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7 李耀輝:律師怎麼能為“壞人”辯護呢?


作者:李耀輝河北世紀方舟律師事務所律師

昨晚觀看了根據真實事件改編的韓國影片《素媛》,我對素媛的不幸遭遇感到無比心痛,彷彿自己也跟著掉進了黑色深淵,雖然罪大惡極的壞人受到法律的審判,但他毫無悔意,法庭上律師以醉酒為由為其開脫罪責,彈幕上人神共憤,一片喊殺聲,不明白律師為什麼要替他辯護,法庭判決結果的荒謬不公,甚至作為刑辯律師的我都激憤到極點,換做是我肯定會拒絕為這種人辯護,但是總有人會站出來為他辯護,作為觀眾我們知道事件真相,假如真的冤枉了一個人,那對他及家庭的傷害可能不亞於對素媛的創傷,請客觀理性看待律師為什麼要替“壞人”辯護吧。

不論是在歷史上的封建社會,還是當下的法治社會,辯護律師給人的印象,歷來就是乘人之危,坑蒙拐騙,干擾司法,甚至唯利是圖。普通大眾對辯護律師進行嘲諷甚至打擊報復,“剷除黑心律師”甚至廢除律師制度的呼聲不絕於耳。

在國外,律師也經常被當作嘲諷的對象,在這一點上,可以說,古今中外,概莫能外。人類最偉大的戲劇天才莎士比亞也發出過“殺光所有律師”的聲音,亦有人將辯護律師運用法律手段維護犯罪嫌疑人的權利的行為當成是“鑽法律的空子”,還有人將辯護律師為那些被指控嚴重罪行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看作是為壞人開脫罪責,被誤解為是“第二壞人”。剛剛劇終不久的《決勝法庭》抹黑律師,搞得整部劇唯有的兩位律師可謂聲名狼藉,職業形象也略顯卑劣。

律師既不是正義的天使,也不是魔鬼的化身,律師首先是一個靠法律吃飯的人,律師為自己的當事人服務是他的職責所在,王人博教授說過:“我從不相信律師的神話,但我堅信好律師就是一個自己吃飽了還知道飢餓滋味的人。”

律師和教師兩者之間是具有可比性,他們首先得賺錢養家餬口,兩者不同在於,教師的人除了過日子還要育人,而律師則除了賺錢還得運送正義。糾紛造就了律師的興盛,無知孕育了教師的壯大。

醫師是人命關天的職業,法律職業何嘗不是呢。他們的職業都關乎人命卻並無二致,如果說醫師的天職就是救死扶傷,他的病人就算是“壞人”也需要竭盡全力予以救助的話,那麼律師要為“壞人”辯護怎麼就不具有職業正當性呢?美國著名的刑辯律師德肖微茨說:“即使我瞭解到有一天我為之辯護的委託人可能會再次出去殺人,我也不打算對幫助這些謀殺犯開脫罪責表示歉意,或感到內疚。……我知道我會為受害者感到難過,但我不希望我會為自己的所作所為後悔,就像一個醫生治好一個病人,這個人後來殺了一個無辜的人是一樣的道理。”

那種認為“律師為壞人辯護,所以律師也是“壞人”的觀點,實際上是混淆了律師職業道德與一般社會道德的界限。律師的職業道德有時候會與社會道德發生衝突,但是從本質上看,兩者之間卻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律師的職責正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田文昌律師曾舉例言:“一個重要崗位的哨兵不能擅離職守,對眼前發生的其他事件去見義勇為,從表面上看,他似乎麻木不仁,違背社會道德,但是如若不然,卻很可能由於顧此失彼而損害全社會的更高利益。”

1996年刑事訴訟法修改之前,那些受到國家刑事追訴的人被稱為“罪犯”或者“犯人”,而刑訴法修改之後,被追訴人在審前程序被稱為“犯罪嫌疑人”,在起訴之後被稱為“被告人”,這樣就不再使用“犯罪分子”這一稱呼,其實這其中的變化不單是名稱叫法上的變化,而正是我國刑訴法確立了不完整的無罪推定原則的體現。

無罪推定原則講的就是未經法定程序確認有罪之前,應假定被告人無罪,這假定是一種法律擬製,並非主觀認定。這種法律擬製是一種法律制度手段,在立法中多有運用,比如民法中的宣告死亡制度,我們假定被宣告人死亡,即使被害人重新出現,也不能據此認為宣告死亡制度本身錯誤。

我們假定被告人無罪,假設只是一個前提,還必須通過檢察機關的舉證和一套正當法律程序,通過法院的審理和宣判,才能最終確定被告人是否構成犯罪。反言之,假如我們不假定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無罪,濫用權力,強迫自證其罪,剝奪其應有的權利,律師提供有害辯護,就像韓國電影《七號房的禮物》男主人公李九龍被冤死,令人感到悲傷,這樣很容易冤枉好人,冤假錯案也就很容易發生,這些年發生的冤案還少嗎?

