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8 母親去世後,父親沒有經過兒女的同意下把房產證改成自己的名字,這樣做合法嗎?

開在天空中的雪花


這個編得不好,我母親去世的時候,父親想賣房子,公證處都要子女自願放棄繼承權才能買賣的


墮天使52


樓主提的是,母親去世後,父親沒有經過兒女的同意下把房產證改成了自己的名字,合不合法的這個問題。就要看該房產是屬於誰的,夫妻有沒有約定,或者是有沒有留下遺囑,才能給樓主正確的回答。

如果該房產是母親單方繼承,或者是婚前的個人房產,母親去世後沒有留下遺囑,根據繼承法,可由去世者的父母,配偶,子女同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共同平等的繼承你母親的遺產,你父親私自把房產改為自己的名字是不合法的。根據繼承法的規定,房地產管理部門也不可能為你父親開綠燈,把房產確權變更為他的。

如果該房產是你父母在婚姻期間內的共同房產,你母親去世沒有留下遺囑,她一半的房產就變為了遺產,依法由第一順序繼承人平等繼承,你父親擁有一半的產權,但他同時可以跟子女平等繼承你母親另一半的遺產,如果他私自將房產更變為他的名字,這就屬於侵權行為不合法了。負責房地產更名的工作人員不是法盲,也絕對不會幫他辦理的。

如果該房產就是你父親的,或者是你父母在婚姻期間內的共同房產,但是,他們有合法約定或者是公證,一方去世後,房產更名為對方所有的話,你父親到房地產管理部門更名確權,該行為就是合法的。

如果該房產是屬於你母親的個人財產,你母親去世前留有合法的遺囑或者是公證,指定由你父親繼承遺產,你父親到房地產管理部門更名確權,是合法的,也是受到法律保護的。


老蔣閒言


母親去世後,父親沒有經過兒女同意的情況下,將房產證改成自己的名字,這樣是否合法?

我認為,是否合法,先得確立三個假設前提;

然後,在哪種情況下,父親這樣做是合法的;

從不動產物權登記的角度去查找該套住房的檔案,看看物權是如何發生轉移的。

01

三個假設前提

(1)房產證上為父親和母親兩個人的名字

先擱置該套房產的取得方式,先確立這個前提條件。

(2)家庭結構

父親與母親為結髮夫妻,兒女為父母婚生子女;

(3)母親去世後,父親將房產證過戶

母親去世後,父親自己到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了登記。

02

在滿足以上三個假設前提下,父親哪種做法是合法的

(1)母親生前進行了遺囑公證

不論房產證上對該套房產約定為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母親健在時,如果辦理了遺囑公證,公證書中說明當自己去世後,屬於自己名下的遺產歸配偶所有。

那麼,當母親去世後,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七條之規定,父親一個人可以單獨辦理轉移登記,符合法律規定。

03

如果房產證為父母的名字,母親生前未進行遺囑公證,子女作為利害關係人可查詢不動產檔案

(1)辦理繼承轉移登記的條件

因繼承、受遺贈取得不動產,當事人申請登記的,應當提交死亡證明材料、遺囑或者全部法定繼承人關於不動產分配的協議以及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係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經公證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書。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四條

依據《實施細則》的規定,除遺囑公證外,還有二種方法辦理繼承轉移登記:即:全部法定繼承人到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繼承,或者法定繼承人到法院起訴後,取得司法文書。

兒女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不論出現上面任何一種辦理登記的方式,都應該知情或者說參與了事情的全過程,但從題主的提問看,可以排除這二種情況。

(2)查找不動產登記檔案

①子女作為利害關係人可查詢該套住房的檔案

不動產權利人、利害關係人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查詢、複製不動產登記資料。
——《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暫行辦法》第四條

