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 公司高管刑事法律責任風險及防控


公司高管刑事法律責任風險及防控

我國當前公司高管違法現狀及立法特點

自上個世紀 90 年代以來,我國大陸地區誕生了一個又一個的創富神話,與此同時我國的企業家因觸犯刑律而構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也日益增多。進入二十一世紀以後,這類事例更加層出不窮,特別近幾年,我們幾乎每天都可以看到和聽到全國大大小小企業高管或被刑事拘留、或被依法逮捕、或被判刑,其所在企業因此而瀕臨絕境甚至破產的新聞報道。

原中國建設銀行行長王雪冰因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錢款摺合人民幣115萬餘,以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

27 歲便躋身胡潤“女富豪榜”第六位的浙江東陽本色集團董事長吳英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普被判死緩案。

“上海首富”——上海農凱發展集團董事長周正毅更是因非法操縱證券價格罪和涉嫌行賄及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兩度淪為階下之囚。


2007年胡潤“中國富豪榜”排名第4位的中國最大家電銷售商國美電器董事局主席黃光裕案。
絕大部分單位犯罪我國刑法採取的是雙罰制。

我國刑法現有罪名435個,涉及單位的就有一百多個,並有《擾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罪》專章,就企業經營中的犯罪問題作出規定。

企業家在經營企業過程中,實際上隱藏著巨大的法律風險,但這些風險往往被忽略。
企業家存在刑事法律風險原因

我國企業家法律意識淡薄,刑事責任風險防範意識極差,甚至有些肆無忌憚。


1、我國第一批富豪整體文化水平偏低,法律意識更是淡薄。停留在事後救火式的法律救濟方式來維護合法權益,已跟不上時代發展的要求

2、中國企業至今沒有認識到法律風險事前防範比事後補救更重要。

3、認為自己做的是合法生意,不偷不搶、不偷稅漏稅不欠國家一分錢,法律跟我沒多少關係。

由於歷史原因形成的市場秩序不規範及企業家經營不規範,企業家往往帶有“原罪”。

凡事依靠關係,可是關係不見得可靠。有時正是某些關係把人引入了犯罪的深淵。有些關係正是犯罪案發的導火索。我國重多的企業家落馬跟貪官被查處有直接的聯繫。
企業組織管理、財務管理技能方面的缺陷。規避刑事風險,不是簡單的“不為”。有些行為,只要進行合理的轉化和預防,就不再是犯罪行為。


民營企業組織進化上一開始就有一些毛病。

1、從財務上來看,企業過度地用債務擴張來支持投資規模的擴張,使整個企業非常危險。

2、組織上沒有一個能夠拷貝的榜樣,當時所有民營企業開始拷貝的組織在中國有兩種,一種是江湖,一種是家族。家族是用一種血親的管理來解決誠信的問題,是減少交易費用。另外用江湖的辦法,江湖是沒有規則的。

3、公司管理上缺乏基本的商務倫理和商務技能。
沒有建立應對法律風險的專門機構
風險預警機制沒有發揮作用
重大合同不經律師審查,公司決策律師不知情,重大談判律師不參與。


公司高管在現階段容易觸犯的刑事犯罪

一、起始階段
企業家們在設立公司後,認為公司都是自己的,公司的錢當然也是自己的,想拿走就拿走,想挪用就挪用,實際上,上述行為很可能已經觸犯刑法上規定的虛報註冊資本罪、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可能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及罰金。

1、虛報註冊資本罪。

2、虛假出資罪。是指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的行為。

3、抽逃出資罪。是指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的行為。

二、生產、運作過程的發展階段
觸犯刑事法律的可能性也最大,涉及的刑事法律罪名也最多。容易觸犯的刑事犯罪行為有:

(一)生產、銷售環節
1、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2、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

(二)會計財務管理環節
1、隱匿、故意銷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
2、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罪
3、逃匯罪
4、洗錢罪

(三)貸款和融資環節
1、貸款詐騙罪
2、高利轉貸罪
3、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四)經營方式
1、損害商品聲譽罪
2、非法經營罪(如傳銷)

(五)公關
1、單位賄賂罪

(六)經營管理中
1、非法集資罪
2、挪用資金罪
3、職務侵佔罪
4、合同詐騙罪

三、破產清算階段
1、妨害清算罪
2、虛假破產罪

在清算過程中,清算人如果發現企業資不抵債,就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在此階段,企業最易觸犯的刑事犯罪行為主要為刑法第162條所規定的妨害清算罪、虛假破產罪。

