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網絡借貸扣除的服務費、中介費不能計入本金

在網絡借貸中,借款合同通常會約定利息、罰息、違約金、催收費、保險費

等等,甚至會預先扣除服務費,那麼這些費用的性質是什麼,法律是否支持。

借款10萬元僅得7.5萬?實際到賬數額有爭議

2015年3月23日,張三與世通公司簽訂了一份借款協議,協議上寫得很清楚,張三借款金額10萬元,分9期償還,每期9233.33元,每月23日為還款日,如果張三違約,則要支付違約金和罰息,違約金按每月應還總額的3%計算,違約金按每月應還款總額的0.2%計算。

張三在世通公司指定的平臺註冊賬號,並綁定了銀行卡。

不過,關於實際借款金額,世通公司說已經將10萬元轉入張三賬戶,張三已經提現。

張三則反饋,實際到賬的資金只有7.5萬元。

借款後,張三每月償還借款,但是隻有前面四期正常還款,後面每月數額不等,有1000元,也有2000元,一直到2016年6月30日,張三總共還款本息供85621.32元。此後,再也沒有償還借款。

世通公司認為,張三已經違約,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張三償還尚欠的借款本金25005.01元,並按該本金為基數,從2015年12月24日起按照年利率10.8%支付逾期利息、違約金。

一審法院查明瞭雙方簽訂借款合同及相關內容,同時認定世通公司委託第三方支付機構向張三付款10萬元。因此判決支持了世通公司的訴訟請求。

需要說明的是,一審開庭時,張三經法院傳票通知,沒有到庭參加庭審,法院依法缺席審理,開庭缺席,不影響案件的審理

借款本金應以實際到賬金額計算

張三收到一審判決書後,提起上訴。

張三說,一審法院沒有查清案件事實,他確實與世通公司簽訂借款協議,但實際借款金額只有7.5萬元,而且錢不是世通公司給的,是第三方支付平臺給錢,扣除了服務費和保險費2.5萬元。

張三還向法院提交了銀行賬戶明細,證明了還款時間和金額。

世通公司則提交了《平臺協議》其中的內容是這麼約定:“世通公司提供的服務包括:投資諮詢、投資管理、信息推廣、協議制定、服務平臺管理、電子備案存檔管理服務(以乙方的營業範圍為準)”,用於證明收取服務費是有依據的。

二審法院查明,平臺支付給張三的借款本金實際上是平臺收取了兩個案外人10萬元的理財資金。

世通公司還收取了張三家訪費300元、服務費24000元。因此,張三實際獲得的借款金額為7.57萬元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這是一起出借人與借款人因在互聯網平臺實現借貸而引發的民間借貸糾紛,即個體網絡借貸(P2P網絡借貸)糾紛。個體網絡借貸平臺應堅持平臺的功能,為投資方和融資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資信評估等中介服務,可以收取適當的中介服務費用,但對借款行為的生效時間及息費的收取標準應符合法律規定。借款關係應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資金賬戶時生效,借款的本金亦應按照借款人實際收到的款項為準。因此,本案中,張三實際到款的資金為7.57萬元,借款的本金應該是7.57萬元而不是合同約定的10萬元。

二審法院經核算,張三之前償還的85621.32元已經還錢了本合同約定的借款本息,因此本案雙方雙方不存在未結清的債權債務,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判決,駁回了世通公司的訴訟請求。

律師評說

無論是網絡借貸還是民間借貸,在合法的情況下,預先扣除的利息、服務費、中介費、保險費、家訪費等等各種費用,不能計入借款本金,借款的本金應以借款人實際獲得的數額為準

我國法律規定:“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併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在訴訟中,出借人可以就約定的利息、違約金及其他費用一併主張。但在審判實踐中,由於借貸雙方的法律關係屬於民間借貸,法院通常會認定利息、罰息、違約金、催收費等款項在性質上屬於利息的範疇。

在這個案件中,張三是分期償還,在分期償還的前大半部分,實際上已經還完了借款的本息。但是出借方依據合同的金額,依舊起訴張三,認為張三沒有還清。生活中,這樣的例子非常多,甚至會暴力追債,騷擾借款人,嚴重影響借款人的聲譽、信譽、名譽等。

筆者認為,這種情況,借款人也可以依法起訴放貸公司,要求法院確認雙方的債權債務已經結清。同時,如果影響到自身的名譽,也可以起訴要求放貸公司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當然了,很多人不願意去起訴,認為浪費時間和精力,願意破財消災,這種想法恰恰給那些公司鑽了空子。不過,需要提醒的是,出借人如果通過向親朋好友打電話、向公司散步各種消息,已經涉嫌利用軟暴力威脅借款人,是一種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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