女兒可攜帶與父親為直系親屬關係的原始文件如本人身份證、戶口簿、公安機關證明到不動產登記機構查詢和複製與該套房產有關的檔案。

②查詢檔案的內容

查詢檔案的內容主要是四種:分別是打印登記簿、查看不動產登記申請表、身份證明材料和登記原因文件。

  • 打印該套住房的不動產登記簿

在該套住房的不動產登記簿上,可以看到權利人一欄,從開發商取得首次登記一直到父親取得該房屋的產權,中間經歷了幾次交易,權利人分別是誰。

作為兒女,可以查詢的是父母取得該套住房的檔案和轉移到父親名下的檔案。

  • 不動產登記申請表

不動產登記申請表主要查看簽字人是誰,背面的“問詢筆錄”內容,也就是取得該套房產的共有方式、是否單獨所有等內容。

  • 身份證明材料

辦理不動產交易時,交易雙方的身份證明文件材料。

  • 登記原因文件

登記原因文件指的是房屋現權利人在取得該套住房時的文件,比如買賣合同、贈與合同、經公證的繼承合同等。看看這些合同裡面的內容是怎麼寫的。

04

結語

母親去世了,父親在兒女不知情的情況下單獨辦理了不動產登記,如果母親生前將屬於自己的財產份額通過遺產公證的方式讓其配偶繼承,在法律上是合法的。

在滿足前述三個假設前提下,母親沒有遺囑公證,而父親又在兒女不知道的情況下辦理了不動產登記,兒女可根據相關規定去查詢不動產檔案,看看房屋的物權是如何轉移的。

也就是說,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檔案中的證明文件不真實、不動產登記機構在登記程序上有瑕疵,利害關係人可通過異議登記、變更登記的方式申請物權。

也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保護個人的物權。

最後,家庭以和為貴,親情高於一切。


江南的文蘊世界


律師大劉說法:如果你母親立遺囑指定你父親為房產唯一繼承人,那麼你父親這麼做是合法的;如果你母親沒有立遺囑,且沒有其他特殊情況,那麼你父親的行為不合法。

根據《繼承法》第5條規定,有遺囑按遺囑繼承,沒有遺囑按法定繼承。所以首先要確定你母親有沒有立遺囑。

一、有遺囑的情況。

1、如果你母親有遺囑,並且遺囑中指定你父親繼承該套房產,那麼你父親這麼做是合法的。

2、如果你母親有遺囑,遺囑中並沒有指定該房產由你父親一人繼承,那麼你父親的行為是不合法的。

二、無遺囑的情況。

如果沒有遺囑,則按照法定繼承處理。在這種情況下,還要區分該房產是你母親的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繼承法》第10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1、該房產屬於你母親的個人財產。

《繼承法》第13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通常,這套房子應該由你母親的丈夫、子女、父母(如果健在的話)平均分配。

如果成年子女有能力但是不贍養母親,或者你父親對你母親不管不顧的,應當少分或者不分。

2、該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繼承法》第26條 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房子的一半歸你父親,剩餘的一半在你母親的丈夫、子女、父母之間平均分配。

如果成年子女有能力但是不贍養母親,或者你父親對你母親不管不顧的,應當少分或者不分。

不過,在法定繼承的情況下,未經子女同意,父親擅自把房子過戶到自己名下基本是不可能實現的,因為必須要有其他繼承人簽署放棄繼承權的書面協議才能辦理。


劉律師Lawyer


對於這個問題,首先要看該房屋的產權是歸誰所有的,如果該房屋的產權是父母的婚後財產,那麼母親去世之後,父親是無權擅自將房產變更成自己的名字的。

因為該房屋父親只佔一半的份額,另一半是屬於母親的,母親去世之後應當屬於遺產,由她的幾位繼承人共同來繼承。如果父親想過戶到自己的名下,必須要徵得其他繼承人的同意。

按照法律規定,母親生前如果沒有立遺囑的華,她的遺產將按照法定繼承的順序繼承。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去世一方的配偶,父母,子女,所以女兒肯定是法定繼承人之一,父親必須要徵得女兒的同意才可以過戶。

但是,如果該房產是父親的個人財產,與母親無關,那父親是可以自行過戶的,或者說母親生前立有遺囑,將房產已指定給父親一個人繼承,那麼只要該遺囑有效的情況下,父親也可以不經其他人同意來過戶,但是其他人如果對遺囑有異議,恐怕還要通過訴訟的方式去解決,只有確定遺囑的效力之後才能夠順利過戶。

如果您有相關的法律問題,或者需要進一步詳細諮詢,可以關注本頭條號,私信律師諮詢!


