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判例

最高法院判例:

信訪耽誤的時間不是延長起訴期限的正當理由——劉桂蘭訴高新區管委會給付徵收補償款案

裁判要旨:

申訴信訪不是法定的救濟途徑,而是一種訴求表達機制,通過信訪反映訴求還是通過訴訟尋求救濟,是民眾對於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渠道的選擇。但是,通過信訪反映訴求未果後提起行政訴訟,仍應受到行政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關於起訴期限的限制,因信訪耽誤的時間也不是法定可以延長起訴期限的正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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