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8 服刑期间,减刑最多可以减多少年?

东友律师团


我国刑法没有限制减刑的次数,只要符合减刑条件的,均可以适用减刑规则,即可以多次减刑。

减刑后的刑期计算

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主要有以下两种:

1. 相同种类的刑期的缩减

指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三者中的一种的犯罪分子在减刑后的刑期的计算。 减刑后的刑期从原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已经执行的部分,计入减刑之后的刑期。

注意:减刑是相对于原判刑期而言的,是缩短判决的刑期。

举个栗子:

小明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服刑满3年的时候,因为有重大立功表现被减刑2年。将原来的8年刑期减为6年,减去已经服刑的3年,则小明还需要服刑的时间为3年。

很多人容易错误的理解为:小明原来判8年,已经服刑3年,还剩5年,5年减去2年减刑,则还剩3年。虽然结果是一样的,但是程序完全不一样。

2. 不同种类的刑期的缩减

指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减为有期徒刑之后,刑期的计算。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已经执行的刑期和判决宣告以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计算在新的有期徒刑之内。

举个例子:

小明被判处无期徒刑,服刑6年后,因有重大立功表现被减刑为有期徒刑15年。小明已经服刑的6年不算在15年之内,他还需要服刑15年才能被释放。

注意: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之后,再次减刑的,其计算方式应当按照有期徒刑进行。多次减刑的,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3年,该13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举个例子:

小明被判处无期徒刑,服刑6年后,因有重大立功表现被减刑为有期徒刑15年。小明继续服刑3年后,再次重大立功被减刑2年,此时应从15年中先减去减刑的2年,再减去已经服刑的3年,他还需要服刑10年才能被释放。

减刑的条件

1. 减刑的对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不论主观方面是故意还是过失,重罪还是轻罪,也不问犯罪的类型是危害公共安全还是危害国家安全。

注意:对缓刑能否适用减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号
第十三条 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 前款规定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应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一年。

2. 实际执行刑期的限度条件

① 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 / 2

② 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

③ 对严重的死缓犯(累犯和8种犯罪(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犯罪分子),如果采取了限制减刑的决定,那么死缓减为无期徒刑,不能少于25年;死缓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另外:对于普通的死缓犯,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后,经过一次或多次减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从死缓执行期满之日开始计算)不能少于15年。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帮助


王贝贝律师


减刑的限制条件:1.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服刑期不得少于总刑期的二分之一。

2.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服刑期不得少于13年。

3.被判处死缓的罪犯,总服刑期不得少于15年。(减为无期徒刑后,5年内不得减刑。5年期满后,有立功表现的可减至18-20年有期徒刑,有其大立功表现的可减至13-18年有期徒刑。)

4.被判处死缓并限制减刑的罪犯,两年期满后。(1).若减为无期徒刑,服刑期不得少于25年。(2).若减为有期徒刑25年,服刑期不得少于20年。

5.因职务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特赦。(例如白恩培)

假释限制条件:1.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和惯犯不得假释)

2.罪犯服刑期超过二分之一。

3.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假释后,将剩余刑期当作考验期。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假释后,考验期为10年。

4.考验期内违法犯罪或违反考验期规定内的罪犯将被收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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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虽然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但是更多地要执行不断更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减刑越来越不可以预测。要减刑,必须具备但不限于以下条件:1、认罪悔罪,积极改造,要求必须退赃,交纳罚金,完成劳动任务,不违反监规被扣分。2、经过考验期,从入监之日起计算。按照现行规定,普通犯二年有期徒刑,职务犯四年有期徒刑基本上不可能获得减刑。3、在每一个考核期内获得足够的奖励分数。4、在两次减刑之间有间隔期,满了间隔期才可以报下一次减刑。另外,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在监狱服刑两年之后可以申报减为无期徒刑。无期徒刑符合减刑条件减为有期徒刑的,判决的有期徒刑期限为二十年至二十二年。然后才可以经过考核期逐步减刑。完成劳动任务争取足够分数争取减刑是服刑人员拼博的动力,但是这只是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其间的考虑因素是很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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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减刑。如果在缓刑考试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予以减刑,同时缩减其考验期限。但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相应缩减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减刑后的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两个月,判处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不能少于一年;

2、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1)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 (2)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两年有期徒刑; (3)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如果悔改表现突出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两年有期徒刑; (4)如果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三年有期徒刑。

3、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一般可减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4、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减为无期徒刑,确有重大立功表现可减为十五的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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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期间,减刑是要看罪犯在监狱的表现情况和悔罪态度的。根据刑法规定,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的年限不能超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无期徒刑实际服刑不能低于13年,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服刑不能低于不25年。死缓被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实际服刑不能低于20年。还有最近刑法规定的终身监禁是限制减刑的,终身服刑牢底坐穿。一次减刑根据表现情况分别不能超过9个月、18个月、24个月。