任律師工作室


不合法。

父母的房產之前應該是父母雙方的名字,屬於父母雙方的夫妻共同財產。該財產系父母親雙方共同共有,即每人擁有50%的份額。

母親去世後,母親的那部分財產應按照法定繼承人的繼承順序繼承。根據《繼承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其財產則作為遺產由其繼承人繼承。若被繼承人沒有遺囑,則按照法定順序繼承。其中,第一順序繼承人有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順序繼承人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時則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所以,母親去世後,父親未經子女同意,擅自將房產變更到其個人名下,損害了子女的繼承權。

以上說的都是一般法律規定。但是如果提問人是子女,父親的晚年生活也要顧及。父親這樣做,也是為了防止老無所養。所以,父親想做什麼做什麼吧。做一個孝順的孩子,讓父親安度晚年。

不過,好消息是,不動產登記中心基本要求所有的繼承人都到場,或者有公證處的繼承公證,或者是法院的法律文書,否則未經其他繼承人同意而單方變更房產登記,一般是無法實現的。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到你。


律師芳姐


您好!子女作為被繼承人(母親)的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除非自己放棄接受繼承的份額,父親才能把房產證過戶到自己名下。但以下幾種情況除外:

  • 您母親生前立有公證遺囑,將房產中屬於她的份額給到您父母。據瞭解,在部分地區,不動產交易中心是接受公證遺囑受益人拿著公證遺囑和房產證直接過戶,無需告知女兒,也無需女兒同意。

  • 您母親生前與父親簽訂了房屋贈與協議,並進行了公證,且生前沒有撤銷贈與房產的意思表示的話,其他繼承人必須在母親身後繼續配合履行贈與房屋的過戶工作。這種情況下,需要女兒協助辦理,但不需要徵得女兒的同意。

  • 您母親生前立有遺囑,但沒有公證,將房產中屬於她的份額給到您父母。這種情況下,需要女兒協助辦理,但不需要徵得女兒的同意。


下面將分情況進行討論:

第一,沒有特殊情況下,父親想把房產過戶到自己名下,必須由女兒同意放棄繼承;女兒如果不同意,父親無權過戶

1、確認遺產份額

通常情況下,在父母婚姻存續期間獲得的房產,在沒有特殊說明的情況下,屬於父母的夫妻共同財產,父親、母親各擁有50%的財產份額,而母親50%的份額去世後轉化為遺產,被分割繼承。

2、確認繼承方式

《繼承法》第5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也就是說,如果有遺囑,且遺囑合法有效,那麼必須按照遺囑執行。這種情況我們會在後面詳細討論的。

現在先討論如果沒有遺囑的話,或留下遺囑、但遺囑無效,只能按照法定繼承執行。

《繼承法》第10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也就是說,在母親去世後,會由父親、母親、配偶、子女中在世的繼承人平分繼承財產。父親想把房產過戶到自己名下,其他法定繼承人(包括女兒在內)都必須同意放棄繼承份額。如果不同意,父親無權進行過戶。

第二,其他特殊情況下,父親想把房產過戶到自己名下,女兒需要配合,但不需要徵得女兒同意

特殊情況一:母親生前訂立了遺囑,將房產中自己的份額指定由父親繼承

這種情況下,只要遺囑合法有效,財產就必須按照母親的遺產執行,房產全部歸父親所有。不需要女兒同意,只需要女兒配合,父親就能過戶。當然如果女兒不願意配合過戶,父親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一旦法院也認可遺囑有效,房產歸父親,那麼房產就會被強制執行過戶。

特殊情況二:母親生前與父親簽訂了房屋贈與協議,並進行了公證。

《合同法》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得撤銷。
《合同法》規定: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贈與人應當履行協助房產過戶義務。贈與人已經死亡的,則應當由贈與人的法定繼承人協助履行房產過戶義務。

