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8 服刑期間,減刑最多可以減多少年?

東友律師團


我國刑法沒有限制減刑的次數,只要符合減刑條件的,均可以適用減刑規則,即可以多次減刑。

減刑後的刑期計算

減刑後的刑期計算主要有以下兩種:

1. 相同種類的刑期的縮減

指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三者中的一種的犯罪分子在減刑後的刑期的計算。 減刑後的刑期從原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已經執行的部分,計入減刑之後的刑期。

注意:減刑是相對於原判刑期而言的,是縮短判決的刑期。

舉個栗子:

小明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服刑滿3年的時候,因為有重大立功表現被減刑2年。將原來的8年刑期減為6年,減去已經服刑的3年,則小明還需要服刑的時間為3年。

很多人容易錯誤的理解為:小明原來判8年,已經服刑3年,還剩5年,5年減去2年減刑,則還剩3年。雖然結果是一樣的,但是程序完全不一樣。

2. 不同種類的刑期的縮減

指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減為有期徒刑之後,刑期的計算。

有期徒刑的刑期從裁定減刑之日起計算,已經執行的刑期和判決宣告以前先行羈押的日期,不計算在新的有期徒刑之內。

舉個例子:

小明被判處無期徒刑,服刑6年後,因有重大立功表現被減刑為有期徒刑15年。小明已經服刑的6年不算在15年之內,他還需要服刑15年才能被釋放。

注意:從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之後,再次減刑的,其計算方式應當按照有期徒刑進行。多次減刑的,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13年,該13年的起始時間應當自無期徒刑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舉個例子:

小明被判處無期徒刑,服刑6年後,因有重大立功表現被減刑為有期徒刑15年。小明繼續服刑3年後,再次重大立功被減刑2年,此時應從15年中先減去減刑的2年,再減去已經服刑的3年,他還需要服刑10年才能被釋放。

減刑的條件

1. 減刑的對象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不論主觀方面是故意還是過失,重罪還是輕罪,也不問犯罪的類型是危害公共安全還是危害國家安全。

注意:對緩刑能否適用減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2〕2號
第十三條 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宣告緩刑的罪犯,一般不適用減刑。 前款規定的罪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參照刑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予以減刑,同時應依法縮減其緩刑考驗期限。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不能少於二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不能少於一年。

2. 實際執行刑期的限度條件

① 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1 / 2

② 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13年

③ 對嚴重的死緩犯(累犯和8種犯罪(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的犯罪分子),如果採取了限制減刑的決定,那麼死緩減為無期徒刑,不能少於25年;死緩減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20年。

另外:對於普通的死緩犯,減為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後,經過一次或多次減刑的,實際執行刑期(從死緩執行期滿之日開始計算)不能少於15年。


希望我的回答能對你有幫助


王貝貝律師


減刑的限制條件:1.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服刑期不得少於總刑期的二分之一。

2.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服刑期不得少於13年。

3.被判處死緩的罪犯,總服刑期不得少於15年。(減為無期徒刑後,5年內不得減刑。5年期滿後,有立功表現的可減至18-20年有期徒刑,有其大立功表現的可減至13-18年有期徒刑。)

4.被判處死緩並限制減刑的罪犯,兩年期滿後。(1).若減為無期徒刑,服刑期不得少於25年。(2).若減為有期徒刑25年,服刑期不得少於20年。

5.因職務犯罪被判處死緩的罪犯,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特赦。(例如白恩培)

假釋限制條件:1.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和慣犯不得假釋)

2.罪犯服刑期超過二分之一。

3.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假釋後,將剩餘刑期當作考驗期。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假釋後,考驗期為10年。

4.考驗期內違法犯罪或違反考驗期規定內的罪犯將被收監。


白面書生dada


減刑雖然有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但是更多地要執行不斷更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減刑越來越不可以預測。要減刑,必須具備但不限於以下條件:1、認罪悔罪,積極改造,要求必須退贓,交納罰金,完成勞動任務,不違反監規被扣分。2、經過考驗期,從入監之日起計算。按照現行規定,普通犯二年有期徒刑,職務犯四年有期徒刑基本上不可能獲得減刑。3、在每一個考核期內獲得足夠的獎勵分數。4、在兩次減刑之間有間隔期,滿了間隔期才可以報下一次減刑。另外,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在監獄服刑兩年之後可以申報減為無期徒刑。無期徒刑符合減刑條件減為有期徒刑的,判決的有期徒刑期限為二十年至二十二年。然後才可以經過考核期逐步減刑。完成勞動任務爭取足夠分數爭取減刑是服刑人員拼博的動力,但是這只是必要條件而不是充分條件,其間的考慮因素是很多的。


桃花客棧2019


1、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適用減刑。如果在緩刑考試期間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予以減刑,同時縮減其考驗期限。但減刑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相應縮減的緩刑考驗期限不能少於減刑後的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不能少於兩個月,判處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不能少於一年;

