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7 律師在什麼時間才能去公安機關查閱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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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案件分為偵查、審查起訴、審判三個階段,公安機關的職能一般僅在偵查階段。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在偵查階段,只能是為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向公安機關了解罪名、案情,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提出意見等,法律並沒有賦予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閱卷的權利。

2.辯護律師並非是去公安機關查閱案卷,而是至審查起訴之日起,去人民檢察院閱卷。《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也就是說,只有到了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對案件進行審查起訴,辯護律師才能夠查閱案卷。一般來說,從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時間推算,或者通過會見嫌疑人,可以得知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大致時間,繼而通過聯繫檢察院進行確認。經過確認已經進入審查起訴階段,案卷也已經移送,辯護律師就可以向檢察院提交委託材料(律師證複印件、所函或法律援助公函、委託書),然後確認好具體的閱卷時間,就可以閱卷了。

3.還有一種情況就是辯護律師到審判階段才介入案件。那樣就只能是向審理法院提交委託材料後,去法院閱卷。在法院閱卷的話相對檢察院而言就較為繁瑣。像深圳、廣州的檢察院是會提供刻錄好的電子光盤給到辯護律師。但是到了法院,一般只能夠拿著相機或者手機對著案卷一張一張的拍照了。有些案卷較多的,像那種幾百卷的,閱卷都會花去大量的時間。所以嫌疑人如果聘請辯護律師,有條件的話儘早聘請。律師起到的作用會更大,閱卷效率也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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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卷只有在檢察院和法院階段,偵查階段僅可以向辦案民警瞭解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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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起訴階段開始可以查閱、複印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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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持委託書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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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案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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