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05 最高法判例:既判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17)最高法行申411號

所謂既判力,是指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對後訴的羈束力。其作用體現在消極和積極兩個方面。消極作用是指,基於國家司法權的威信以及訴訟經濟,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裁定後,不準對同一事件再次進行訴訟。既判力的消極作用體現的是“一事不再理”,就此而言,與禁止重複起訴屬於同一原理。 積極作用是指,人民法院不得在其後的訴訟中作出與該判決、裁定內容相牴觸的新的判決、裁定。這是法的安定性所決定的。但既判力只對與生效裁判當事人相同的後訴產生訴權的遮斷效果,對於第三者而言,只是禁止作出與生效裁判內容相牴觸的新的判決、裁定,而不是就此剝奪其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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