外匯管理局表示,下一階段,將繼續深化外匯管理改革,推動金融市場開放,服務國家全面開放新格局;保持外匯行政執法跨週期的穩定性、連續性和一致性,嚴厲打擊虛假、欺騙性交易和非法套利等資金“脫實向虛”行為,嚴厲打擊地下錢莊、非法外匯交易平臺等違法違規活動,保持健康良性的外匯市場秩序,維護國家經濟金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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