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會計-獨立繳稅分支機構能否享受小微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

會計-獨立繳稅分支機構能否享受小微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

會員:

我公司設立了一家二級分支機構,該分公司從業人數不到100人,資產總額不到300萬元,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且獨立核算,獨立納稅,不與總公司合併。請問分公司獨立繳納企業所得稅能否享受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大成方略: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第二條規定,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上述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號)第一條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小型微利企業無論按查賬徵收方式或核定徵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均可享受上述優惠政策。第二條規定,本公告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新《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第二十三號)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彙總計算並繳納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發佈的《2019年減稅降費政策答覆彙編》第83個問題“視同獨立納稅人繳稅的二級分支機構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的解答進一步明確,現行企業所得稅實行法人稅制,企業應以法人為主體,計算並繳納企業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彙總計算並繳納企業所得稅”。由於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其經營情況應併入企業總機構,由企業總機構彙總計算應納稅款,並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因此,該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經營情況應併入企業總機構,由企業總機構彙總計算應納稅款,並享受相關優惠政策,不能獨立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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