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8 鑑定費該不該由保險公司進行賠付?

用戶4918135293072


鑑定費,在民事訴訟中指的是諸如傷殘鑑定、價格鑑定、三期鑑定等的費用。

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

但是,很多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中約定,保險公司不承擔鑑定費,在協商、調解和庭審中也是種種藉口不承擔鑑定費、訴訟費。

從道理上來說,鑑定費應當屬於訴訟費用,由訴訟各方根據輸贏比例分擔,保險公司既然作為訴訟參與方之一,當然應當按照這個原則分擔訴訟費。保險公司不能用一紙合同來對抗法律規定。並且,經常遇到一些保險公司,拒絕協商調解,聲稱只有法院判決的結果他們才能賠付。一方面,能夠節省訴訟費、鑑定費的解決方式保險公司一口拒絕,另一方面,因為他們熱衷於訴訟,額外產生的費用卻不願承擔,搞不懂保險公司這幫人是什麼邏輯。

司法實踐中,當事人及積極抗辯,法院一般會將保險公司不承擔鑑定費訴訟費的訴求駁回。


淮北日月升


鑑定費和訴訟費,根據保險合同約定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但有的法院對於訴訟前發生的鑑定費會根據保險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以法定效力高於約定效力為由認定屬於保險責任範圍 ,訴訟中發生的鑑定費及訴訟費因有同樣效力的保險法六十六條在,故套用不上四十九條,依照保險法六十六條仍由事故責任方賠償。


A阿童尼


你這個問題不好回答。因為你所說的“鑑定費”不知道是什麼“鑑定費”。在不明白具體“鑑定費”是什麼的情況下,會很難給你一個確切的參考意見。

一般情況下,“鑑定費”是需要主張鑑定的一方負擔的,也就是說,如果你自己主張鑑定,那麼,你需要負擔鑑定費;如果保險公司主張鑑定,那麼,保險公司負擔鑑定費。但是,如果在你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時已經就“鑑定費”負擔的問題進行了事前約定的話,那就依據合同約定進行,該誰負擔,誰負擔。

據我所知,許多鑑定行為是在雙方當事人中有一方不認可“已知結果”的情況下才產生的。我個人認為,當事人雙方應該本著“互諒互讓”的原則協商解決為好。一旦非要進行鑑定不可,那鑑定費可是不菲的啊。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