公司高管刑事法律風險防範對策
公司法律風險主要來自內部管理和外部環境,企業內部法律風險它是與外部法律風險相對而言的,像債權債務糾紛、合同風險等就是外部風險,內部法律風險是指在企業內部發生的因公司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內部機構的設置和行為不合法導致的法律後果。
如果公司的內部法律防範機制好,外部糾紛也就容易相應減少甚至能夠完全避免。

企業內部法律風險主要表現為:
公司內部權益糾紛——最持久的危機;
經營行為違規——最易發的風險;
刑事責任風險——最危險的陷阱。

下面我們著重討論刑事責任風險防範對策

(一)提高法律意識,增加事前預防法律風險的投入。

企業家們現階段的法律意識還存有很大的被動性,即亡羊補牢的多,事前防範的少。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入,企業家如果還停留在這種事後救火式的法律救濟方式來維護合法權益,已跟不上時代發展的要求了

(二)企業應定期進行法律風險評估
我們的企業家們在法律意識領域應轉變觀念,即從“救火”意識到“防火”意識。應當防微杜漸,未雨綢繆,防患於未然。

(三)建立法律風險防範機制
企業應重視法律風險防範體系的構建,主要涉及以下四個方面的內容:
(1)企業產權結構對建立法律風險防範機制的意義。
(2)如何避免和預防企業家自身的刑事責任風險。
(3)避免錯誤決策帶來的經濟損失。
(4)事前的風險防範有利於減少糾紛,減少訴訟和仲裁。這樣企業家就不必因為時常陷入被動的訴訟和仲裁中,有利於企業走得更成功。

(四)重視律師的作用,建議企業家聘請高級私人法律顧問防範刑事責任風險
公司法律顧問主要著重從技術層面為公司的業務把關,關注重點是公司的經濟利益;企業家個人的高級私人法律顧問著重從宏觀層面為總裁個人的法律風險把關,更關注總裁的生命和自由。
高級私人法律顧問的工作是以事先防範為主,事後補救為輔,通過參與企業經營管理決策,努力將企業在法律方面的經營風險降低到最低限度,成為企業領導的參謀和助手。

給企業家的幾點建議
(一)繞開刑事責任風險
可以和實際管理人簽訂一個內部的管理分工協議,表明您不是直接管理者,決策行為與您無關。另外,如果需要對外簽字,直接由實際管理人簽字而不自己簽署,如果必須由您簽署的,建議瞭解有關文件的內容和可能導致的後果後再簽署,保管好自己的簽名章,避免盜用。當然,這個建議只是一定程度上降低刑事責任風險,概而言之,擔任掛名法定代表人的責任風險並不低,建議謹慎考慮。


最近幾年,仰融、牟其中、楊斌、李海倉、周正毅、孫大午、顧雛軍、袁寶景這些榜上有名的富豪們不斷遭受厄運,扳倒他們的都是中國刑法,可以說刑事責任是中國企業家面臨的最大危機。
中國刑法規定的罪名中關於經濟犯罪、財產犯罪的罪名有100個左右,這些罪名法律都有明確的金額界限,這些金額標準一般是在十年前制定的,十年前的一、二萬對老百姓來說數額不小,但現在對企業家來說,也許根本不用放在眼裡,但是也許就是這些不起眼的錢卻讓人栽大跟頭。

(二)建議:“三要三不要”
要清楚一般違法與刑事犯罪的界限,不要觸犯刑律;
要把律師視作你的“護航人”,不要僅當“救火隊”;
要全面披露有關法律事實,不要有所隱瞞。

(三)無法迴避的法律風險
1、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2、安全生產責任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主要負責人定義
指的是一個單位或組織主持本單位全面工作具有最高決策權並對本單位承擔主要責任的單位主要領導。

(四)詳細釋義
主要負責人的具表現形式很多,根據習慣,凡是在單位負主要責任的領導在法律上統稱為主要負責人。不過,如何理解主要負責人的涵義,只能本單位的性質,以及本單位的實際情況來具體確定主要負責人。這個名詞具體所指的對象會因所在的行業的差異有細微的區別,所以應該參照該領域的法律和行業不成文的規則或是本單位的規定。

主要負責人與直接責任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區別:
一這兩部法調整範圍較大,涵蓋了各類單位和部門;
二基於現實國情,我國對法人,自然人,社團、團體,單位,視為單位類組織重多,各類組織對單位負責人叫法多樣;


三是主要負責人內涵遠大於直接責任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立法防止有“漏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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