2、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1)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立功表現的,一般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 (2)確有悔改並有立功表現,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般一次減刑不得超過兩年有期徒刑; (3)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如果悔改表現突出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得超過兩年有期徒刑; (4)如果悔改表現突出並有立功表現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一次減刑不得超過三年有期徒刑。

3、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後,一般可減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4、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緩期二年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減為無期徒刑,確有重大立功表現可減為十五的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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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一樣的炒幣機器人


服刑期間,減刑是要看罪犯在監獄的表現情況和悔罪態度的。根據刑法規定,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減刑的年限不能超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無期徒刑實際服刑不能低於13年,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減為無期徒刑的,實際服刑不能低於不25年。死緩被減為25年有期徒刑的,實際服刑不能低於20年。還有最近刑法規定的終身監禁是限制減刑的,終身服刑牢底坐穿。一次減刑根據表現情況分別不能超過9個月、18個月、24個月。

減刑一般由監獄的區隊根據罪犯的表現,提出減刑意見報監獄批准,然後報省監獄管理局審查。最後由服刑地的中級人民法院作出減刑的判決。兩次減刑的間隔時間根據刑期長短分別不能低於1年或者1年半。

罪犯減刑在監獄是根據各項指標進行打分的,現在想操作減刑不是很容易的。




安靖律師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刑。那麼,減刑最多可以減多少年呢?我們分情況討論。

各類刑罰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下列期限:

  •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適用減刑實際執行刑期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 被判處無期徒刑的,適用減刑實際執行刑期不能少於十三年。
  • 被判處死緩並限制減刑的,兩年考驗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適用減刑實際執行刑期不能少於二十五年;兩年考驗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適用減刑實際執行刑期不能少於二十年。

因此,即使被判無期徒刑也不要輕易放棄希望,只要努力改造就有早日出獄的機會。


冰焰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

  (2016年9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93次會議通過,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減刑、假釋是激勵罪犯改造的刑罰制度,減刑、假釋的適用應當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發揮刑罰的功能,實現刑罰的目的。

  第二條 對於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可以減刑”條件的案件,在辦理時應當綜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質和具體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原判刑罰及生效裁判中財產性判項的履行情況、交付執行後的一貫表現等因素。

  第三條 “確有悔改表現”是指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認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

  (三)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

  (四)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對職務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等罪犯,不積極退贓、協助追繳贓款贓物、賠償損失,或者服刑期間利用個人影響力和社會關係等不正當手段意圖獲得減刑、假釋的,不認定其“確有悔改表現”。

  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的申訴權利應當依法保護,對其正當申訴不能不加分析地認為是不認罪悔罪。

  第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有“立功表現”:

  (一)阻止他人實施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揭發監獄內外犯罪活動,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線索,經查證屬實的;

  (三)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四)在生產、科研中進行技術革新,成績突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積極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較大貢獻的。

  第(四)項、第(六)項中的技術革新或者其他較大貢獻應當由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獨立或者為主完成,並經省級主管部門確認。

  第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有“重大立功表現”:

  (一)阻止他人實施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四)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五)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六)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七)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第(四)項中的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應當是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獨立或者為主完成並經國家主管部門確認的發明專利,且不包括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第(七)項中的其他重大貢獻應當由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獨立或者為主完成,並經國家主管部門確認。

  第六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減刑起始時間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應當執行一年以上方可減刑;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應當執行一年六個月以上方可減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應當執行二年以上方可減刑。有期徒刑減刑的起始時間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

  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九個月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並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並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二年有期徒刑。

  被判處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兩次減刑間隔時間不得少於一年;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兩次減刑間隔時間不得少於一年六個月。減刑間隔時間不得低於上次減刑減去的刑期。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減刑起始時間和間隔時間的限制。

  第七條 對符合減刑條件的職務犯罪罪犯,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罪犯,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罪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動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財產性判項的罪犯,被判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執行二年以上方可減刑,減刑幅度應當比照本規定第六條 從嚴掌握,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一年以上。

  對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前款罪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數罪併罰且其中兩罪以上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執行二年以上方可減刑,減刑幅度應當比照本規定第六條從嚴掌握,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一年六個月以上。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減刑起始時間和間隔時間的限制。

  第八條 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二年以上,可以減刑。減刑幅度為: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並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年以上二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並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九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罪犯減為有期徒刑後再減刑時,減刑幅度依照本規定第六條的規定執行。兩次減刑間隔時間不得少於二年。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減刑起始時間和間隔時間的限制。

  第九條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職務犯罪罪犯,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罪犯,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罪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動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財產性判項的罪犯,數罪併罰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三年以上方可減刑,減刑幅度應當比照本規定第八條從嚴掌握,減刑後的刑期最低不得少於二十年有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後再減刑時,減刑幅度比照本規定第六條從嚴掌握,一次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二年以上。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減刑起始時間和間隔時間的限制。

