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3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吴为烈

本院受理原告石狮市联谊商厦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为烈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因通过直接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581民初1949号应诉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空白民事答辩状、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应诉要素表、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等应诉材料。原告石狮市联谊商厦有限公司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从原告所有的三套房屋内搬出[(1)位于石狮市农贸路石狮市联谊商厦B幢6-C,房屋所有权证:狮房权证凤里字第02449号,土地使用权证:狮凤国用(2001)字第0749号;(2)位于石狮市农贸路石狮市联谊商厦B幢6-D,房屋所有权证:狮房权证凤里字第02495号,土地使用权证:狮凤国用(2001)字第0792号;(3)位于石狮市农贸路石狮市联谊商厦B幢6-E,房屋所有权证:狮房权证凤里字第02502号,土地使用权证:狮凤国用(2001)字第0799号];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9年8月9日8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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