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8 有人說“好公司5號發工資,中等公司10號發,差公司20號發”,對此你咋看?

身邊de那些事兒


有人說“好公司5號發工資,中等公司10號發,差公司20號發”,對此你咋看?題主眼中的好公司、中等公司、差公司,應該不是單純指公司的經營發展狀況,還有企業的對員工的責任感,從這方面講,基本同意題主的看法。

1.關於工資發放需要遵守的法規中的規定。

《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勞動合同法》第三章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這兩個法律法規中,都有企業支付勞動者工資時間的規定,但是沒有具體規定企業到底在什麼時候支付工資是合法的。但是有幾個關鍵詞:按月、及時、約定。如果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中規定的發工資日期是15號,且16號發工資也是違法的,因為拖延了一天,但是很少有人因為這個原因投訴企業,因為有可能得不償失。

2.發放工資的時間與企業的效益相關。

我瞭解的某個國企,效益好的時候是每月15日發上個月的工資,在企業效益最好的時候,每月7/8號就會發工資,非常及時,讓勞動者非常的自豪和興奮。而該公司的經營效益也曾經陷入低谷,每月發工資的時間從15號挪到20號、25號、30號,這個公司就是典型的因為企業經營效益的問題,而拖延發工資的時間。

3.也有非常負責任的企業,發放工資的時間非常的早,深受職工的好評。

另一家企業為職工發放工資的時間也是15號,但是這家企業將工資分成兩部分,一部分是基本工資,包括技能、崗位、工齡、知識分子補貼等每月固定的工資;另一部分是績效工資和獎金,是根據一個月的工作成績來確定的,每月都會有所變化。他們15號發工資的組成是:當月固定部分的工資和上個月的績效工資和獎金。如果職工的崗位有所調整,會在下個月進行扣除或者補發。這種發工資形式不多見,但是可以看出這樣的企業對職工的責任感非常的強。

4.還有一些企業會因為一些特殊原因將發工資的時間放到20號以後。

有一些企業,應該就是題主所說的差的企業,他們把發工資的日期放到20日以後,其實並非是效益不好、資金週轉不靈、考勤統計費時費力等原因,其實有著不可告人的原因。

據我瞭解,有的企業由於人員流動性比較大,所以將發工資的時間放到20號以後,勞動者提出辭職就會以各種理由拒絕,直到勞動者失去耐心而單方面終止合同私自離開,那麼本月20日之前的工資就通過這種手段被企業扣留。這種情況多發生在員工工資相對較低、從業者文化水平和維權意識較弱的公司。

發工資的時間的確可以看出企業的一些做法和問題,但是不能僅以此就判定企業的好壞。一個企業的好壞要從多方面、多角度、多維度去判定,不能一概而論,也不能窺一斑意見全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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