也就是說,已經公證過了《房屋贈與協議》,即使在母親生前沒有完成過戶,贈與協議也不能撤銷,依然能履行。贈與人過世後,其繼承人(包括女兒)必須配合。如果不配合,同樣也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強制執行。

第三,以下特殊情況,父親想把房產過戶到自己名下,不需要女兒同意,也不需要女兒配合

特殊情況三:母親生前訂立了公證遺囑,在部分地區,遺囑受益人(也就是父親)可以直接拿著遺囑進行房產過戶。

據瞭解,目前部分不動產交易中心同意遺囑受益人直接憑公證遺囑將房產過戶,無需其他繼承人同意或配合。當然這種做法目前覆蓋面比較小,可以嘗試,不一定有效。

而大部分地區,都需要所有繼承人配合,並表示接受或放棄。如果不願意配合,或不認可遺囑,那就只能按照“特殊情況一”處理。

希望回答對題主有幫助。


一紙家書


你既然提出這個問題,難道是你家裡不夠和睦嗎?一個家庭的小事,沒必要鬧得不可開交,還是坐下來好好商量解決。

話說回來,按照法律規定,母親去世後,如果沒有留下遺囑說明自己遺產的分配方式,那麼首選繼承人就應該是愛人,然後才是孩子。做為兒女的你們也只能拿到母親留下的遺產的一半,這個一半還是你們幾個孩子的,試想你能得到多少呢?所以,家庭的事情最好不要用法律來談攏,勝了官司,失了親情。

你們已經沒了母親,應該好好商量一下如何照顧好父親,如何讓他老人家儘快走出悲痛,好好的度過有生之年。老父親估計也是怕你們惦記那些家產,就算是他為了防止你們不孝順的籌碼吧,難道他去世後還能帶走房子嗎?早晚都是孩子們的,相煎何太急……你們可以想像一下父母親都去世的場景,請且行且珍惜!

針對你這個問題,我的思維比較亂,很氣氛,只說這些吧,個人愚見,看法不會更改。


燒紅的雲


“肯定不合法”。

依我之見:我國現行《繼承法》明文規定一一公民去世後,如果去世前未留下“遺囑”的,其所留下的遺產依法就必須按照法定繼承方式來處理遺產。而本案例所述母親去世後,父親卻將房屋過戶在自己一人的各下為什麼不合法呢?因為根據《繼承法》之規定:法定繼承第一順序繼承人為夫妻丶子女丶父母。而本案例中對於夫妻共同所有財產的房屋,“妻”去世了,該房產依法應當由“夫”分得該房一半的房產,而去世“妻”的另一半份額,依法應當由女兒與父親各佔50%的份額。如果“妻子”的父母仍健在,其“父母”也有資格分割“妻子”這一半份額的房產份額。

那麼,怎麼處理才是正確的做法呢?

依我之見一一首先父親應當在其“妻子”所留遺產(含該房產)與女兒,如果妻子的父母仍健在的話共同協商一遺產處理清單幾方共同簽字,對該房產的處理應當由父親在房管部門辦理過房登記時,新的房產證除房主過戶在父親名下以外,還應當將“女兒”或健在的妻子的“父母”均應列入該房產產權“共有人”,或者共同尋求房產評估機構對該房的價值進行評估,由“父親”對女兒或妻子的父母按份額以現金補償。這樣處理既合法,又化解了父女之間,以及與與岳父岳母的矛盾。


唐先明75443043


夫妻一方的遺產,

如無逝去一方的遺囑繼承部分,

應由活著的一方配偶佔有一半,

其餘由子女等順序繼承人佔有一半。

這條法律應改為:十八歲以前子女等順序繼承人有權佔有一半,

十八歲以後則無權佔有。

因為財產是做為父母雙方的積蓄所產生的,

沒雞哪有這些蛋?

但是,考慮到十八歲以前的未成年子女的居住條件尚需依賴父母的特點,

才予以佔有一半。

否則,

父親和母親辛勞一生,

不但要生兒育女,

還將所積財力買房時,

子女沒有半毛錢投入,

到了還要佔有一份,

似乎難以服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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