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3 「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吳為烈

本院受理原告石獅市聯誼商廈有限公司與被告吳為烈佔有排除妨害糾紛一案,因通過直接送達方式無法向你送達應訴材料,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向你公告送達(2019)閩0581民初1949號應訴通知書、指定舉證期限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告知審判人員通知書、開庭傳票、空白民事答辯狀、提供/確認送達地址告知書、送達地址確認書、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廉政監督卡、應訴要素表、民事起訴狀副本、證據材料副本等應訴材料。原告石獅市聯誼商廈有限公司起訴請求判令:1.被告立即從原告所有的三套房屋內搬出[(1)位於石獅市農貿路石獅市聯誼商廈B幢6-C,房屋所有權證:獅房權證鳳裡字第02449號,土地使用權證:獅鳳國用(2001)字第0749號;(2)位於石獅市農貿路石獅市聯誼商廈B幢6-D,房屋所有權證:獅房權證鳳裡字第02495號,土地使用權證:獅鳳國用(2001)字第0792號;(3)位於石獅市農貿路石獅市聯誼商廈B幢6-E,房屋所有權證:獅房權證鳳裡字第02502號,土地使用權證:獅鳳國用(2001)字第0799號];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自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個月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均為公告期滿後的30日內,期限內不提交證據,視為放棄舉證權利。本院定於2019年8月9日8時30分在本院第三審判法庭開庭審理。屆時如不到庭,本院將依法缺席判決。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