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3 新疆北新路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訴訟進展公告

新疆北新路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訴訟進展公告

證券代碼:002307 證券簡稱:北新路橋 公告編號:臨2019-25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的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一、訴訟基本情況

新疆北新路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本公司”)訴中國新型房屋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型房屋集團”)、四川巴萬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糾紛案件,於2016年12月27日獲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並於2018年6月22日獲得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新型房屋集團不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6)京民初96號民事判決,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具體情況詳見本公司於2018年8月11日在《證券日報》、《證券時報》及巨潮資訊網(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重大訴訟進展公告》(公告編號:臨2018-42)。

二、訴訟的進展情況

近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8)最高法民終1311號],原審判決作出後,新型房屋集團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並申請減交、緩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其申請不符合《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且新型房屋集團在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通知書》及法院催繳案件受理費的通知後仍不予繳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三百二十條規定,新型房屋集團的上訴按自動撤回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一審判決自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訴訟案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四、本次訴訟進展情況對公司的影響

本案尚未執行,目前尚無法判斷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的影響。公司將積極跟進該重大訴訟事項的進展情況,並按規定履行相應的信息披露義務。敬請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五、備查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8)最高法民終1311號]。

特此公告。

新疆北新路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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