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8 有人做影視搬運,一天發佈50-70個視頻,半個月發佈1000多個視頻,大家怎麼看?

譚雪峰


影視搬運屬於搬石頭砸自己腳的行為。賺到的是小錢,將來面臨的是陪大錢的風險。

很多新手對版權方面問題漠視或不知道將來會帶來的嚴重後果。下面談談,版權方面只要是原創內容,都是有作者的!作者享有其原創作品的著作權和版權,無論是插畫、設計作品、攝影作品、文章內容以及音樂和影視作品。

風險方面舉實例說明,有作者早期發表一篇文章,配圖來源不注意,引用三十張侵權圖片被索賠一萬多元。至於提問者所說的半月換運1000多視頻,也就呵呵了,快速給自己埋了這麼多定時炸彈。將來如果索陪起來要多少數目?想想你發表文章視頻賺到的總數有這個零頭麼?所以做自媒體前請先認真學習一下版權方面知識。

如何找到高清圖片以及避免踩雷?

使用搜索引擎下載的圖片,除了被標註【版權】字樣的要注意侵權問題,沒有標註版權字樣的圖片 ≠ 沒版權,也需謹慎使用,查找清楚其版權的源頭和授權的模式。可以點開圖片,查找源網頁上面去仔細閱讀,授權範圍,是否免費,如果收費,按照不同的授權範圍是怎樣的價格。轉載其他媒體文章時,包含版權圖片,

轉載時圖片需要刪除,或者向版權所有方徵得許可,才能同時保留圖片,否則也構成侵權。

頭條這邊後臺有個福利,大家選擇發頭條,插入圖片,就有個免費正版圖片庫可以使用,不過圖片只能用於頭條平臺。

音樂方面:音樂作品是具有版權的,使用他人的音樂作品應當經過許可並支付報酬。可是我們似乎從來沒有聽說過某位原創視頻製作者向音樂版權方進行過版權許可申請或支付報酬的情況。為什麼?目前,我國這方面版權保護環境和現有的音樂版權管理制度還不完善。以下是美國對音樂方面版權使用的規定,供參考。

一、要看有關使用行為的目的。簡單來說,要考慮是商業用途,還是非營利用途,是否在原作品上具有改造作用,進行新的表達和賦予新的意義,如果使用別人的音樂作為商業廣告背景音樂,明顯不屬於合理使用。

二、版權的作品的性質。簡單來說,有的作品是不適合進行合理使用的,比如迪拜的帆船酒店的建築設計圖,明顯就不適合合理使用,不存在拿來看一看學習一下合理使用的說法。音樂作品是具備合理使用的性質的。

三、所使用的作品中,被使用部分與整個作品的比例是否適當,比例失當則不能視為合理。簡單來說,一個10分鐘的視頻,只有1分鐘是原創內容,剩下9分鐘是在播放別人的歌曲,明顯不屬於合理使用。

四、有關的使用行為對作品潛在的市場價值有無重大不利影響。簡單來說,如果使用一首優雅的古典音樂用作低俗譁眾取寵的視頻背景音樂,不屬於合理使用。

再談談著作權年限的問題,一個作家死了五十年了,改編他的作品,並出賣可以麼?

作家終身及死後五十年,著作財產權時限已過,但著作人身權是永久的(發表權除外);其次,著作人身權包括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和發表權,由於發表權時限亦是作者終身及死後50年,所以你的改編需要尊重和遵守先人的署名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最後,署名權如你所說,但保護作品完整權則要求你必須得到先人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或相關的著作權管理部門的授權才能改編。綜上,即使一個作家死了50年也不能隨意改編他的作品,更談不上出賣改編的作品了。

擴展知識:

版權的有效期也就是著作權的保護期,是指著作權受法律保護的時間界限或者說是著作權的有效期限。在著作權的期限內,作品的著作權受法律保護;著作權期限屆滿,就喪失著作權,該作品便進入公共領域,不再受法律保護。

《著作權法》對著作權保護期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具體如下:

1、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等權利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五十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2、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於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等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不再保護。

3、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攝影作品,其發表權等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不再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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