减刑一般由监狱的区队根据罪犯的表现,提出减刑意见报监狱批准,然后报省监狱管理局审查。最后由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减刑的判决。两次减刑的间隔时间根据刑期长短分别不能低于1年或者1年半。

罪犯减刑在监狱是根据各项指标进行打分的,现在想操作减刑不是很容易的。




安靖律师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那么,减刑最多可以减多少年呢?我们分情况讨论。

各类刑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适用减刑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适用减刑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
  • 被判处死缓并限制减刑的,两年考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适用减刑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五年;两年考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适用减刑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年。

因此,即使被判无期徒刑也不要轻易放弃希望,只要努力改造就有早日出狱的机会。


冰焰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2016年9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3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减刑、假释的适用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

  第二条 对于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

  第三条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的申诉权利应当依法保护,对其正当申诉不能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较大贡献的。

  第(四)项、第(六)项中的技术革新或者其他较大贡献应当由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四)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五)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六)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四)项中的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应当是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的发明专利,且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第(七)项中的其他重大贡献应当由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

  第六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起始时间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有期徒刑减刑的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

  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六个月。减刑间隔时间不得低于上次减刑减去的刑期。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第七条 对符合减刑条件的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动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六条 从严掌握,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以上。

  对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前款罪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六个月以上。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第八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二年以上,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九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执行。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第九条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动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八条从严掌握,减刑后的刑期最低不得少于二十年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第十条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四年以上二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三年以上二十四年以下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以上二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比照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动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一般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有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比照本规定第十条减为二十三年以上二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第十二条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五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

  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不服从监管、抗拒改 造,尚未构成犯罪的,在减为无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应当适当从严。

  第十三条 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五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间隔时间和减刑幅度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一次减刑不超过六个月有期徒刑,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间隔时间可以适当缩短,但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

  第十五条 对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裁定中,应当明确终身监禁,不得再减刑或者假释。

  第十六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以及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不满二年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酌情减刑,减刑起始时间可以适当缩短,但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第十七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罪犯减刑时,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可以酌减。酌减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的罪犯减为有期徒刑时,应当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减为七年以上十年以下,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最终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八条 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

  前款规定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应当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缩减后,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得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十九条 对在报请减刑前的服刑期间不满十八周岁,且所犯罪行不属于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罪犯,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应当视为确有悔改表现。

  对上述罪犯减刑时,减刑幅度可以适当放宽,或者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可以适当缩短,但放宽的幅度和缩短的时间不得超过本规定中相应幅度、时间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条 老年罪犯、患严重疾病罪犯或者身体残疾罪犯减刑时,应当主要考察其认罪悔罪的实际表现。

  对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难以自理的上述罪犯减刑时,减刑幅度可以适当放宽,或者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可以适当缩短,但放宽的幅度和缩短的时间不得超过本规定中相应幅度、时间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三年内不予减刑;新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四年内不予减刑。

  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未被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减为无期徒刑后,五年内不予减刑。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刑后,在刑罚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办理假释案件,认定“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除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还应当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


清欢阁主


说说我的经厉,我11年11月21日判6年,刑期到17年11月20日,罚金3万,本来三人合并给受害人20万的,但这20万我们老板给交了,我知道减刑靠分,所以我进监狱干服装一直很努力,不放过可赚分的机会,其实可赚分的机会很少,人也多,其实监狱不像电视里的一样的,大家只为一个目标那就是减刑,可不排除减不到刑人的捣蛋,其实很和谐的,新人受几个月苦是一定的,我见过1年的减15天,两年的减四个月,三年最多减过七个月的,当然他们不是有钱的,大家每一天在一起什么人有的没的都知道,只要分够时间够都可报上去,无非人多打掉一次二次的,罚金很重要,如果实在交不起可交一点,因为一点不交不给你报减刑的,只要各方面满足的都有的减,本人减二次,一共减了一年三个月,16年8月20日岀狱,罚金交7000,,岀来老板一人给了75万,监狱没有想象那么黑的,不懂的人也别瞎评伦


莫然伤透心


如果在监狱表现良好,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是可以减刑的,这也是鼓励罪犯改过自新的一种制度。但是减刑是有限制的,找介绍一下减刑制度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减刑的程序从顶端设计上是这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那就是说有期徒刑最少要执行判决的一半。

张鼎律师


正规的话不超过总刑期的一半,但是如果你有钱的话那就另当别论了,16年时我见过故意杀人判了14年实际执行了2年多就假释的,人家送礼都是用十三米的车往监狱里拉然后每个狱警一份,单独送给领导的就不知道多少了,还给监狱里盖了一栋家属楼呢,这是我见过的最牛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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