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2 使用虛假身份證,存在下列情節的,屬於犯罪

使用虛假身份證,存在下列情節的,屬於犯罪

2018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駕駛貨車行駛至高速路口時,因使用假駕駛證被交警當場查獲。經山西省交管綜合查詢系統查詢,被告人李某某無機動車駕駛證,並曾先後兩次持該假證處理違章。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某構成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罪,判處拘役一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偽造的駕駛證,由原扣押單位予以沒收。

使用虛假身份證,存在下列情節的,屬於犯罪

  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之一規定“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該條規定新增“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罪”,其目的是通過對行為規範糾正社會誠信缺失、欺詐背信等現象,實現刑法罪責刑相適應。但由於目前沒有相關的司法解釋對該規定中“情節嚴重”的標準作出明確解釋,從而導致在司法審判實踐中出現“定罪難”的問題。那麼,如何在“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罪”認定中確定“情節嚴重”的情形,結合工作實際,法律智囊團小編認為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考量:

  存在多次或大量使用、盜用虛假身份證件的情形。盜用身份證件的目的在於掩飾、隱瞞真實的身份信息,使社會公眾獲得信息不對稱,既損害了社會公眾對身份證件真實性的期待,也損害了政府的公信力,應該視為是“情節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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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在造成行為相對人財產嚴重損失或者信譽、名譽嚴重受損的情形。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盜用身份證件的行為,一般最直接受損的就是被使用者的社會信用,其次還會給被使用者在恢復受損名譽上帶來較大困難,其經濟上也會承受較大損失。故此種行為也可以視為“情節嚴重”。

  存在為隱瞞違法犯罪行為目的而實施相關行為的情形。如果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盜用身份證件,是為了掩飾違法犯罪行為,那麼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盜用身份證件,就增加了國家相關機關對行為人違法犯罪行為的查處難度。這應該看作是行為人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盜用身份證件行為本身所造成的嚴重後果,故應將這種情況也視作“情節嚴重”。

使用虛假身份證,存在下列情節的,屬於犯罪

  結合本案,被告人李某某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的行為持續兩年,時間較長,且通過使用虛假證件兩次處理違章,損失的是被使用者的社會信用,構成了相對人的信譽損失與政府公信力構建的障礙,同時也符合該罪對使用次數的要求,故被告人李某某的行為構成上述第二、三種情形,屬於本罪“情節嚴重”的範疇,其行為構成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罪。

  從善如登,從惡如崩。隨著我國社會誠信體系的建設與發展,維護社會誠信不僅需要完善健全的法規制度,還需要強有力的監管機制,更加需要我們每一個公民都積極參與進來,不弄虛作假,重視誠信建設,為構建和諧的誠信社會添磚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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