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方個人房產
(1)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買房,結婚前已取得房產證並還清貸款。
(2)一方婚前個人財產買房,結婚前還清貸款,但結婚後方取得房產證並登記在自己名下。
(3)婚後一方以個人婚前財產買房並付清房款,登記在自己名下,並非投資經營行為。
(4)婚後一方父母為子女出全款買房,房屋登記在該子女名下,視為對自己子女一方贈與。
2. 夫妻共有房產
(1)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買房並付清房款,原登記在一方名下,後變更登記雙方名下。
(2)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房,付清房款,登記在雙方名下。
(3)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房,婚後共同還貸,登記在雙方名下。
(4)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房,婚後共同還貸,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婚後共同還貸部分及其所對應的增值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其餘則按出資情況按份共有。
(5)婚後夫妻雙方用共同財產買房,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
(6)婚後夫妻雙方用共同財產買房,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
(7)婚後夫妻一方以個人婚前財產買房,付清房款,但登記在雙方名下。
(8)婚前一方父母為子女部分出資買房,婚後雙方共同還貸,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除非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否則父母出資部分則視為對自己子女一方贈與。
(9)婚後一方父母為子女出全款買房,房屋登記在對方名下,除非能夠證明出資方父母明確表示向其子女配偶單方贈與,否則視為對雙方的贈與。
(10)婚後雙方父母共同為子女出資買房,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
(11)婚後一方父母為子女出全款買房,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
3.兩個注意事項
通過婚前贈與或夫妻財產約定,可以將婚前個人房產,轉化為夫妻共同房產。
假離婚中,若通過離婚協議約定雙方的共同房產全部歸一方所有。司法實踐中,《合同法》第52條有關合同無效的規定,並不適用於夫妻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
另外,雖然法律規定協議離婚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的,可請求法院變更或撤銷財產分割協議。但是,審理後,未發現訂立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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