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遇到拆遷,千萬不能一“拖”了之

導讀:近期因為疫情,一直在家辦工。昨天一位被徵收人(王先生)打來電話,向我諮詢並尋求法律上的幫助。聽完王先生介紹的情況,我告訴王先生,他的案子沒法做了,原因是太晚了!他已經喪失了提起所有可能的法律程序的權利。掛掉電話我覺得非常有必要寫一篇文章,以警示所有的被徵收人千萬不要效仿王先生的做法!

作者丨周榮增 王金龍律師團隊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遇到拆遷,千萬不能一“拖”了之

遇到拆遷,千萬不能一“拖”了之

【案情介紹】

王先生早年間是棉紡廠的職工,一直住在廠裡分配的宿舍裡。2000年左右,廠裡進行房改,王先生支付了相應的款項,隨後辦理了過戶登記。2017年12月,拆遷辦發佈了徵收公告,王先生房屋所在的區域被劃入了拆遷範圍。

2018年3月拆遷辦發佈補償政策文件,王先生一家看後發現補償政策不是很合理,故多次找拆遷工作人員辦反應情況,洽談補償事宜,但最終都不了了之,雙方始終未簽訂補償協議。2018年8月,區政府向王先生作出補償決定,2019年6月區政府向法院申請強制拆除王先生的房屋並提存了王先生的補償款,到8月份,法院對王先生的房屋進行了司法強拆。

在房屋被拆之前,王先生一直認為拆遷辦不會強拆自己的房屋,因為法律規定了強拆是違法的,所以一直採取“拖延戰術”,王先生認為只要一直拖著不簽字拆遷辦最後肯定會提高補償標準。

直到房屋被拆了之後,王先生才意識到自己的想法錯了,所以一直找各級部門反應情況,但至今問題也沒得到解決,所以王先生不得已才想到尋求律師的幫助。

遇到拆遷,千萬不能一“拖”了之

【法律分析】

但是現在尋求律師的幫助已經晚了,原因是:王先生已經無法再提起法律救濟的程序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詳細規定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的程序:


首先由政府作出徵收房屋的決定,然後發佈補償方案。接下倆會對徵收範圍內的房屋情況進行調查、對房屋價值進行評估

然後是與被徵收人協商補償事宜,如果與被徵收人在簽約期內協商不成,那麼就要向被徵收人作出補償決定,如果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既不起訴又不復議,那麼政府就可以申請法院強制拆除被徵收人的房屋。


這裡需要強調的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了被徵收人在徵收過程中對政府行為不服的救濟程序。

在徵收過程中,被徵收人如果對徵收決定不服,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直接起訴;對評估結果有異議,則可以申請複核評估及對複核評估結果要求鑑定;

對補償決定不服,也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直接起訴。但是,王先生自始至終都沒有采取任何措施,錯過了所有的救濟程序,直至自己的房屋被合法地司法強拆,而自己也無法再針對不合理的補償採取任何法律措施。

遇到拆遷,千萬不能一“拖”了之

作為律師,我很同情王先生的遭遇。但是又不得不說,王先生之所以會走到這一步其自身也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王先生作為一個非法律專業人士,在收到相關的法律文件時如果不明白其中的含義,應該及時去諮詢一下專業的律師。

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這是一句很有名的法律諺語。律師需要提醒廣大被徵收人,行政訴訟和行政複議都有期限限制,過了期限就無法提起程序了,如果想走法律程序一定要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進行。

遇到拆遷,千萬不能一“拖”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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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徵拆律師團隊,只為被拆遷人服務!

團隊代表案例


1.因承租房屋徵收被斷水斷電,律師維權獲賠350萬

山東濟南袁先生承租的房屋被徵收,且因斷水斷電導致袁先生經營的酒店面臨各種損失,故委託王金龍律師團隊向法院起訴,最終順利簽訂協議獲得賠償(各項損失總額共計350萬左右)


2.縣政府徵收程序違法,堅持維權最終獲滿意補償

湖南湘潭蘇先生,不服縣政府作出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決定》,委託律師團隊堅持維權,甚至在被下達強制執行後依然不放棄,申請檢查建議、提出控告、申請質詢,最終獲得有力談判籌碼,順利簽訂協議取得滿意補償。


3.不服《違建處罰決定書》,律師介入起訴撤銷

湖南湘潭張先生,不服《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和《違法建設行政處罰決定書》,委託律師團隊起訴撤銷,將案件主動權掌握在手,兩個訴訟首次庭審後,徵拆辦立即找到委託人要求重新協商補償,最終順利簽訂協議。


4.收到《限期拆除》後被強拆,律師助力蒐集證據起訴撤銷

四川成都唐女士租賃集體土地修建廠房,且有各項合法手續,卻收到《限期拆除違建決定書》,起訴撤銷後,依然遭遇強拆,律師助力指導,提前主動蒐集證據,庭審後達成和解,委託人取得滿意補償。


5.國土局《責令書》被撤銷後上訴,據理力爭維持原判

四川樂山國土局派出國土資源所對聶女士作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委託律師起訴後撤銷《責令書》,國土局不服判決,上訴,律師據理力爭,最終維持原判,委託人的合法權益得到維護。


6.被強拆找律師起訴,獲賠強拆損失64萬餘元及安置房235㎡

河南駐馬店朱先生及其妹妹,委託王律師起訴區政府違法強拆,履行拆遷行政賠償義務,最終獲賠因違法強拆造成原告財產損失647048元,並賠償原告戶六人安置房235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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