  第十條 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減為無期徒刑後,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三年以上方可減刑。減刑幅度為: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並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四年以上二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三年以上二十四年以下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並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二年以上二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減為有期徒刑後再減刑時,比照本規定第八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職務犯罪罪犯,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罪犯,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罪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動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財產性判項的罪犯,數罪併罰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減為無期徒刑後,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三年以上方可減刑,一般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有立功表現或者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比照本規定第十條減為二十三年以上二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後再減刑時,減刑幅度比照本規定第六條從嚴掌握,一次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二年以上。

  第十二條 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經過一次或者幾次減刑後,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得少於十五年,死刑緩期執行期間不包括在內。

  死刑緩期執行罪犯在緩期執行期間不服從監管、抗拒改 造,尚未構成犯罪的,在減為無期徒刑後再減刑時應當適當從嚴。

  第十三條 被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罪犯,減為無期徒刑後,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五年以上方可減刑。減刑間隔時間和減刑幅度依照本規定第九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被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罪犯,減為有期徒刑後再減刑時,一次減刑不超過六個月有期徒刑,兩次減刑間隔時間不得少於二年。有重大立功表現的,間隔時間可以適當縮短,但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

  第十五條 對被判處終身監禁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裁定中,應當明確終身監禁,不得再減刑或者假釋。

  第十六條 被判處管制、拘役的罪犯,以及判決生效後剩餘刑期不滿二年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減刑條件的,可以酌情減刑,減刑起始時間可以適當縮短,但實際執行的刑期不得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第十七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罪犯減刑時,對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可以酌減。酌減後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不得少於一年。

  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無期徒刑的罪犯減為有期徒刑時,應當將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減為七年以上十年以下,經過一次或者幾次減刑後,最終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不得少於三年。

  第十八條 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宣告緩刑的罪犯,一般不適用減刑。

  前款規定的罪犯在緩刑考驗期內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參照刑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予以減刑,同時應當依法縮減其緩刑考驗期。縮減後,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不得少於二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不得少於一年。

  第十九條 對在報請減刑前的服刑期間不滿十八週歲,且所犯罪行不屬於刑法第八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罪犯,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積極參加學習、勞動,應當視為確有悔改表現。

  對上述罪犯減刑時,減刑幅度可以適當放寬,或者減刑起始時間、間隔時間可以適當縮短,但放寬的幅度和縮短的時間不得超過本規定中相應幅度、時間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條 老年罪犯、患嚴重疾病罪犯或者身體殘疾罪犯減刑時,應當主要考察其認罪悔罪的實際表現。

  對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生活難以自理的上述罪犯減刑時,減刑幅度可以適當放寬,或者減刑起始時間、間隔時間可以適當縮短,但放寬的幅度和縮短的時間不得超過本規定中相應幅度、時間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又故意犯罪,新罪被判處有期徒刑的,自新罪判決確定之日起三年內不予減刑;新罪被判處無期徒刑的,自新罪判決確定之日起四年內不予減刑。

  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又故意犯罪,未被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減為無期徒刑後,五年內不予減刑。

  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罪犯減刑後,在刑罰執行期間又故意犯罪的,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辦理假釋案件,認定“沒有再犯罪的危險”,除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的情形外,還應當根據犯罪的具體情節、原判刑罰情況,在刑罰執行中的一貫表現,罪犯的年齡、身體狀況、性格特徵,假釋後生活來源以及監管條件等因素綜合考慮。


清歡閣主


說說我的經厲,我11年11月21日判6年,刑期到17年11月20日,罰金3萬,本來三人合併給受害人20萬的,但這20萬我們老闆給交了,我知道減刑靠分,所以我進監獄幹服裝一直很努力,不放過可賺分的機會,其實可賺分的機會很少,人也多,其實監獄不像電視裡的一樣的,大家只為一個目標那就是減刑,可不排除減不到刑人的搗蛋,其實很和諧的,新人受幾個月苦是一定的,我見過1年的減15天,兩年的減四個月,三年最多減過七個月的,當然他們不是有錢的,大家每一天在一起什麼人有的沒的都知道,只要分夠時間夠都可報上去,無非人多打掉一次二次的,罰金很重要,如果實在交不起可交一點,因為一點不交不給你報減刑的,只要各方面滿足的都有的減,本人減二次,一共減了一年三個月,16年8月20日岀獄,罰金交7000,,岀來老闆一人給了75萬,監獄沒有想象那麼黑的,不懂的人也別瞎評倫


莫然傷透心


如果在監獄表現良好,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是可以減刑的,這也是鼓勵罪犯改過自新的一種制度。但是減刑是有限制的,找介紹一下減刑制度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 【適用條件與限度】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下列期限:(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

減刑的程序從頂端設計上是這樣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對於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

那就是說有期徒刑最少要執行判決的一半。

張鼎律師


正規的話不超過總刑期的一半,但是如果你有錢的話那就另當別論了,16年時我見過故意殺人判了14年實際執行了2年多就假釋的,人家送禮都是用十三米的車往監獄裡拉然後每個獄警一份,單獨送給領導的就不知道多少了,還給監獄裡蓋了一棟家屬樓呢,這是我見過的最牛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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