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7 注意了:即便養殖場違法,鎮政府也無權關閉養殖場

​小王是一家養殖場的廠長,2019年4月,小王收到鎮政府作出的通知,稱小王的養殖場在水源保護區,造成了環境汙染,要求小王關閉養殖場。那麼,問題來了:鎮政府有權要求小王關閉養殖場嗎?


《畜禽規模養殖汙染防治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對汙染嚴重的畜禽養殖密集區域,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綜合整治方案,採取組織建設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有計劃搬遷或者關閉畜禽養殖場所等措施,對畜禽養殖汙染進行治理。”


第二十五條規定:“因畜牧業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調整以及劃定禁止養殖區域,或者因對汙染嚴重的畜禽養殖密集區域進行綜合整治,確需關閉或者搬遷現有畜禽養殖場所,致使畜禽養殖者遭受經濟損失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補償。”


根據上述規定,有權關閉養殖場的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鎮政府無權作出責令關閉的通知。這種情況下,若小王對鎮政府的責令關閉通知不滿意的,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該通知。



注意了:即便養殖場違法,鎮政府也無權關閉養殖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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