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15 醉駕8條警示(專業普法)


醉駕8條警示(專業普法)

醉駕警示

1、在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時,為逃避法律追究,當場拿出酒瓶又飲酒的,經檢驗其血液酒精含量達到醉酒標準的,仍應當認定為醉酒,不利後果由本人承擔。


2、犯罪嫌疑人經呼氣酒精含量檢驗達到醉酒標準,在抽取血樣之前脫逃的,可以以呼氣酒精含量檢驗結果作為認定其醉酒的依據。


3、行為人私自逃跑,後被抓。並辯稱逃跑過程中又喝酒禦寒,即使該辯解客觀真實,再次飲酒後的不利後果也應由行為人本人承擔,即隨後進行的血液酒精含量檢驗仍然可以作為證據。


4、在一般的小區道路醉酒駕駛機動車,也會構成犯罪。


5、醉酒後在公共停車場(包括地下停車場)、道路上挪動車位也會被立案移送起訴。此種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但屬情節輕微,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6、喝完酒睡覺,隔天檢測仍達到醉酒標準的,仍會被犯罪處理。


7、醉酒駕駛超標電動車,也可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尤其是發生事故的情況,具體看事故程度以及酒精含量檢測結果,各地處理有所不同)。


8、醉酒駕駛機動車輛在道路上行駛,又暴力拒絕配合民警酒精檢測,致民警輕微傷的,構成危險駕駛罪和妨害公務罪兩罪並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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