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14 定金與訂金的區別,一字之差,意義卻不同。

在日常生活、工作中,我們總會需要購買各種各樣的物品,一些大件物品比如:房子、傢俱、電器等。一般情況下,我們需要和賣方簽署買賣協議,對商品名稱、交貨日期、時間、地點、價格、交款方式進行約定。在這份合同中,有可能就會存在,定金或是訂金,這二者有什麼法律區別呢?

定金

定金屬於一種法律上的擔保方式,目的在於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籤合同時,對定金必需以書面形式進行約定,同時還應約定定金的數額和交付期限。給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無權要求另一方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需向另一方雙倍返還債務。債務人履行債務後,依照約定,定金應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訂金

訂金在日常經濟活動中被廣泛採用。嚴格講訂金只是一個習慣用語,而非法律概念,不具有擔保的功能。一般情況下,交付的訂金視為預付款,在交易成功時,訂金充當貨款,在交易失敗時,訂金應全額返還,收受訂金的一方即使違約,仍應承擔返還訂金的義務。其目的不外乎解決收受訂金的一方的資金週轉短缺,從而增強其履約能力。

一般情況下,訂金作為預付款,它不具備定金性質,交付訂金的一方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訂金數額應當在合同總價的5‰以內,雙方在簽訂商品買賣合同後,訂金應及時返還或抵作價款。

所以在簽訂買賣合同時,一定要擦亮雙眼。要“定金”而非“訂金”。

定金與訂金的區別,一字之差,意義卻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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