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2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丈夫強行和妻子發生性關係,算不算強姦?

首先,從結婚的目的看,是否體現雙方締結婚姻的真實意思;其次,從

婚後狀況看,婚後是否共同生活過,財產歸屬如何,是否相互承擔權利義務;再次,從婚後感情及女方態度看,婚後是否有感情,女方是否提出過離婚,如果雙方雖有一紙結婚證書,有登記的形式要件,但自始自終沒有婚姻的實質要件,婚姻關係僅為名義,此時已不能再推定女方對性行為是一種同意的承諾。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丈夫強行和妻子發生性關係,算不算強姦?

例如在婚姻關係非正常存續期間,如離婚訴訟期間,婚姻關係已進入法定的解除程序,雖然婚姻關係仍然存在,但已不能再推定女方對性行為是一種同意的承諾,也就沒有理由從婚姻關係出發否定強姦罪的成立。

再如被害人在家長逼婚下與他人結婚,婚後從未與對方同居,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後來提出離婚,即使法院判決不準離婚, 違背婦女意志,採用暴力、威脅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其行為也一樣構成強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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