如果放縱一個壞人是犯了一個錯,那麼冤枉一個好人就是犯了兩個錯誤,因為使一個好人受到了不應有的刑罰,還使得真正的犯罪分子逍遙法外,據此我們肯定要兩害相權取其輕,寧可放縱一個壞人,也不可冤枉一個好人,這樣的價值取向也正是現代法治社會的題中之義。

正如拉德布魯赫所言,​​​​法官只知道肯定的判斷,有罪判決和無罪判決,而從不說有疑問的判斷,從不說案情不明。一個人是“好人“還是”壞人“,在法庭宣判之前,是誰也說不清楚的,最後很可能會出現人們預想不到的“好人”有罪或者“壞人”無罪的結果。

既然被追訴人在法庭宣告其有罪之前,被當做無罪的人,那麼他就理所當然的與公訴方在法庭上平等武裝,享有其與未被追訴的人應有的憲法性權利,在刑事案件中,由具有專業知識和資格的律師為被告的公民進行辯護,是憲法賦予我國每個公民的權利,羅馬法學家保羅曾說過:“辯護是使被告擺脫懲罰或減輕對其懲罰的條件。”

無罪推定儘管為被告人與國家公訴機關的平等理性對抗確立了一個基本的遊戲規則,但假如沒有其他一系列的程序保障,被告人在與公訴機關的對抗中還將處於“被動挨打”的境地,而無法實施有效的防禦。為確保控辯雙方訴訟對抗的有效參與,各國法律幾乎都確立了獲得律師的幫助的程序保障。

可能我們還沒有意識到即使是犯罪分子也有其作為人而應當享有的尊嚴,也有其不應當受到剝奪的人權,侵犯人權的背後就是整個社會及其政府還沒有學會尊重人權,還沒有學會文明對待它犯錯的公民。

一個人要是研究一下人類共同的基本需要,就會為人與人和諧相處和相互間的公平對待的觀點找到一個立足點,例如,人都有生存的需要,我們自己想活,也要讓別人活,當法律要剝奪我們自己的自由、生命和財產權利的時候,我們所需要得到公正審判和律師的幫助,那麼別人也需要,而不管他們屬於什麼國家,哪一個階級,什麼政黨,什麼身份。

看一個國家是否文明有兩個去處,一個是廁所,一個是監獄,現在我們的公廁經常提示我們,“向前一小步,文明一大步”。我們不能把監獄辦得比社會還好,我們得到的就只能是比監獄還壞的社會。根據木桶原理的邏輯分析,把一個國家的文明和人權狀況比作是一個木桶,這個國家的文明程度高低是由這個木桶最低的那個木板決定的,我們眼中的“壞人”就是最低那個板,如果充分保障“壞人”的基本人權,那麼我們好人的權利也相應地提高了,也沒有理由不會好的。所以,“壞人”是否得到尊重,是區分一個國家的文明與野蠻的一個標尺。

要知道我們生活在這個法網密佈的社會中都有可能成為刑事被追訴的對象,如果你反駁說,我這一輩子遵紀守法總可以吧,那麼你還記得杜培武、佘祥林、趙作海、聶樹斌嗎?這些冤案的發生誰能說他們沒有遵紀守法呢?影片《控方證人》中,當事人對律師說,沒有人會因為莫須有的罪名而被捕入獄的。律師中肯回答說我們只是努力不讓這種事成為習慣。

人類文明產生以來就一直存在這巨大難題,就是如何保證無辜者不會蒙冤,有罪者罰當其罪?一個人自身遵紀守法很容易做到,但是你很難控制別人也遵紀守法或者嫁禍於你,甚至也不敢奢望具有威信力的司法機關遵紀守法,很多冤假錯案也正是出自他們之手。回顧歷史的教訓,身受“文革”之苦的彭真同志在回顧“文革”遭遇時曾說過這樣的意思:要有律師啊,他們不讓我說話,總得有人替我說話吧。

根據古老的自然正義的要求,法官應該聽取雙方的陳述,這是衡量一項司法裁判程序是否公正的基本標準,而在刑事訴訟中,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對於維護程序正義又具有極為特殊的意義。

如果我們認同被告人需要法律的審判,從自然正義理念出發就可以尋找到法官必須聽取雙方當事人的陳述,由於代表國家行使公訴權的公訴機關,身後有強大的國家力量作後盾,而被告人完全處於弱者的地位,如果不強化其辯護權,他只能是被拷問和追究的對象而不能成為訴訟主體,這與現代刑事訴訟機制的要求不相等。

為了能夠與控方進行有效的對抗,法律的天平必須向被告方傾斜,理應認同殺被告人也需要專業的律師幫助,只有在律師的幫助下被告人才能起碼的與控方平等對話,這是完全符合現代法治精神和要求的。


李耀輝:律師怎麼能為“壞人”辯護呢?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